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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156-2016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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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220.20 R11 备案号:52389-2017 DB32 DB32/T 3156-2016 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规范Standards for dynamic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vehicles of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2016-11-20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016-12-20 实施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企业监控平台.2 5 车载终端.3 6 通讯.4

2、7 监控人员.4 8 处置.4 9 监控管理.5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振雄、储春祥、莫琨、彭民军、方力、郝卫、贺帅帅、张亚慧、薛俊峰、张豪庭、孙静、顾洁如、杨浴怜、宋健、杨扬、葛兵、曹彬。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平台、车载终端、通讯、监控人员、处置和监

3、控管理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注册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4、营运车辆 Vehicles of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business 包括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从事包车(旅游)、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运车辆。3.2 企业监控平台 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3.3 政府监管平台 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

5、等手段,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监管的系统平台。3.4 车载终端 Vehicle terminal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或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3.5 监控室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fice 配备有监控设施设备、用于开展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能够满足监控人员日常工作需要、专用的监控区域。3.6 专职监控人员 Full-time Staff for dynamic mo

6、nitoring and management 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本企业岗位人员。3.7 监控限值 Limit value of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动态监控时涉及的营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驾驶人停车休息时间等限定值。3.8 动态监控数据 Data of dynamic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车辆定位信息、运行状态、线路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产生的数据。3.9 动态监控台账 Machine account of dynamic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用于记录营运车辆动

7、态监控过程、内容、处置等相关信息的明细记录。3.10 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 同一驾驶员在相邻的、时间超过 20 分钟的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3.11 ACC 汽车用带点火开关的转向锁的专用挡位。3.12 接驳运输 Feeder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4 企业监控平台 4.1 客运企业应建设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驾驶员和营运车辆运行全

8、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4.2 客运企业使用的监控平台,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JT/T 796 要求,且必须在交通运输部公示的有效批次内。4.3 客运企业监控平台应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4.4 非自建监控平台的客运企业在确定监控平台服务商的同时,应确定服务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为维护单位。4.5 客运企业应设置监控室,配备监控电脑、值班录音电话等监控设备。在监控室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视频装置,并做好视频材料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个月。4.6 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应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

9、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室或监控工作区域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4.7 企业监控平台所使用的电脑或服务器等硬件以及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等应满足企业监控和行业管理要求。4.8 企业监控平台的软件系统应及时进行升级,包括软件更新、地图更新,信息资源整合、数据汇总分析等,以及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提出的其他功能要求。4.9 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响应政府平台下发的岗位巡检等相关指令,并及时将巡检结果上报政府平台。4.10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远程调用车辆行驶记录相关信息的功能,并能够对车辆行驶记录信息保存、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支持 excel 的报

10、表导出功能。4.11 对于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监控平台服务商,客运企业应及时更换。4.12 客运企业宜将所有营运车辆接入统一的监控平台或使用同一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新增车辆宜接入原有监控平台或使用同一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使用多个监控平台的,每个平台均应符合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明确的建设和管理要求。5 车载终端 5.1营运车辆应按照JT/T 794要求安装交通运输部公告的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载终端。5.2 车辆终端取电应在 ACC 之前,主电源为车辆电源,安装在远离碰撞、过热、阳光直射、废气、水和灰尘的区域,同时注意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好的地方,天线远离其他敏感的电子设备,并保证信号的正常

11、接收与传输。终端及固件应保持 24 小时持续独立稳定工作。5.3 车载终端内应具有备用可充电电池,当终端失去主电源后,备用电池工作时间不少于 10 分钟,且保证终端能够向监控中心报警或传输必要的数据。当终端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信息能至少保存 15 天。5.4 车载终端应支持通过 IC 卡等方式,采集驾驶员信息,记录每个驾驶员登录和退出情况,并上传至企业监控平台。5.5 车载终端应具有车辆 ACC 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企业监控平台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5.6 当出现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驶离设定的路线、超出预设的速度限值、超出设置运行时间、

