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实施日期】/04/01 【颁布单位】苏建法()90号 相关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要求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 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并经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江苏省建设厅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要求 经3月8日省建设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
3、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从其要求。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该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和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个人购置起重机械设备必需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质量合格产品。未实施许可生产产品应含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产品判定书
4、。购置进口设备,应该经过商检,并含有产品合格证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要求严禁使用;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置不齐全。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非定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需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教授论证和判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企业技术责任人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该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含有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含购销协议、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汇报、许可生产证实、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
5、统计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含历次大修理、改造统计、运转时间统计、日常使用情况统计、安全保护装置调试统计及日常维护保养统计、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事故统计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即给予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 (二)关键结构件应力超出原计算应力15; (三)关键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 (四)存在其它严重事故隐患。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和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该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议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根据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6、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该依据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要求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该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汇报。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该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对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该依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相关
7、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责任人应该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该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完好性进行检验。作业时,应该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该设置负责统一指挥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该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该严格实施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该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该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
8、格并和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需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拆卸协议; (二)专题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法;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文件。 第四章 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识应该置于或附着于该机械设备显著位置。登记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未实施许可
9、证产品应该提供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产品判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协议;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检测汇报。 登记部门应该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措施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制订。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改变,在施工现场采取对应安全防护方法。施工现场临时停工时,应该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必需实施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起重机械设备应该含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
10、达成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要求。 出租企业应该对出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实。租赁双方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应该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责任。严禁出租检测不合格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和检验: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检验,并做出统计;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时进行校验、检修,并作统计。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施工现场,实施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该有预防群塔作业相互碰撞方法。未实施总承包,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
11、进行塔机作业,建设单位应该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方法。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该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实施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常常性检验,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原因时,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六个月以上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需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成国家要求使用年限,应该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
12、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监督检验应该委托含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机构负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该客观、公正、立即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应该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责任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觉严重事故隐患,应该立即通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起重机械设备,应该将合格标志置于
13、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要求情况,查阅、复制相关协议、帐簿等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三)发觉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要求行为或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方法,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要求第五条、第八条要求购置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可给予查封或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情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情况,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在用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它需要公布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