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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2665-2014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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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43.180 R16 备案号:41874-201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26652014 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规范 Motor vehicle repair cost settlement standard 2014-03-30 发布 2014-04-30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26652014 I 前 言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费用的结算,促进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在机动车维修时,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费用结算引起的各种矛盾及纠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式样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省

2、交通运输厅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归口。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汽车维修分会、淮安市运输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兴成、李卫清 DB32/T 26652014 1 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的术语和定义、结算公式、工时和材料费用的结算等。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机动车维修业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费用结算,事故车辆估损和修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7993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 32/T 1692.1-1692.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GB 7258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维修费用结算 Clearing of repair cost 机动车维修业户按工时和收费结算的有关规范、规定,进行的维修费用的计算行为及计算结果。3.2

4、 工时 working hour 机动车维修作业所需要的“单位时间”。3.3 工时定额 Norm of working hour 为完成某一独立的维修作业项目,根据机动车维修的作业难度、技术含量,市场经营环境等因素所确定的结算工时数。3.4 DB32/T 26652014 2 工时单价 Hour cost 依据维修业户的资质条件,社会信用,服务质量、市场因素等所确定的单位工时定价。3.5 材料费用 The cost of materials 机动车在维修过程中应更换的总成件、零配件、漆料、油料等的费用。3.6 材料进销差价率 The material price subsidies for p

5、urchase and sale 是指维修配件材料在采购、运输、检验、保管、养护及损耗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占购进价的百分率,用百分数表示。4 一般要求 4.1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户,应符合 DB32/T 1692.1-1692.5 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机构,应符合 GB/T 17993 规定的通用要求。4.2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建立维修价格结算员制度,按 GB/T 21338 的要求,配备专职价格结算员。价格结算员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5 费用结算公式 5.1 维修费用结算公式 W=W1+W2+W3+W4+W5 式中:W 维修结算

6、总费用,元。Wl 工时费用,元;W2 材料费用,元;W3 维修诊断费用,元。W4 检测费用,元。W5 外加工及其它费用,元。注1:上述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5.2 工时费用结算公式 Wl=TP 式中:T 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工时;P 工时单价,元/工时。5.3 材料费用结算公式 W2=B(1+)式中:DB32/T 26652014 3 B 材料购进价格,元;材料进销差价率,%。6 工时费用结算 6.1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分会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苏交协汽修20141 号)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业户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机动车生

7、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备案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6.2 工时单价由维修业户自行确定,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6.3 外加工费是因维修业户受自身生产条件限制,需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汽车零、配件的维修或再加工所产生的费用。承修方向托修方结算费用时,应提供外加工完整的结算凭证。6.4 维修业户从事下列维修服务时,双方应当签定维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见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苏运车2006397 号)a)机动车大修;b)事故车维修;c)特种车维修;d)单次机动车维修费用合计在5000元以上的作业;e

8、)承托修双方容易发生误解或纠纷的维修项目。注2:单次机动车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以下的,其维修作业任务委托书可作为合同凭证。6.5 汽车大修过程中必须更换总成件时,则最高可按该总成件大修工时定额的 50%进行结算。托修方送修某一总成件时,承修方应在剔除该总成件的拆装工时后进行结算。6.6 危险品运输车辆及特种车辆维修时,有关专用装置拆装、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采用的特殊材料、辅料费用的结算,由承修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当使用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与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相差很大时,维修业户可在使用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或补充。并均应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

9、示。6.7 车辆快修及其它业态的维修项目工时,可比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确定,承修单位选定调整后,上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和对外公示。6.8 车辆维护过程中,发生与小修项目重叠的作业,不得再对该小修项目的工时进行重复计算。汽车维护工时不包括附加作业项目的工时,若在车辆维护中需要进行附加作业,则附加作业项目按小修项目工时定额进行结算。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以上小修作业的,可选择在较高小修项目工时费用基础上,增加 30%进行结算。6.9 机动车维修的最高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该车重置价格的 50%进行结算,但有收藏价值等的特殊车辆可除外。6.10 同一车辆维修,发生总成大修、局部维护

10、、小修等混合型修理作业,以及整形、喷漆等多门类作业时,可按工时定额中规定的作业项目工时,逐项累计结算。6.11 车辆维修竣工后,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车辆维修前的故障诊断费用,由托修方承担,需要检测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 GB/T 18344、GB 18565的有关规定。6.12 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相近车型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进行结算;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确定。7 材料费用结算 DB32/T 26652014 4 7.1 维修中使用的总成件、零配件和原材料等,按市场实际购进价,加上合理的进销差价率进行结算。材料的进销差价率

