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 标 X X X – 2 0 1 0
2023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3年 月 日
X X X X出版社
2023 北京
前 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告知》(建标函[2023]180号)的具体规定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23]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记录,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献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规定。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毕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涉及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此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重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要起草人:王 珏、马 斌、韩叶祥、蒋 瞻、徐迎春、凌 虹、马晓东、孟 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5
第一节 建设规模………………………………………………………… 5
第二节 园舍构成………………………………………………………… 5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7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10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13
附录一 术语……………………………………………………………… 19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0
附件 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明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乡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五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保证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幼儿园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拟定。
第九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立: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二节 园舍构成
第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爱好活动室。
第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涉及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及观测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涉及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未涉及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窖等用房,未涉及设立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涉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符合本地城市、乡镇规划和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立。
第十六条 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规定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解决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合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合毗邻。
五、城乡幼儿园宜靠近居住社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重要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等。
六、农村幼儿园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立,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第十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幼儿园都应先编制总体规划。
二、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运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幼儿的特点,并有助于对幼儿的保育与管理。
三、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幼儿活动室的良好日照朝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重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园舍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寓意与直观的特性,应与周边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五、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重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规定。
六、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分为共用游戏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立,场地内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m直跑道等设施。分班游戏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立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七、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
八、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重要交通干道边,园门外应留有缓冲地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幼儿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
九、幼儿园应设立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规定合理设计。城乡幼儿园污水应接入的城乡污水排放系统。应按防火规范规定设立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十一、幼儿园内应设立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十二、新建的城乡幼儿园应尽也许运用附近的停车场地供教职工停放机动车。附近没有停车场地的可设立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其出入口应避开人流通道。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一、园舍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边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分班游戏场地生均2m2。
(二)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二、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2m2。
三、集中绿化用地。涉及校园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不应低于2m2。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用地面积
一级指标+选配指标
二级指标+选配指标
6班(180人)
2706
4085
9班(270人)
—
5866
12班(360人)
—
7492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园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指 标
规 模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总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6班(180人)
1097
6.09
2200
12.22
492
2.73
9班(270人)
—
—
3145
11.65
684
2.53
12班(360人)
—
—
4046
11.24
795
2.21
第二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间、㎡
用房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间
数
面积
间
数
面积
间
数
面积
间
数
面积
间
数
面积
间
数
面积
间
数
面积
活动室
45
6
270
—
—
—
—
—
—
—
—
—
—
—
—
60
—
—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45
6
270
—
—
—
—
—
—
—
—
—
—
—
—
54
—
—
6
324
9
486
12
648
卫生间
15
2
30
6
90
9
145
12
180
—
—
—
—
—
—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
—
6
54
9
81
12
108
—
—
—
—
—
—
音体活动室
—
1
60
1
120
1
140
1
160
—
—
—
—
—
—
爱好活动室
40
—
—
2
80
3
120
4
160
1
40
2
80
2
80
使用面积合计
—
—
630
—
1028
—
1512
—
1976
—
40
—
80
—
80
建筑面积合计
—
—
900
—
1713
—
2520
—
3293
—
67
—
133
—
133
注:平面运用系数K=0.6。
、本标准在核算校二级指标或者建设总体,本标准在校求设立运动场地 第二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办公室
30
75
115
150
—
—
—
图书资料室
—
20
25
30
—
—
—
会议室
—
—
—
—
20
25
30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
—
—
—
20
25
30
保健及观测室
15
20
25
30
—
—
—
晨检兼接送室
15
18
21
24
—
—
—
教师值班室
—
—
—
—
12
16
20
配电室
5
8
10
12
—
—
—
网络控制室
—
—
—
—
10
10
10
活动器械储藏室
—
—
—
—
20
25
30
总务储藏室
—
20
25
30
—
—
—
门卫室
—
18
18
18
—
—
—
教职工卫生间
—
16
20
24
—
—
—
使用面积合计
65
195
259
318
82
101
120
建筑面积合计
93
325
432
530
137
168
200
注:一级指标平面运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运用系数K=0.6。
均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准,其建 第二十三条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厨房
61
77
90
102
—
—
—
教职工餐厅
—
—
—
—
15
20
25
开水、消毒间
6
8
10
12
—
—
—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6
12
16
20
—
—
—
洗衣房
—
—
—
—
8
10
12
其它生活用房
—
—
—
—
150
200
240
使用面积合计
73
97
116
134
173
230
277
建筑面积合计
104
162
193
223
288
383
462
注:一级指标平面运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运用系数K=0.6。
第二十四条 办园规模与第九条所列规模不一致的,其建筑面积生均指标和用地面积生均指标可适当提高或减少。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减少。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长或扩大下列用房:
一、扩大保健室,增长隔离室。保健室均增长使用面积4m2。增长隔离室的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0、13、16m2,供病儿临时观测治疗、隔离使用,应与保健及观测室配套设立。
