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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企业财务监管制度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子企业财务行为,保障出资人权益,促进子企业借鉴集团管理结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财务运行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会计法》、《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企业所属企业财务监管措施》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以下简称“集团企业”)下属有实际控制权全部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二章 财务监管机构
第四条 **财务部(以下简称“集团财务部”)是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管理专业部门,依据监管业务需要,由**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配合集团财务部实施财务专业监管工作。
第五条 财务监管工作遵照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和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标准。
第六条 财务监管机构基础职责是:
1.依据财政部颁发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订子企业应遵照统一会计政策、财务制度及关键会计事项处理方法;
2.指导子企业开展会计核实和财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会计核实和财务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3.审核或审批子企业上报重大财务事项,受理子企业报批关键会计政策和其它财务资料;
4.对子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客观地评价子企业财务管理情况,针对微弱步骤,提出改善意见。
5.组织子企业财务研讨和交流,促进各子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 核实管理
第七条 子企业应依据会计制度要求按期编报各类财务汇报,其中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次月6日前上报集团财务部,年度财务决算汇报应同时包含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及相关附注说明。
第八条 子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责任人应对财务汇报真实性、正当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集团企业将根据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理。
第九条 子企业选择会计制度标准上应和集团企业保持一致。依据现行会计制度,结合子企业特点具体要求为:
1.境外子企业适用所在国家(地域)会计制度;
2.中外合资企业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
3.股份制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4.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它企业适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条 在按第九条要求选择会计制度前提下,子企业采取关键会计政策应报集团企业审批,具体包含坏帐损失估量方法、计提百分比和核实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长久投资核实方法;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借款费用处理方法;预提费用计提标准;长久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收入确实定标准和方法;成本核实方法;所得税处理方法;外币折算方法及汇兑损益处理;关联方交易及定价政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确实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等。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提升子企业财务分析、估计和判定能力,并有利于集团企业立即了解和跟踪子企业经营情况。要求子企业每三个月结束后次月12日前按时向集团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上报财务分析。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子企业依据集团企业总体战略目标并结合本企业特点,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标准,科学设定预算目标;并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程序,有效分解预算目标。各子企业总经理对预算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集团企业实施全方面预算管理制度,子企业预算作为集团整体预算组成部分,按集团企业下发预算表格体系编制。并于每十二个月11月15日前上报,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同意下十二个月度全方面预算。
第十四条 子企业可依据内外部环境改变,结合预算实施情况,按季度作预算滚动调整,但对预算目标调整累计超出20%需报请董事会审批同意,并上报集团财务部、集团投资管理部立案。
第十五条 为提升预算管理成效,要求子企业内部建立和全方面预算相配套控制和考评机制,其关键关键点包含:
1.预算控制:确保预算有效控制和立即信息反馈。每个月变动费用发生值和预算目标值差距控制在10%以内,超预算项目或预算外项目必需由子企业总经理审批,同时累计发生额超出预算20%以上,必需按上述第十五条要求报董事会审批。对应地子企业财务部门应立即和生产、销售、采购、供给等部门保持实时信息沟通,对各部门完成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不停调整偏差,确保预算目标实现。
2.考评和评价:子企业内部应建立综合考评和动态考评相结合考评机制。动态考评是指对于预算实际实施结果和预算指标之间差异进行即时确定和处理,基础组织包含实际结果和预算比较差异、责任分析和差异处理三个步骤;综合考评是指将预算目标完成率纳入子企业管理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支持子企业发展,集团企业依据相关子企业资信情况提供贷款担保、资金拆借等信用政策支持,子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或拆借基础程序为:
1.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交贷款担保(或拆借)申请汇报,汇报应明示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
2.集团投资管理部作担保理由陈说汇报转集团财务部;
3.集团财务部依据投资部意见,结合子企业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提供贷款担保,并办理对应手续。
第十七条 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资信评定关键考虑原因包含:
1.子企业发展战略定位,主导产业情况;
2.盈利能力指标、流动比率指标、偿债能力指标;
3.累计担保情况、信用统计;
4.贷款资金投向。
第十八条 为防范财务风险,子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任何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理、变卖、清理事项,全部必需先报集团投资管理部。集团投资管理部会同集团财务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子企业按要求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子企业以资产抵押方法筹资,必需经董事会审批同意或授权,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和集团财务部立案。
第六章 财务主管委派和考评
第二十条 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财务主管实施委派制,具体程序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向投资管理部推荐人选,按企业法程序由相关子企业董事会聘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财务部协同集团投资管理部每十二个月组织对子企业财务主管进行专业考评,每十二个月度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依据考评结果,按程序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出续聘或解聘提议,并提请子企业董事会经过。
第七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企业应依据集团企业整体财务制度框架,逐步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费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实施前报集团财务部审批立案。其财务制度体系关键包含:
― 会计制度关键规范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实、会计报表、重大会计政策等内容,经过制度严格实施来确保财务基础,即进行真实正确帐务处理,出具真实正确会计报表。
― 预算制度关键规范经营目标合理设定、目标有效分解和正确分期,并突出预算控制在收入、支出匹配方面杠杆作用。
― 费用制度关键规范费用分类、报销标准、报销程序、内部审签程序。
― 资金制度关键规范资金内控管理,尤其是其对外投资、资金拆借、调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企业不得随意变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权益性资金数额,确需变动需推行法定程序,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若子企业发生清算事项,清算小组需有集团财务部派人参与或参与指导,规范清算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将作为子企业财务监管指导性文件,以往相关制度要求和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子企业报集团财务部立案各类事项,如不符合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则财务部有权要求所属企业调整该项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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