11、,由机动车维修业户自行确定,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示。7.2 车辆维修过程中使用的低值辅助材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工时费用中,承修方不得另行收取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与收费指南中所规定的机动车维修辅助材料费用。7.3 承修方使用本企业所属经营部门所销售的维修配件,不得再次向托修方加收材料进销差价率所发生的费用。7.4 承修方使用的修复件和自制件,必须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修复件费用最高按同类配件市场价格的 50%进行结算。自制件费用,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修复件和自制件应在材料清单中列出并注明。7.5 托修方自带配件或材料进行维修作业时,承、托修双方应事先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

12、,并在材料结算清单中说明。承修方在装配前对托修方自带配件或材料进行检测、润滑、保管而产生的费用,与托修方协商确定后计收。7.6 承修方使用的修复件、自制件、非原制造商认可的配件修、装车辆,应征得托修方的同意,未经同意而造成的后果,由承修方承担。7.7 机动车维修中,同一故障的换件已达到二次,仍未能排除故障,则第三次开始的换件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修方承担。7.8 机动车维修中换下的旧件,承修方应主动交给托修方,由托修方确认收回或声明放弃,并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7.9 经检验仍可使用一定时期的换件,更换前必须征得托修方同意,并有义务告知真实的技术状况或预期使用寿命,使用与否由托修方决定。7.10

13、 机动车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在开具结算凭证时,应当附有维修费用结算清单。7.11 维修业户应当建立配件材料的进、出厂管理制度,明码标价。对采购、使用的配件材料,分别建立登记台帐,内容包括日期、名称、规格、数量、标记、责任人、产地、生产厂家、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确保配件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时可溯源。8 其它 8.1 维修业户应对外公示的项目为:a)工时单价;b)材料进销差价率;c)主要的常用部件、零配件及特殊材料价格;d)易发生纠纷的重要维修作业项目及工时定额;e)特殊车辆的主要作业项目及工时定额;f)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或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工时定额,或维修业户报所

14、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定额。g)维修费用纠纷调解部门名称及电话号码。8.2 维修业户已确定和对外公示的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价率及工时定额不得频繁变更,至少应使用半年。8.3 承修方未经托修方同意,擅自将承修车辆交由其它维修业户或个人进行作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承修方承担。8.4 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使用江苏省统一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见附录 A)。DB32/T 26652014 5 8.5 在维修费用结算中,维修业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按确定的工时、材料费用的结算规定进行结算。不得虚报维修项目、使用伪劣配件、以次充好、少修多收、高报低做、弄虚作假。8.6

15、 机动车维修合同、工时和材料结算清单应当装订成册,列入机动车维修档案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内所述资料应完整无损,并可随时调取。8.7 已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及机件损坏的,应由承修方承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返修或赔偿。8.8 对托修方提出的维修项目及费用异议,承修方应当迅速答复和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受理的价格纠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调解或处理意见。8.9 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费用结算产生纠纷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解决;b)承、托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出面解决;c)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

16、业协会调解不成时,可以申请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DB32/T 26652014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见表 A.1-A.7。表A.1 承托修双方基本情况 托修方 单位名称(车主姓名)送修人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维修类别 进厂日期 合同编号 工单号码 出厂里程表示值 km 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 承修方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E-mail:开户银行 帐号 表A.2 维修费用结算表 序号序号 名名 称称 金金 额额(元)备备 注注 1 维修诊断费 2 检测费 3 材料费 4 工时费 5 加工费 6 其他费用 7 合计 8

17、折扣 实收金额大写(元)注:维修费用=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其他费用 第联 联 DB32/T 26652014 7 表A.3 维修诊断费 序号序号 维修诊断项目维修诊断项目 金金 额额(元)备注备注 1 2 维修诊断费合计金额(元):表A.4 检测费 序号序号 检测项目检测项目 金金 额额(元)备注备注 1 2 检测费合计金额(元):表A.5 材料费 序号序号 材料名称材料名称 厂牌厂牌规格规格 单位单位 数量数量 单价单价(元)金额金额(元)备注备注a 1 2 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费合计金额(元):a:是否有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的旧配件:旧配件已确认,并由托修方回收 旧配件已确认,托修方声明放弃 无旧配件 表A.6 工时费 序号序号 维修项目维修项目 结算工时结算工时 金金 额额(元)备备 注注 1 2 合计工时:工时费合计金额(元):注:工时单价:元/工时 DB32/T 26652014 8 表A.7 加工费 序号序号 加工项目加工项目 金额金额(元)备注备注 1 2 加工费合计金额(元):表A.8 其他费用 序号序号 费用项目费用项目 金金 额额(元)备注备注 1 2 其他费用合计金额(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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