二、集中浴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30、40m2,供寄宿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三、扩大洗衣房。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洗衣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长8、14、20m2,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四、扩大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长5、10、15m2。
五、扩大教工厕所。各种规模均增长使用面积8m2。
六、扩大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增长使用面积6m2,烧火间增长使用面积2m2。
七、扩大教师值班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教师值班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长5、10、15m2。
第二十六条 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长。
第二十七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幼儿园宜适当增长音体活动室的间数和面积,每增长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园舍建筑设计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根据各类标准、规范、使用功能和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规定拟定。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层数。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规定、发展需要和本地抗震设防的规定拟定。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二、园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四条 室内净高。园舍重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爱好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四、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规定及面积大小拟定。
第三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六条 门厅及走廊。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温和地区的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四、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篷连廊连接。
五、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第三十七条 楼梯、电梯。楼梯设立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规定,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二、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三、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扶手端部应无棱角。
四、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五、运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坡度应小于30°,并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屋面。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九条 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用平顶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二、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四十条 楼地面。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爱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面层。门厅、走道、楼梯应做防滑面层。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砖面层,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一条 门窗。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方便启动、清洁,坚固耐用,有助于采光通风,门窗启动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0.7m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立门坎和弹簧门。
三、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爱好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走廊时,应设透空高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爱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及观测室、值班室、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均宜设立窗帘盒。
五、所有门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第四十二条 室内装修。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二、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成《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
三、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合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规定,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和爱好活动室的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四、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五、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四十三条 室外装修。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二、建筑外墙面应根据本地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规定,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其色彩宜采用暖色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爱慕的图案或装饰。
三、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四、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卫生间。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
三、卫生间宜配置成品幼儿坐(蹲)便器、小便器,或设立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
(一)按班设立的卫生间,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2、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二)集中设立的卫生间(一级指标),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8个或大便槽6.0m。
2、小便器8个或小便槽5.0m。
四、卫生间厕位之间宜设立架空隔板,并设立幼儿扶手。
五、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班设立的卫生间:
1、洗手龙头:6~8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二)集中设立的卫生间(一级指标):
1、洗手龙头:8~12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六、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设立,或在卫生间内分隔设立。
七、夏热冬暖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第四十五条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爱好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二、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
三、活动室、寝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寝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安装吊扇。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爱好活动室、医务室、观测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第四十六条 采暖与通风。采暖地区幼儿园冬季采暖与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宜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或地热采暖。采用低温热水采暖的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二、不具有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及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三、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四、重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照明及电器设施。室内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办公用房等均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二、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三、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四、保健及观测室、厨房备餐间和幼儿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启动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五、厨房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第四十八条 重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重要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活动室宜设立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二、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教工用房宜设立电话及网络终端。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宜采用综合布线。
四、园内重点部位宜设防盗报警装置和电子监控系统。
五、园长室、门卫室宜配备报警紧急按钮装置和防卫器械。
第四十九条 厨房。
一、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本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厨房应设立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二、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立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本地情况拟定。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立钢瓶间。
三、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立小型垂直提高食梯。
第五十条 保健及观测室。保健及观测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本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室外附属设施。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立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二、应根据消防规定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室外游戏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
四、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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