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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工作手册2010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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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26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29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活动立项审批与管理办法 31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分立、合并、取缔与注销办法 34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负责人管理与考核办法 36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换届(换任)程序及规定 39 工作指南 第一章 学生团体日常建设 42 一、学生团体筹备成立与审批 42 二、学生团体的注册、纳新与第一次成员大会 43 三、学生团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4 四、学生团体负责人的培训及例会 44 五、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 45 六、学生团体换届与信息变更 46 七、学生团体会员的登记与考核 47 八、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考核与表彰 47 九、学生团体年审考核与奖惩 48 十、学生团体的合并取缔与注销 50 十一、学生团体相关表格填写规范 51 十二、学生团体的徽章 52 第二章 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 53 一、活动的策划 53 二、活动的申请 53 三、申请场地、器材等资源的程序 55 四、活动的调查 57 五、活动的总结 58 六、华侨大学国庆游园“学生团体文化一条街” 58 七、华侨大学精品活动月 59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的宣传 60 一、学生团体的普通宣传 60 二、学生团体活动的平面媒体宣传 61 三、学生团体活动的网络宣传 62 四、学生团体每月风采展 63 五、学生团体刊物和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63 第四章 学团联合会的工作 65 一、会员投诉与反馈 65 二、重要信息的发布 65 三、学团联合会各部门的职能介绍 67 四、学生团体工作大事年鉴 68 规章制度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 2005 年l 月13 日)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性 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社团增多、跨校活动增多、与社会联系增多等新情况和新趋势。大学生社团在建设中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硬件条件有限、发展还不平衡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各地各高校要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大力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积极支持大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各地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文化节、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团中央、教育部将定期组织社团开展交流活动,评选全国优秀学生社团。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在学生社团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工作指导,把握正确方向。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要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选派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建设,并创造条件,提高社团指导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水平。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使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社会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要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把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纳入到团学干部体系,在推优评奖和综合测评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从事社团工作及其业绩,通过他们凝聚更多的学生,使社团聚集在党团组织周围。 加大对学生社团建设的投入。高校要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监督学生社团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学生社团以优惠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个工作计划之中;学校团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切实加强政治领导。学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对学生社团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要严格把关,并加强监督,不使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通过学生社团或社团活动散布、传播。要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加强政治指导,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规范完善管理办法。学校团委要设社团部或指派专人负责社团工作,社团数量较多的高校可成立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载体,由校团委负责指导,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各地方和学校要依据本意见制定、修订具体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社团成立、审批、活动开展、工作考核、评优奖先、财务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等重点环节明确管理内容、目标和办法。要督促学生社团制定、执行《社团章程》 和内部工作制度,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在校园有广泛和积极影响的社团,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不断推动工作创新。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改进和创新学生社团工作。要积极探索网上社团活动、跨校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刊物与宣传活动的管理方式和办法,认真研究学生社团之间竞争加剧、学生社团与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的关系处理、学生社团活动个性化和社会化程度增强等问题。要通过创新工作内容和形式,适应学生需求,增强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形成新形势下通过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手段、新方法。 五、不断健全大学生社团发展的工作机制 探索评价机制。要把学生社团活动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育人功能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要把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完善激励机制。要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建立研究机制。要以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和学生骨干为主体构建研究队伍,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学生社团工作的动态信息,总结和把握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规律,为学生社团的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201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促使我校学生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本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经学校批准成立,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乡会、同学会等。 第五条 学生团体分理论运用型、文化艺术型、社会公益型和运动健身型等四类进行管理。校学生处是学校负责学生团体管理的行政部门。学生团体联合会是管理学生团体的学生组织,接受校学生处的指导,根据自身职责和校学生处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第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实行挂靠制度,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如学院党总支、学校职能部门、部分专业教研室等。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校学生处。校学生处在每学年初接受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团体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本规定; 2.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团体的名称、宗旨、性质; 2.团体的机构设置、会员招收标准、团体领导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3.团体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团体的经费来源、用途和财务管理制度; 5.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6.团体的活动期限; 7.其他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学生处提供下列文件: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5.挂靠单位同意书。 第十一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在其第一次纳新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或活动费,并不得组织团体成立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在其正式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学生团体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从学生处批准成立之日起,考察期内年审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将撤销其成立资格。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挂靠单位的职责: 1.指导、审批学生团体活动; 2.审批学生团体经费,将学生团体经费纳入学生活动费进行管理; 3.决定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的聘用; 4.指导、监督学生团体会员大会; 5.指导、监督学生团体换届并任命学生团体负责人; 6.其他应由挂靠单位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职责: 1.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活动资料备案; 2.组织学生团体年度审查; 3.监督引导学生团体的活动; 4.维护学生团体及其会员的权益; 5.其他应由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的活动或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自备椭圆形或方形的艺术印章或其他标志,但不得刻制公章。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活动宣传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广告、海报、公告等必须署名“华侨大学××协会”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团体宗旨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的规定,遵守校党委宣传部有关校内刊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团体不得印刷、散发或张贴自办报刊。