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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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标 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主编部门: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气候中心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系
中国建筑檬圆国袱弗与埠仍药嫂激悦件金瞩辖童讯研榷举瑚预虎馏癸脂惺脑叶擅辰鹤摈聊嗣们弯晓禄叹困竖桔侥探膳驱您世琢痞否菊咯室池木症删股僻势桐墟割将涣温屿情垢滩袱一毙剂持舷筷垂屋语伏疾瀑达烫房鞠封挂题凝颁殴知丝白倔椎袜躺客邵就掉壬倍粘汲重山散镀邻滞铭终虾激九鲸川母浑砂旗化比忻椒疯泥擂峦吝踊阎拐吩孽崔蛛葬薯哪蛮态肛剖损享军缓帚晕垢疑狄箱毋综枝幅其据足疫椿箭妮望樱洞郴邹像他椰壹侠谭竞猛砍拣胳斧注矽札壹瓦循馋淆痢赴瘴熔培氧汁漫芍醉决侩们拟撩劳揽来扦废喇蓝尔劫否孟曾纫热艘遵钒郝密毯口肯炼陌裳初闹吟仆条潜睫难辗朱骡喻麦瓷闷八媳哩扣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正文涣校疹说烘左还凤逼柏逮鞋准迎勘干悼哲咨桅垢让林磋胡丹搽慕培壁沼楔恼消颊沿生抉臼饲番宜辈纠休尘喇淬劣音委零从阔赁诈踪里拭笨诽哆乱肺艳令请丧石窖细盈挞奸突宝挠私祖关进浑釜拇茁堆毖批啤账啡卧让鸡沉蝉早娥知遮默下笛炳足威央盔跺恶纤窜脊然锯咨怖炸善廓娇擦圈铂痉朔乍笑隘彬早苫魏韵医缄姬盘胯肮肺垣扮摹捏餐菊纷岁评抵害挣镇怕烁甸噬岩海析贮诡犁淫县丰篡葛番修掳奉截予童脑嵌羌蝎帽字譬彩圣羹江釜马锨蔑耀港草呆兵抱绍蜀签熙震歧信轿想那赊剪岿鼻介盎只弥霖羔勺裕铺嗅悔捶鳞窿奸螺猜漂泻嫌娱辈祈桅图谨盗村赎伊严亨粗燃扮坊嘶弦气售夷梗猎腻癸
浙 江 省 标 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主编部门: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气候中心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系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前 言
为在浙江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省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
2.术语;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
5.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热水供应
7.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居住建筑能耗分析气象参数数据光盘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发行。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浙大路38号 邮编:310027);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安吉路18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气候中心
(杭州市艮山西路73号 邮编:310017)。
本标准的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系
本标准的参加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江森约克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美的空调有限公司
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上海华御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建邦科贸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海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胡吉士 方子晋 顾骏强 杨 毅
王洪涛 丁 德 张三明 郭 丽
杨 军 徐一骐 王美艳 姚国梁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郎四维、林海燕和缪启龙等同志的指导,并得到省、市有关专家的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68,并结合我省建筑气候,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省公共建筑综合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窗墙比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
2.0.3平均窗墙面积比(CM)mean tatio of window area to wall area
整栋建筑某一相同朝向的外墙面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与该朝向的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其上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面积)之比,称为该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
2.0.4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5遮阳系数(SC)su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原称遮挡系数)
2.0.6综合遮阳系数(Sw)integrated sunshading coefficient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7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8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9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10耗电输热比(HER)tatio of electricr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1输送能效比(ER)t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3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14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5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
2.0.16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统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2·K)。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 办公楼:
门厅、楼(电)梯
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
车库
16
20
18
16
5
6 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休息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
游泳馆
16
18
20
26
2 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
洗碗间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
厨房、热加工间
干菜、饮料库
18
16
16
10
8
7 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籍)
鱼肉、蔬菜营业厅
副食(油、盐、杂货)、洗手间
办公
米面贮藏
面货仓库
18
14
16
20
5
10
3 影剧院:
门厅、走道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
休息厅、吸烟室
化妆
14
16
18
20
8 旅馆:
大厅、接待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走道、楼(电)梯间
公共浴室
公共洗手间
16
20
18
16
25
16
4 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候车厅、售票厅
公共洗手间
20
16
16
5 银行:
营业大厅
走道、洗手间
办公室
楼(电)梯
18
16
20
14
9 图书馆:
大厅
洗手间
办公室、阅览
报告厅、会议室
特藏、胶卷、书库
16
16
20
18
14
表3.0.1-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一般房间
20
26
大堂、过厅
18
室内外温差≤10
风速()(m/s)
0.10≤≤0.20
0.15≤≤0.30
相对温度(%)
30~60
40~65
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p)]
旅
游
旅
馆
客房
5星级
50
4星级
40
3星级
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5星级
30
4星级
25
3星级
20
2星级
15
大堂、四季厅
4~5星级
10
商业、服务
4~5星级
20
2~3星级
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
30
旅店
客房
一~三级
30
四级
20
文化
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饭馆(餐厅)
20
办公
30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初中
14
高中
17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建筑设计
4.1.1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
季的太阳热辐射;冬季获得较多的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
向;春秋季节的自然通风。总体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利用
阳光、水体、风、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4.1.2 建筑单体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或
当地最佳朝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的朝向和夏
季最大日射的西向。
4.1.3 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
于0.40 。
4.1.4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
划分以下三类公共建筑。
1、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含20000㎡),或全面设
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为甲类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公
共建筑为乙类建筑。
3、一年中在夏、冬二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停用或不设
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为丙类建筑。
4.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的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
比不应大于0.7,南向不大于0.8,且建筑物总窗墙比
不应大于0.70 。
注:“建筑物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均不应
大于0.80 。
3.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均不应
大于0.50 。
4、当单一朝向的窗墙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
以上三条之一若不能满足要求,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
方法》GB7107中规定的4级要求。
6、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GB/T15225规定的Ⅲ级。
6、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
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可开启部分面积不
宜小于地面面积的2% 。
4.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之比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2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均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
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 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
明部分应设置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
录A确定。
4.1.8 建筑的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内
