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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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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措施、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等,制订本制度。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受理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标准,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目

2、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许可机关应该立即给予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措施要求。在必需时,审核发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应该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

3、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该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该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

4、让名称。(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该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私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该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九)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对食品经营主体给予尤其标注通知(工商消字74号)要求,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根据“谁负责、谁录入”标准,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根据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尤其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统计。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事项监

5、督检验,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十)许可机构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改变,应该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应该依法处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步骤未到期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尤其是要把许可证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经过市场巡查,不停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验中发觉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应依法查处。(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根据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措施、个体工商户验照措施要求,突出

6、检验关键,强化监管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监督管理。(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该依靠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和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协力(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靠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信息化网络体系。(十四)许可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应

7、该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和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和登记注册信息。(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该如实统计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统计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为了深入加强流通步骤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步骤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措施等,制订本制

8、度。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推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食品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要求资格证实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汇报、进口食品商检证实等法律法规要求证实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相关证实文件复印件备查。3.监督实施统一配送经营方法食品经营者依法推行进货查验义务。实施统一配送经营

9、方法食品经营者,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可将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能够采取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推行食品进货查验统计或批发统计义务。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统计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进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进货票据,并根据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统计内容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粘贴成册。台账统计、票据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2.监督实施统一配送经营方法食品经营企业依法推行进货查验统计义务。实施统一配送经营方法食品经营企业,能

10、够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可将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能够采取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根据每次批发食品情况如实制作批发统计台账,统计应该包含批发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销售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销售票据。台账统计、票据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4.激励其它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相关要求建立进货或销售统计台账。(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激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取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1.激励和引导有条件经营者依法对查验许可证件、食品合格证实文件

11、和建立进销货台账,采取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施计算机管理。2.激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行者和有条件食品经营企业配置必需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3.激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行者和有条件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关键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步骤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突出检验关键,强化监管方法,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四)依法监督检验食品经营者经销食品,其起源和

12、供货方相关正当资质证实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根据食品标签标注条件贮存食品、是否立即清理变质或超出保质期食品。(五)依法监督检验经营者经销食品包装标识。检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事项是否符正当律、标准要求。(六)依法监督检验食品市场创办者推行义务。检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行者是否推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七)依法监督检验食品经营者自律情况。检验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推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统计、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等。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八)

13、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监管。对预包装食品,关键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标签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监管。对散装食品,关键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预防交叉污染。(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

14、监管。对进口食品,关键监管其质量合格证实、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严禁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汉字标签或汉字标签不符合要求进口食品。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十一)依法监督检验经营者推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义务。监督检验经营者是否对被通知、通报或自行发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统计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相关情况汇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

15、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十三)依法对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验中发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立即追查食品起源和流向,包含其它地域,应该立即汇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原因是由其它步骤引发,应该立即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后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措施、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制订本制度。一、

16、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步骤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关键方法。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巡查计划,突出巡查关键,完善巡查方法,增加巡查频次,提升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法定责任和义务。(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停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关键,提升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

17、是否齐全、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经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食品经营要求情形,和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含有有效健康证实。(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起源和供货方相关正当资质证实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出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根据食品标签标注条件贮存食品,是否立即清理变质或超出保质期食品。(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是否符正当律、标准要求,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汉字标签、汉字说明书。(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

18、行为,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情况。(七)查市场创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行者是否推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推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统计、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等。三、创新巡查监管方法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施“两图一书”管理方法,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

19、工商所和食品经营者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十)工商所应该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告栏”,立即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告,并按要求公告监督检验中发觉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关键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告栏”,向消费者公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立即进行消费警示和提醒。(十一)工商所应该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置食品安全联络员,立即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立即搜集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四、充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效能(十二)县级及其以上

20、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利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主动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统计电子化管理,主动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步骤电子监控体系,主动推进有条件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紧和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发明有利条件。(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主动推进流通步骤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意见,遵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效、优化步骤、信息共享”标准,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

21、贯通和横向联接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该建立流通步骤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和工商机关其它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理、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公布信息”。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多种违法行为(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足利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升食品市场巡查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五)县级及其

22、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依靠“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关键内容,对有不良信用统计食品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结合当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亲密相关食品品种为关键,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执法检验,严厉打击多种违法行为。(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公布本单位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收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应该依法回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应该书面

23、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该统计、保留。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觉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其它违法行为,应该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应该按摄影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应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制订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

24、关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组织开展流通步骤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推行法定职责。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整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步骤食品进行定时抽样检验。(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整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关键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食品、市场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比较集中食品,和查办案件、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流通步骤食品进行不定时抽样检验。(三)应该委托符正当定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步骤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

25、应该采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应该采取立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应该采取依法立案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判定依据。(四)对流通步骤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该制作抽样检验工作统计,现场检验所抽检食品进货查验情况;应该要求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要求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食品生产者。(五)被通知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该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负担复检工作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二、主动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主动引导有条件大中型食品经

26、营企业配置必需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正当定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食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检。(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食品品种为关键,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和利用,依法汇报和公布抽样检验信息(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监督其它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汇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方法,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

27、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立即汇报当地人民政府。(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正确、立即、客观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包含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该汇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需时,直接汇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立即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立即发觉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验工作;立即进行消费提醒、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觉由其它步骤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依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