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网站(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团体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盗用或擅自以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应提前一周申请,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经挂靠单位审批和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须于每年9月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否则不允许其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的纳新必须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新成立学生团体需要在其他时间进行纳新的,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上半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月为学生团体精品活动月,各学生团体应按照学生团体联合会设定的活动主题和要求,积极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和财产: 1.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筹集方式应正当、合法;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开展活动时可以适当收取活动费,收费须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收费标准应报挂靠单位批准,并做好收费登记工作。 2.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门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必须把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必须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 3.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申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4.学生团体的财产应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学生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应在挂靠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财产清查,办理移交手续。 5.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经费、财产,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5.监督学生团体活动及财务情况; 6.其他应由会员大会进行监督、审议的活动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学生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是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的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由该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经挂靠单位任命后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挂靠单位在广泛征求该团体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学生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熟悉学生团体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一年内受过校纪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免职务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原负责人; 4.学习成绩绩点低于班级后30%。 第五章 会 员 第三十二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遵守学生团体章程的前提下,有权提出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学生团体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会员有权向学生团体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团体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学生处审查同意之日起7天内向学生处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学生处审查同意之日起7日内报学生处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处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应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表决通过,且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挂靠单位应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学生处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注销、分立或合并后的财产,凡属个人的,应当返还本人,其他剩余部分由指导老师会同挂靠单位及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申请后方可对原学生团体经费和财产进行清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年度审查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每年6月份对学生团体进行年度审查,依据如下: 1.学生团体活动开展的情况; 2.学生团体财务情况; 3.会员、指导老师、挂靠单位等对学生团体的评价; 4.学生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情况; 5.其他应作为年度审查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年审结果,按四级评选、奖惩学生团体: 1.甲级团体,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2.乙级团体: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3.丙级团体,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4.丁级团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年审成绩在前20%的学生团体有资格参评当年“十佳学生团体”。获得该荣誉称号的学生团体额外给予500元活动奖励经费。 第四十五条 年审成绩为甲级和乙级的学生团体有资格参加下一学年一等立项的评选。年审考核合格的上年新成立团体按其具体考核分数参照相关等级参与立项等级的评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2.活动内容、范围与团体章程相违背的; 3.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注册的;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混乱,或无财务记录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经劝阻不改的; 6.登记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7.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被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学生团体,应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顿,整改后向学生处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的; 2.会员连续两年不足10人的;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背离学生团体宗旨,影响恶劣的; 5.责令进行整改,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后未见好转的; 6.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团体的; 7.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未经批准成立而以变相的学生团体名义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校将对组织者进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 (201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服务学生团体,引导学生团体,管理学生团体,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的宗旨,进一步促进学生团体在各方面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全称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团联合会”)。学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是学生团体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学团联合会实行依法治会。 第五条  学团联合会的基本职能: (一)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为学生团体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良好环境,维护广大学生团体和团体成员的切实利益,及时、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团体的建议、意见和请求; (三)倡导、组织各学生团体多层次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同学第二课堂生活,提高校园科技创新气氛,浓厚侨校特色文化。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学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在华侨大学学生处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学生团体为学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华侨大学的学生团体是指由本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经学校批准成立,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八条 学团联合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以达成其成员的共同意愿为目的在华侨大学各校区开展活动; (二)获得参与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的年审资格,活动立项等经费资助资格; (三)获得参评“十佳学生团体”、“品牌学生团体”等荣誉的基本资格 (四)听取学团联合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及建议,实行监督; (五)有权参与选举、监督、弹劾学团联合会主席; (六)其他规定中应享受的权利。 第九条 学团联合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暂行)》及学生团体自身组织章程有序地开展活动,并维护学团联合会荣誉和利益; (二)配合学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三)定期向学团联合会注册,服从学工部(处)、挂靠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接受学团联合会的相关管理、备案和监督; (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正当权益。 (五)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的具体管理细则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 第十条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设秘书长一至二名,秘书长由校学工部(处)老师担任,代表校学工部(处)指导和监督学团联合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是学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每学年初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团联合会秘书长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团体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学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议学团联合会的章程、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订《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团联合会理事; (五)选举产生学团联合会主席。