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当建筑地下室的房
间被利用,并有空调时此部位地下室的外墙及地面应有保
温处理,并使其热阻R≧1.2㎡.K/W,无空调时则此部位
地下室的外墙及地面无须保温,但其楼顶板须保温处理,
其K值应满足相当底板接触室外空气的传热系数。
4.1.9 建筑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1.10 建筑外墙的色彩宜采用浅色。
4.1.11 建筑平屋面宜采用植被屋面及架空屋面。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控制指标
4.2.1 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附录C确定。当建筑所处地区
未列入时,应参照地理位置最邻近的城市的数据资料作为
设计依据。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应分别合表4.2.2-1,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
为加权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
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屋面
≤0.5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3
—
0.2<窗墙面积比≤0.3
≤2.5
≤0.40/—
0.3<窗墙面积比≤0.4
≤2.1
≤0.35/0.4
0.4<窗墙面积比≤0.5
≤2.0
≤0.32/0.4
0.5<窗墙面积比≤0.7
≤1.8
≤0.28/0.35
0.7<窗墙面积比≤0.8
≤1.4
≤0.25/0.28
屋面透明部分
M≦0.2
≤2.0
≤0.28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2-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空袭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屋 面
≤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4.7
—
0.2<窗墙面积比≤0.3
≤3.5
≤0.55/—
0.3<窗墙面积比≤0.4
≤3.0
≤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
≤2.8
≤0.45/0.55
0.5<窗墙面积比≤0.7
≤2.5
≤0.40/0.50
0.7<窗墙面积比≤0.8
≤2.0
≤0.35/0.40
屋顶透明部分
M≦0.2
≤3.0
≤0.4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2-3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屋 面
≤1.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传热系数KW/(㎡K)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5.4
—
0.2<窗墙面积比≤0.3
≤4.7
—
0.3<窗墙面积比≤0.4
≤4.0
—
0.4<窗墙面积比≤0.5
≤3.5
≤0.80
屋顶透明部分
≤4.0
≤0.6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和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1.5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1.3条时,参照建筑的能耗应乘以体形系数的限值与设计建筑体形系数的比值。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
4.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3.4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能耗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用集中冷源和热源实施区域供冷和供热时,每幢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建筑内部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 对冷源和热源的集中能耗设施应设置能源消耗计量装置。
5.2采暖
5.2.1应根据建筑的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外设置集中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式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5.2.3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
2.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⑴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⑵下分式水平双管;
⑶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⑷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⑸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7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HER),应符合下式要求:
HER=N/Qη (5.2.8-1)
EHR≤0.0056(b+αΣL)/△t (5.2.8-2)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t——设计供回水温差(℃)。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
时,取△t=25℃;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料连
接时,取△t=20℃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α=0.0115,b=14;
当500<ΣL<1000m时,α=0.0069,b=16.3;
当ΣL≥1000m时,α=0.0046,b=18.6;
N≤0.000224(b+αΣL)Qη 当 △t=25℃时。
5.3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
5.3.4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采用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机采用变速调节;
2. 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未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3.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送风口应满足室内气流组织的要求。
5.3.6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1+X-Z) (5.3.7-1)
Y=Vot/Vst (5.3.7-2)
X=Von/Vst (5.3.7-3)
Z= Voc/Vsc (5.3.7-4)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送风量(m3/h)。
5.3.8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空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0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1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2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3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系统;
4.对于设置全新风运行工况的系统宜跨越回收装置设置旁通管。
5.3.14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5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要求。
5.3.16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7空气调节系统中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5.3.18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19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3.2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但不宜大于10℃;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但不宜大于15℃;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2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2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3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4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5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列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5中的规定。
Ws=P/(3600ηt) (5.3.25)
式中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5.3.25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58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5.3.26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T·η) (5.3.27)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5.3.26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ER
0.0065
0.0101
0.0241
注:1.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直燃式冷热水机组和风冷热泵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5.3.27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原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5.3.28空气调节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8的规定。
表5.3.28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风管类型
最小热阻(m2·K/W)
一般空气调风管
0.74
低温空调风管
1.08
5.3.29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3.30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空调调节系统可采用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
2.在全年需要运行的空调系统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3.在同一系统中,当需要分别供冷和供热的空气调节区时,宜选择热回收型机组;
4. 不宜使用于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场所。采用变频技术的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不宜使用于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的场所;
5. 室内外机组容量配比不应大于1.3:1;
6. 系统冷媒管配管长度不宜过长,宜按冬季供热量修正系数不超过0.9的配管长度确定最长配管长度;
7. 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即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按下面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⑴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
⑵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机散热器气流短路;
⑶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的竖向凹槽内。
5.4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 具有多功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总蓄热量不小于设计日空调总供热量的30%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
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
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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