28、律。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该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食品,采取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觉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该将食品样本送符正当定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该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方法。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落实(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

29、关专业技术知识,不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应该购置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为了深入提升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措施、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等,制订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一样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方法,明确对各类食品经

30、营主体监管关键、监管方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结果基础上,切实推行进货查验和查验统计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和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激励和引导有条件商场、超市逐步实施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该建立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和商场、超市等企业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停提升监管效能。(三)主动创新监管方法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食品和“倒查”措施,检验其落实查验统计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

31、度”落实情况。(四)激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置有检测设备商场、超市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质量安全监管,关键检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一样情况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管理方法,对立即到保质期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醒;对超出保质期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处理情况应该如实统计。(六)激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关键企业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协议准入,降低中间步骤,保障食品质量。(七)基

32、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设置食品安全联络员,立即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企业推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统计义务同时,应该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建立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实现和食品批发企业建立以销售台账为关键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有机衔接,立即规范经营行为,不停提升监管效率。(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和食品零售单位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销货凭证。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33、推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创办者切实负担法定义务(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创办者推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时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基础情况、关键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情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告栏,立即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相关食品信息。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依法推行查验或进货查验统计义务。(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创办者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监督检验。批发市场、集贸市

34、场创办者没有推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觉场内违法行为没有立即阻止、汇报,工商所应该监督其更正,依法给对应行政处罚。(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实登记”、“标牌公告”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十四)工商所应该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置食品安全联络员。(十五)加强对配置有必需检测设备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激励其对经营食品进行自检。四、严格监督食品店推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起源正当(十六)监督食品店推行查验义务,对购入食品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十七)激励食品店在巩固进货台账制度基础上,依据其管理

35、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计算机管理等多个方法,进行进货查验统计。(十八)主动引导食品店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根据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等“五个统一”要求,规范食品店经营管理,使食品示范店做到:经营主体资格有效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正当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步骤食品安全事故,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步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36、案等,制订本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管理体制,立即有效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方法、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四)县级及

37、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施分级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级、级、级和级。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布署,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步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制订和完善当地域工商系统流通步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并落实各自职责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要求和事故等级设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导和当地政府领导下,有效组织和指挥当地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六)县级及其以上

3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有计划、相关键地对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足动员和发挥小区、企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效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急管理机制。三、主动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觉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汇报制度(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市场巡查、专题执法检验、流通步骤食品抽样检验、12315行政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等,立即了解多种食品安全信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情况。应该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立即发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各相关职能机构应各负其责,互通情况。根据要求统一公

39、布日常监管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方法防范和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觉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应该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和汇报,立即将情况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突发问题波及地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四、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手段,切实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理。逐步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网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到和同级相关

40、行政部门信息联网,切实提升网络信息互动效率,提升应对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置必需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该加强检验,确保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物资设备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验,确保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立即有效妥善处理。(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电话,落实值班人员,坚持领导干部带班,通畅通讯联络,立即有效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食 品 广 告 监 管 制 度为了深入强化食品广告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法对广告管理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41、依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关键步骤,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责,应落实标本兼治、打防并重方针,坚持专题整改和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久有效机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公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行为。关键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广告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二)包含宣传疾病预防、诊疗功效食品广告。(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公布保健食品广告。(四)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形象食品广告,和使用教授、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实广告。(五)利用新

42、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公布或变相公布保健食品广告。(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担食品检验职责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食品广告。三、食品广告监管应围绕食品广告公布前规范、公布中指导、公布后监管等关键步骤,会同相关部门不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方法,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监管。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根据总局相关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广告公布者、广告经营者落实食品广告审查责任。(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媒体单位推行广告公布审查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体单位落实食品广告公布审查制度监督检验。(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

43、广告公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接登记、相关证实文件审验、广告内容核实审查、用户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三)对因为广告审查方法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公布包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广告媒体,提议相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对应责任。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根据总局相关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一)食品广告监测关键是食品广告公布量大、传输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媒体,并依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关键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二)坚持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

44、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三)加强对监测数据分析研究,立即将监测发觉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根据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订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力度。(一)对监测发觉、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二)依据违法食品广告公布动态及趋势,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公告提醒,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三)经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个方法,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经典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醒、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报等多个形式,加大公

45、告频次和曝光力度。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包含广告,和需立案调查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快速果断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相关食品广告公布:(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所包含广告。(二)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监测发觉、群众举报需立案查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交通报制度。根据总局相关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域、多个媒体公布或违法广告活动包含不一样区域多个主体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交、通报工作制度。(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

46、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域不一样媒体公布违法食品广告,应立即交办广告公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公布者后,发觉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应将相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交、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它地域不一样媒体公布违法广告,应通报广告公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查处,并将相关情况汇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公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理。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汇报

47、制度。根据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汇报制度,加强食品广告案件督办和监督检验。(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案责任,立即查办上级机关交办、其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移交、通报和监测发觉、群众投诉举报本辖区内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并在要求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机关,通知其它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跨省移交或通报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督办和监督检验工作机制,提升查办效率,落实监督职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和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据总局相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执法过失责任。(三)总局交办、转办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要求期限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汇报,总局定时或不定时通报各地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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