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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措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足调动广大教职员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社会主动性,不停提升我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深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科研评价体系,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含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研结果奖励、获奖科研结果奖励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员、离退休人员,和签有书面协议校聘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 科研奖励每十二个月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标课题组实施奖励。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依据《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结果及其奖项等级认定措施(试行)》(徐师大人〔〕2号)相关要求认定。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是指取得厅市级科研基金重大项目,且单项经费文科达成15万、理工科达成30万。
国家级项目(包含重大、关键、通常、青年项目等)、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同意经费,分别核实基础奖和经费奖(配套经费);其它项目依据项目起源和等级给基础奖(见表1)。基础奖在项目立项后一次发放,配套经费在立项和结项时各按50%百分比分两次划拨。
表1: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项目类别
基础奖
(万元/项)
经费奖
(项目同意经费:学校配套经费)
1. 国家级重大项目(含973、863项目等)
10
1:0.9
2.国家级关键项目
5
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
5
4.国家级通常项目(含青年项目)
3
5.国家级项目其它专题(不含会议专题)
3
6.部省级关键项目
3
7.部省级其它项目
2
8.厅市级重大项目
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实施期为三年及以上专题,参考国家级通常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专题按学相关要求申请校学术交流基金会议资助。
凡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资助且学校给资助经费项目,不再奖励。
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指单项到帐经费文科达30万元、理工科达100万元横向项目)立项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完成时累计到帐经费10%计算。奖金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奖励额度不超出项目同意经费资助额度。取得国家级重大、关键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等,奖励额度不超出80万元;国家级通常项目(含青年项目等),奖励额度不超出40万元。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资格认定
主持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立项通知书为依据,项目核定经费须抵达我校财务账户。负担横向科研项目必需签署技术协议或协议,且经费已划拨我校财务账户。
负担校外相关单位主持国家级重大或关键项目标子课题(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认定:
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抵达我校财务账户子课题,视同国家级通常项目给予奖励。
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实、经费划拨到我校,但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子项目,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处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金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基础奖部分、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可用于课题组发放奖金;奖金由项目主持人申领,自行分配。经费奖部分(配套经费),用作项目研究经费。
无故终止项目,和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项目,将追回该项目标全部奖励。
第二节 科研结果奖励
第九条 科研结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大型工具书、大型古籍整理结果、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结果等实施奖励。相关结果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必需是徐州师范大学。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 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2)
表2: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备注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论文
每篇奖励20万元
2.SCI分区表中列为1区杂志收录论文
每篇奖励1.5万元
SCI分区表以中科院文件情报中心公布分区表(大类)为准
3.SCI分区表中列为2区杂志收录论文
每篇奖励1.2万元
4.SCI分区表中列为3区杂志收录论文
每篇奖励1.0万元
5.SCI分区表中列为4区杂志收录论文
每篇奖励0.8万元
6.EI(不含EiPageOne)收录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理工科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每篇奖励0.8万元
7.SCIE 、CPCI(ISTP)收录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理工科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每篇奖励0.3万元
(二)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3)
表3: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备注
1.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每篇奖励2.0万元
2.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
每篇奖励1.5万元
3.在我校认定人文社会科学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被《新华文摘》转载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
每篇奖励0.8万元
5.在我校认定人文社会科学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每篇奖励0.3万元
6.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学术论文(2500字以上)
7.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起源期刊和起源集刊上学术论文(已列入A、B类奖励期刊除外)
每篇奖励0.1万元
不含CSSCI扩展版起源期刊
8.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字以上)发表学术论文
9.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及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500字以上)学术论文
(三)对我校教职员在《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转载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徐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发表学术论文,依据论文被引用情况,按相关措施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学术论文必需在连续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杂志连载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1篇论文对待;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论文,标准上只奖励1篇;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一样语言版本论文,按不一样版本最高标准奖励1次。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论文字数要求(本措施另有要求除外):理工科类每篇通常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通常应不少于4000字。
第十三条 被SCI、SCIE、EI、CPC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数据为准;SCI分区以兑现奖励时中科院文件情报中心公布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收录学术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正式出版学术专著、主编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结果,依据学术水平分A、B两个等级奖励,A等每部奖励1.5万,B等每部奖励0.8万。相关结果应在作者介绍、序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徐州师范大学”。专著只奖励第一作者。我校老师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著作,其所负担部分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
上述结果出版时如已接收学校资助(包含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校出版基金等),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第十五条 专利等结果奖励范围和标准:我校老师以徐州师范大学为专利申请人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结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十六条 科研结果有反复奖项时,按最高等级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一些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我校老师为通讯作者论文,第一作者为本校人员,可由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奖金发给申报作者;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一方为校外人员,则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给我校数据库为依据,被收录到论文奖励,收录不到不奖励。
第三节 获奖科研结果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科研结果奖励关键奖励以徐州师范大学为关键完成(负担)单位取得国家科技奖和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省部级和厅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异结果奖。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标准以下:
以徐州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包含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取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奖励。标准以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500万元;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国家三大奖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
我校教职员获奖科研结果实际奖励金额依据科研奖励申报人署名排序确定:
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奖励百分比)
我校教职员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百分比为100%。
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和其它单位合作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按我校参与者在获奖证书上结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百分比,奖励至第七完成人。其中,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百分比25%;第三完成人奖励百分比为15%;第四完成人奖励百分比为10%;第五、六、七完成人奖励百分比分别为5%、3%、1%。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厅级科研获奖奖励范围和标准以下:
我校老师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优异结果奖,标准上给等额奖励。对于一等奖奖金不足5万元,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不足2万元,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金不足1万元,奖励1万元。其中,教育部奖包含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异结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异结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取得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异结果奖和科学技术奖,学校奖励和授奖单位等额奖金。如授奖单位无奖金,学校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元、三等奖1000元给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其它奖项。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社会力量设置科技奖或其它科研奖获奖人,如申请学校科研奖励,须提交报奖材料及获奖证书,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认定,确属国际中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奖项,给一定奖励。但奖励标准通常不高于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第四节 其它科研结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外产生关键学术影响(须提供对应证实材料)且不在本措施明确要求范围内科研结果,经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四条 科研奖励由项目(结果)负担(完成)者中我校教职员申请,每个项目(结果)只限一位负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收奖金,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五条 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申请者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出奖励提议,提交分管校领导同意或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收全校教职员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项目、结果等持有异议,可向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真实姓名和联络方法,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提议,并依据异议性质,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必需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她人发觉、发明或其它科研结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追回奖励,并按《徐州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措施(试行)》(徐师大发〔〕36号)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后同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帮助她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对应参与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中全部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第二、二十三条标准要求和第五、九、十九条具体要求之外其它结果,不列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奖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起施行。取得科研项目、科研结果及获奖科研结果等奖励,按原文件《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措施》(徐师大科〔〕1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我校认定A、B类论文奖励期刊目录,可在本文件施行期内依据具体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并给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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