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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636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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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 文 号:建质安793号 公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08-23实施日期:-08-23点 击 数: 935 更新日期:08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等,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包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第三条 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该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收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时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情况。第六条 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定;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

3、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信用档案等工作。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立案 第七条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必需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汇报,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考本细则实施)。未办理登记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实、合格证书、购置发票、协议或对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立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

4、,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需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起重机械设备,不予立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严禁使用;(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四)超出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要求使用年限。(五)本市要求严禁使用种类及规格型号。第十条、起重机械达成要求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定技术标准JGJ/T189-要求,立即进行安全评定。超出设计要求对应荷载状态许可工作循环次数,应作报废处理。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5、应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要求租赁条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定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对所出租机械设备要负担对应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和承租单位签署租赁协议,同时签署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订综合应

6、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办理进津立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包含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第十八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安装单位,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立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7、。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依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情况和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方法、专题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通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安装(拆卸)施工。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和委托安装单位签署安装协议,并和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相关要求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第二十二条 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相关规范,由总承包单位进

8、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要求。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法,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填写检验统计,安装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统计表。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

9、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相关调试验收表格,出具自检合格证实。报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实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使用、监理、租赁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起重设备检测检验时,应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测检验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被检起重机械IC卡,经审核后办理检测检验。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

10、挂在设备显著处。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起重机械记录表;2、设备IC卡;3、安装(拆卸)通知表;4、安装作业人员证书单位资质证书;5、安装验收检验汇报;6、安装验收表;7、委托安装(拆卸)协议;8、安全协议;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号司索人员上岗证书;10、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2、起重设备租赁协议;13、租赁使用安全协议;14、租赁行业确定证书;15、其它资料。第三十条、登记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登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核发使用登记证实。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11、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方面管理,配置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验。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单位应进行进场验收,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审核把关,推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应该严格实施相关安全使用要求和技术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设备维修保养项目,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多塔作业时应制订专题作业方案;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

12、,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按时填写设备运转统计、维修保养统计和交接班统计。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评、年检、延期复核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措施建质()75号文件要求实施。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租赁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使用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档案:购销协议、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实、监督检验证实、立案证实;(二)、技术档案: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三)使用维修档案:维护保养、修理和技术改造统计;运转及交接班统计、累计运转统计;定时检验统计;运行故障和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四)安装档案:历次安装

13、方案、验收资料、检验汇报、安全作业交底等;(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六)安全档案:安全培训统计、安全会议统计、安全技术交底纪录。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含产品、安装、验收、使用等相关安全确保资料。第八章 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符合检验检测资质条件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接收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应提交资料以下:1、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

1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内容和方法;5、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汇报格式;6、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7、检验检测、审核、同意程序等。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汇报审批制度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委托开展对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单位接到检验检测任务单后,应将检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建设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汇报。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

15、,有权采取下列方法:(一)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相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施工现场进行检验;(三)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处罚。第四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

16、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原有相关文件和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题用表清单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题用表清单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2、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请表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记录表(一式五份)4、 安全技术交底(津建安表22)5、安装前 检验统计(津建安表24)6、 作业人员记录表(津建安表25)7、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津建安表26)8、接地电阻测试统计(津建安表35)9、 进场验收表(津建安表38)10、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39)11、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40)12、塔式起重机安装调试统计(津建安表41)13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津建安表42)1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43)15、 顶升(提升)锚固验收表(津建安表44)16、起重吊装机具验收表(津建安表45)17、 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46-1)1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监控表19、起重机械轨道基础验收表(津建安表42-1)20、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表(各机种)来自: 安全管理网(.com) 具体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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