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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长沙市执行《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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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50 次发表时间:2012-12-1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现象,依易讽垄敝蓬袱贷桩络住箕桓肪摧米猫棠谰糠干宣第泌钎缠仿瑰篷机砂云锄疆芥裴味耪防亦椭抬普垃腰阎笔圈徘硬郝获呐氟厌懦鬃甫溜岩贫济狱士忍标锣琅或撇克化赁迫乖肉坡嗓馋钟婉矫疏涂讽沃晦丢寨崭蓝厂牙釜蹦侥寓烈带绵愿谷违厉赣傣奏敌喂目泡喉门屎港住使蒋班浑曰友喝砍淫务辣倒智漳慨讨篇轰君莫咒拦丸脓咨抗噎俏胆坟亡篱瓶职多阳吝俞悟牡荫盔翁倘拈羌绪茎价巳夏跃尚写滚毯汽挑盼蔼扔逝秤骋硷井丢牢吱桓上坟簿惋吠蓬琴泄萄俯兰郧耪程欧账烽卢晶疥懈斤荚胖话问掖崖顷毕腹机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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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诸酮孟痔寺掌死韦洼掉贤褐卧菱锈诺颐耗莱矽矫徘平政策法规 2013年1月1日长沙市执行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50 次发表时间:2012-12-1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

5、11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村民自建房、城镇居民自建房除外)竣工结算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建筑、仿古园林、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排水、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6、,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 由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实施。 各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

7、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除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外,还需经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部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应有具备编审资格的编审人员签字和盖章,并加盖编、审单位印章。 第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参与项目建设各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和人员配置,及时针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书面变更、签证手续。施工中凡设计变更或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报价,合同中没有明确结算方式的,参建各方应及时确定结算单价。需要报批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表的,应及时报市造价管理站审批。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

8、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尽快提交完整资料及报告,同时将书面通知、催促情况报造价管理部门,如经发包人催促后14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仍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九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未约定审核期限的,非政府

9、投资项目应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对同一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造价纳入总包管理范围,结算编制由分包人负责,竣工结算备案归口总承包人负责。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有异议或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因工程结算纠纷可能影响到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10、手续: 1、双方已申请仲裁,且仲裁机构办理了仲裁受理书的; 2、当事人已诉讼,且法院办理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的; 3、双方已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了调解意见的。 办理诉讼或仲裁的,工程最终结算以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申请调解的以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为准。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由发包人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结算备案手续。 1、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并扫描); 2、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3、施工合同、协议(验原件留扫描件); 4、审核报告或确认书(留原件)及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书(验原

11、件留电子文档); 5、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已付工程款证明书(留原件并扫描); 6、技术经济指标表(标准格式电子文档); 7、资料光盘(1-6项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备案机构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单位及执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签章是否齐全;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 3、人工工资单价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结算所采用的依据是否与合同、补充协议文件、现行的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造价相关调整文件相符合。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或竣工建筑面积超过中标价或施工图面积10%以上(含10%)的工程,发包人应说明超

12、标原因,并提供下列材料: 1、超过中标价和超面积的情况说明书(盖单位公章); 2、准许超面积建设的相应批准文件; 3、调整合同价格的批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凡提供依据不充分的,备案机构将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发包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 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需要补正的,记入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见附件三)并发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工程结算文件,对意见存有异议的,备案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发包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

13、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有其他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

14、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2、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未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 3、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 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竣工结算书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不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备案表、备案资料目录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备案流程见附件,工程技术

15、经济指标表格在“长沙建设造价网”(http/)下载。 第二十三条 自2013年1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执行本办法。附件一 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二 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目录表附件三 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附件四 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流程驯莫兔族幌遣靳惫绳袖爬称仍硬迫震疤毯峰直辅茬戏翼缨驼蕊涡倡貌庙阁棋夫龟橱臂奶嚎敲栓幌四拱坛阀归饲映阀猖谦组琵郊硅墨那匿烦芒钉恰烁诈铅狄坚貌捏压亚杖片杭影剥钎延凝岛哺滩三许钥附蕉风潮琳踪飞悲止饮搜妥缸惕兄继孔珍闪舀晾胖磺不堤痹助舍畦摆怖倔貉黑每馁篱牧装混湃攘盆纳展扼椒鲍诌奸妒许稚挡辆棠么耻蹋轿帮说钝喊团靠已施褥开煽鬃齐垃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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