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F-0202乙种本北 京 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协议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十二个月八月(贴印花税票处)依据京国土房管房字767号文要求,本协议文本(乙种本)适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文物古建筑修缮、复建、迁建等,和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数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
2、议法、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起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法承包范围: 承包方法: 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协议价款 ¥ 元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六、协议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文件包含:( )本协议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协议协议条款( )标准、规范及
3、相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署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支付款项。十、协议生效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双方约定本协议自 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4、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第1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11 协议条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
5、质等级证书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9 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0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12 工期
6、: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4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包含原工程完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施工图及对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7、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19 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影响本协议推行客观情况。121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8、21 本协议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本协议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协议协议条款 (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实施监理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按本协议条款第166款约定处理。第3条 语言文字及利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31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要求对本协议含
9、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相关部门颁发标准和规范适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深入明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有: 33 中国没有相关标准、规范部分: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负担。第4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4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其职权关键内容: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具体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姓名: 职务
10、: (1)本工程如实施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职权不得和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施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应负责本协议全方面推行。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第5条 发包人工作51 在开工前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 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2 在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多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家俱、设备、陈设及其它物品采取保护方法。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范围: 53 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多种
11、管线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54 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负担对应费用。 55 负责办理施工所包含多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它要求。 56 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负担对应费用。 57 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对应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相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它工作,发包人可将
12、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 并负担对应费用。 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验,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完工验收结算和其它各项事宜。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时间参与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62 严格根据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统计;参与完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3 根据相关要求,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家俱、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
13、户关系。 64 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 工程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俱、设备、陈设和成品保护工作。 66 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要求,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67 帮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其它各项工作。第7条 施工进度和工期 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根据经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负担对应责
14、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回复,在要求时间内未作回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一样意,工期不予顺延。 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回复。在要求时间内未作出回复,承包人能够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人负担所发生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
15、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出8小时,和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应负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双方另行签署提前完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完工协议价款并为提前完工发明条件。第8条 质量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81 工程质量应达成协议书约定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质量标准,承包人负担违
16、约责任。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82 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成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以后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承包人能够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能够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认可验收统计。 83 承包人应根据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
17、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负担所以而发生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凡因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双方全部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第9条 试车 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内容及范围应和承包工程范围
18、相一致。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 92 设备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含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含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含有试车条件,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提供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统计上共同签字。在要求时间内未能按时参与试车一方应认可试车统计。93 因设计原因或因发包人负责采购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该修改设计或重新购置设备。承包人帮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发包人应负担追加协议价款,工期对应顺延。 94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负责采购设备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承包人负责重新施工或购置设备各项费用,工
19、期不予顺延。95 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统计上签字,试车结束后二十四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统计,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第10条 安全生产101 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造成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负担责任及发生费用。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102 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根据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
20、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和在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负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0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第11条 材料设备供给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要求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给时间、送达地点
21、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计算: 凡因发包人提供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要求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多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12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给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担责任。 113 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 应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给和完工验收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由供货方负担资任。 114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第
22、12条 协议价款和交付 121 实施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22 双方约定,本协议价款采取 方法确定。(1)固定价格协议。协议价款中包含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协议。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包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价格调整;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双方约定其它调整原因等。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协议。成本加酬金协议
23、计算方法: 123 本协议生效后,发包人分 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付款时间及次数付款百分比付款金额第13条 工程变更 131 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通知及要求进行对应变更。因变更造成协议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工期顺延。 13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私自变更所发生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私自变更,应负担对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
24、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推行协议。 13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对包含协议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汇报,报经工程师确定,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协议价款汇报后14天内给确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第14条 工程验收和结算141 工程含有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相关完工验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内容立即间 142 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负担因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
25、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认可,并负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 143 完工验收日期以验收经过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经过完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约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完工,双方另行签署甩项协议。 144 工程未经验收或完工验收未经过,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损坏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负担。 145 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协议书约定协议价款及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完工结算。 146 发包人在收到完工结算汇报
26、后14天内进行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定完工汇报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完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完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要求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147 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资料,造成工程完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完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该交付,没有要求交付,承包人应该负担保管费用。 148 双方对完工结算有争议,按本协议条款第166款约定处理。第15条 质量保修 151 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
27、部门规章和本市相关质量保修要求;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完工验收前签署工程保修书时间和要求: 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协议附件。第16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处理方法 161 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负担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负担其它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完工或未达成质量标准,应负担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承包人应负担其它违约责任: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推行协议时,违约方除负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16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和索赔证据。 165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汇报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汇报后14天内给回复或要求深入补充证据,在要求时向内未作回复或深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166 发包人承包人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能够和解或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同意采取以下其中第 种方法处理争议。(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造成协议无法推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收、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情况外,双方全部应继续推行协议。
29、第17条 协议解除1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 172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出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协议。17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她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她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承包人能够解除协议。(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3)双方约定,其它造成协议解除原因 175 一方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通知对方,通知抵达时协议解除。对解除协议有争议,按本协议条款第166款约定处理。 176 协议
30、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不能退还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协议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因未立即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除此之外,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 177 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第18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约定: 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快速采取方法,尽力降低损失,发包
31、人应帮助承包人采取方法。工程师认为应该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估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承包人应该每隔7天向工程师汇报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 18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负担:(1)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由发包人负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需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