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建设投资经营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投资经营(以下简称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和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城市建设投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等资产和财政拨款方法投资设置,属国有独资企业,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法人营业执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企业住所:河滨西路旅游客车站二楼第四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企业宗旨和关键任务是:集聚财力、盘活资产存量、筹措建设资金、代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加紧城市建设步伐,为发展和繁荣赤城市经济服务。第二章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第六条
2、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融资、担保、资产经营、土地收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材经营、独资或合资开发项目、城市开发。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按相关要求办理登记。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采取货币出资、划拨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土地等方法组成。 第九条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经董事会同意,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本章程要求程序办理。第三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出资人是人民政府,代表国家推行出资人职责。第十一条 出资人享受以下权利:(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企业委派或
3、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组员中任命董事长;决定董事长酬劳事项。(三)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组员中任命监事会主席。(四)委派或更换总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五)审议和同意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六)查阅董事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七)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填补亏损方案。(八)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九)企业终止,依法取得企业剩下财产。(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出资人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三)在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能够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企业形式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第十三条 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人数为7人,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为五年。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出资人任命。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出资人决议。(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填补亏损方案。(四)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五)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
5、置和所属子企业总经理任免。(七)聘用或解聘企业总经理,依据总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八)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九)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董事会:(一) 董事长认为必需时;(二) 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董事会议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 第十八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 由出资人任命。经出资人同意,董事能够兼任总经理,
6、副总经理及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总经理聘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 全方面负责企业行政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二) 确定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实施;(三) 提请任免、调配、企业部门责任人;(四) 决定对企业职员奖惩、晋级、招聘或解退;(五) 代表企业对外处理关键业务;(六) 提出设置、调整或撤消内部管理机构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实施;(七) 提出聘用业务和经营顾问人选,报董事会同意;(八)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九) 董事会授权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高级职员必需按企业给予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企
7、业地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企业财产。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不得以企业资产为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条 企业设置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五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方才有效。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 监事会主席可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
8、员提出免职提议。(二) 检验企业财务。(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四)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五) 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六)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七) 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八) 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 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五章 企业财务会计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
9、计制度。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个人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存放。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利润10%作为法定公积金,5%到10%为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金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企业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第六章 职员、工会组织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员雇佣、解聘、辞职、工资、
10、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要求。企业对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员采取协议制。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员根据中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七章 破产、解散、清算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终止和清算:(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二)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决定解散;(三) 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四)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前条要求解散,由出资人组织相关人员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经理、副总经理、总工、财务责任人。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立案。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章程由企业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同意,企业设置登记后生效。出资人署名(盖章):二0一十二个月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