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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幽农业开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幽幽农业开发
企业住所: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企业由神马、刘德华共同投资组建,企业依法在X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林木种植;畜牧养殖、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法,出资时间
第七条 企业各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出资时间:
(一) 神马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30万元,占60%,出资时间为4月23日;
(二) 刘德华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占40%,出资时间为4月23日。
第八条 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方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要求)。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是企业出资人,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 依据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实施董事,监事权;
(三) 查阅股东会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四) 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及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六) 优先认购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七)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三)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企业章程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六)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通常决议必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经过。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和修改章程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议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六章 实施董事
第十八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经理。
第十九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实施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实施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验证,并在制订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条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九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企业合并或是分立需要解散;
(四) 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 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据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解散,应该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由股东组成;依据前条第(四)项、(五)项要求解散,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方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作出清算汇报并出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多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署名、盖章,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股东署名、盖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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