12、连续驾驶时间超过疲劳驾驶时间限值、车辆蓄电池电压低于预设值、终端被切断主供电源、停车时间超过预设时间、终端主机及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等状况时,车载终端应自动提醒驾驶员,并立即向企业监控平台上传警示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指定手机发送短消息警示信息,同时能接收企业监控平台指令取消警示,以语音报读方式结合声、光、文字等方式向驾驶员提示企业监控平台下达的指令。5.7 省、市际营运车辆应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载终端;接驳运输车辆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营运车辆应安装不少于 3个摄像头,确保监视到车前方、驾驶员和车内的情况。6 通讯 6.1 营运车辆车载终端与企业监

13、控平台的通讯、数据交换应符合 JT/T 808、JT/T 809 要求。6.2 通讯系统应保证营运车辆在运行时的地理位置、行驶速度和监控图像等信息能够在企业监控平台显示。6.3 企业监控平台发出的安全提醒信息,应在车载终端转为语音提示。6.4 企业监控平台的报警信息和报警处理结果信息可传送到政府监管平台,并响应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报警处置指令。6.5 监控室等重点部位监控视频可实时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7 监控人员 7.1 客运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企业监控平台每接入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7.2 监控人员应经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接

14、受企业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7.3 监控人员应相对固定,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或政策,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熟练掌握平台操作和应用。7.4 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客运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责任。7.5 监控人员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适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告知驾驶员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7.6 监控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应了解上一班的监控情况。7.7 监控人员应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随意停车、不按规定时间或线路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或违反客运企业规定的其他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7.8 对企业监控平台的各类报警、巡查等信息

15、,监控人员应做到有警必处、处理及时。7.9 监控人员应对监控时间、内容、处置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8 处置 8.1 客运企业应核实未上线车辆是否停驶,对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向驾驶员了解,如属车载终端故障的,应及时维修;如属人为原因的,应要求驾驶员立即整改,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8.2 客运企业应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登签身份信息。8.3 客运企业应督促驾驶员对车载终端或监控人员发出的信息和指令及时予以反应,提高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8.4 客运企业应督促驾驶员按照车辆日常维护的要求,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载终端进行检视,确保能正常使用。驾驶员发现故障应及时向客运企业报告,未

16、修复前不得出车。8.5 企业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客运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修复。8.6 如遇停电、断网、平台维护、终端维修等原因暂时无法进行监控的,监控人员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政府监管平台监管人员报告。8.7 客运企业应在一周内处理企业监控平台发现的或者政府平台下发的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信息。8.8 对破坏车载终端、恶意人为干扰或屏蔽车载终端信号、篡改车辆终端数据的行为的从业人员,客运企业应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驾驶员解聘处理。8.9 对因交通事故、行政或司法机关暂时扣押、生产特殊需要,车辆确实需较长时间停运的,客运企业应主动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报停

17、手续;在报停期间,客运企业应加强对停运车辆的管理,防止营运车辆违规运营。8.10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提供视频资料。8.11 监控人员应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或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或违反客运企业规定的其他行为,同时应及时处理政府监管平台等发送的巡查信息或其他指令。8.12 出现以下情况时,监控人员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A 驾驶员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的;B 政府管理部门通报违章的;C 其他无法处理的问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

18、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拒不执行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客运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9 监控管理 9.1 客运企业是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9.2 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企业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9.3 客运企业应制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环节的主要职责和责任人。9.4 客运企业应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

19、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等基础资料信息,并及时更新,以供查询。9.5 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符合同一驾驶员 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夜间(“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凌晨 6:00)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营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 80%的要求。9.6 客运企业应确保营运车辆终端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

20、实时在线,不得安排车载终端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营运车辆从事运输活动。9.7 客运企业应对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平台信息定期开展分析和应用。9.8 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台账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台账应至少包括日常监控记录、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等。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 6 个月,动态监控台账应至少保存 3 年。9.9 客运企业应将动态监控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体系,加强对驾驶人员、监控人员的考核和奖惩。9.10 客运企业可利用监控平台对驾驶员驾驶行为及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培训,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9.11 客运企业应积极配合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动态监控相关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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