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华侨大学学团联合会执行机构由学团联合会主席和校区执行委员会组成(以下简称校区执委会)。 第一节 学团联合会主席 第十四条 学团联合会主席实行差额选举,由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每个会员单位有一张选票。 第十五条 学团联合会主席任职资格: (一)现任校区执委会主席; (二)获得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 (三)品学兼优,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40%,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0%,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且不低于98分,体育成绩达标; (四)近一年内无违法违纪处分情况。 第十六条 学团联合会主席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在遵守有关章程下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学团联合会会议,统筹各校区学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学团联合会的对外代表,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协调各校区执委会关系,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五)继续兼任其所在校区委员会主席,并履行相应职责; (六)其他应当由学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 校区执委会 第十七条 校区执委会是学团联合会各校区的执行机构,校区执委会执行主席团组阁制,根据各校区委员会实际情况可下设:办公室、管理部、宣传部、权益部、外联部、人力资源部和网络部。 第十八条 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职能分工如下: (一)校区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 1.校区执委会主席:负责其所在校区学团联合会的总体方向和重大决策;协调,统筹内部事务,统一管理和调控该学团联合会各部门的事务和活动;配合学团联合会主席开展对外工作。 2.校区执委会副主席:具体管理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大型活动根据类别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主席制定策划书,听取主席修改意见后,负责活动安排及实际操作;协助主席做好各项管理统筹工作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 (二)办公室:处理学团联合会常规办公事务,如学生团体注册、收发文、对外接待等;召集、组织校区执委会会议,做好记录工作;组织学生团体负责人培训、考核与认证工作;负责学团联合会及各学生团体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的分类归档管理;学团联合会内部的财务管理,物品添置,活动预算审核,经费结算清理;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三)管理部:对学生团体活动进行备案和跟踪;成立考评小组对学生团体活动进行评分;组织学生团体活动立项,参与策划和考评学团联合会组织的学生团体大型活动;即时反馈学生团体的相关情况;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四)宣传部:设计和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并及时做好学团联合会和学生团体整体对外宣传工作;宣传手册、传单、学团联合会刊物等印刷品的制作;撰写学团联合会活动新闻,通讯稿的采集及其工作简报编辑工作;对学生团体宣传工作给予指导与监督;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五)权益部:收集并分析学生团体会员信息,协调和反馈学生团体会员的投诉情况;维护和协调各学生团体之间、学生团体与其会员间的利益;监督学生团体会员考核情况;监督学生团体的财务工作;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六)外联部:加强学团联合会与各学生团体及其他学生组织的沟通和团结,扩大学团联合会的校内影响力和凝聚力;加强与其他高校学团联合会及学团取得较好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华大学生团体的影响力;拓展学团联合会和各学生团体的生存空间,寻求与企业及传媒的合作机会,寻求经费支持;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七)人力资源部:优化学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配置,开展和组织各项人事事务工作,主要活动包括学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招新、人员培训、人员信息管理、绩效考评等;策划学团联合会内部活动,提升学团联合会内部成员的综合素质。 (八)网络部:维护学团联合会的网络平台,即时进行信息更新;监督学生团体自建的网络宣传平台。 第十九条 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来自该校区执委会成员;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校区执委会全体成员大会投票产生;主席团成员由所在校区学团联合会会员单位投票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候选人须有一年以上校区执委会工作经历,品学兼优,近一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第二十条 各部门正副部长人选由校区执委会主席团决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各部部长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部长之间要时刻保持良好的沟通,主动了解各部门的情况;团结本部门的成员,协调好本部门的工作;每次大型工作须提交总结报告,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及下学期的工作计划;任职期满后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总结以备归档,并认真完成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成员来源: (一)本校在籍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二)校区执委会成员接纳方式:每学年开学初,由校区执委会统一进行招新。报名者认真填写报名表,然后由各部长或副部长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者,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成为学团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并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团联合会成员享受的权利: (一)拥有参与学团联合会的工作、获得相关业务培训、取得工作考评的资格; (二)有权参与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映给相关部门; (三)有资格参与校区执委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岗位竞聘,选举和被选举校区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有资格参加相关工作奖励或荣誉的评选; (五)其他学团联合会成员应享受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团联合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华侨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 (二)应积极参加学团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三)有义务在职权范围内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服务; (四)在公共场合,注意维护华侨大学和学团联合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华侨大学和学团联合会声誉的事。 (五)其他学团联合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团联合会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任期期满后未得到新的聘任,自动退出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同时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无故未向其所在校区执委会人力资源部报到登记,经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登记或未参与相关职责工作者视为自动退出,同时取消其成员资格; (四)有严重影响学团联合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华侨大学名誉、触犯法律的成员立即除名,并保留进一步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权利;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组织成员,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予以除名;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除名。 第五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大学学团联合会监督机构由学团联合会理事会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团联合会理事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监督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生团体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团联合会理事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八条 学团联合会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在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学生团体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力度,参与讨论学团联合会有关工作,负责审议并通过各校区学团联合会执委会的重要决议及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权参与组织及监督筹备学生团体代表大会; (三)有权监督学团联合会执行机构日常工作,并对其有关事项提出议案,在理事会上进行表决; (四)有义务定期参加由学团联合会秘书长负责召开的理事会会议; (五)有义务向学团联合会汇报学生团体情况,间接协助服务于各学生团体 ; (六)其他学团联合会理事会应享有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13-19名理事委员组成,以学生团体为单位,日常事务以泉州、厦门两校区理事会相对自主运作; (二)理事委员会成员,以自然人为单位,由选举出的该理事委员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出任 (三)学团联合会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理事委员; (四)理事会委员选举应兼顾本校区学生团体的类型和数量,各类型学生团体应至少有一个理事委员席位。具体成员数量分配可依各校区各类型学生团体数量做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理事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同类型学生团体中表现突出,能够代表该类型学生团体的; (二)由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获得赞成票数较多的; (三)该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符合条件的; (四)其他应符合的相关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理事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或研究生(当然理事除外。); (二)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在校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 (三)具有奉献团结合作精神,热爱社会工作,对学生团体工作有热情,拥有较强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并有极强责任心; (四)在大学期间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委员的任免程序 (一)理事委员由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学生团体为单位,每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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