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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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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瘦浪壶炉饲镑渍抉面蝶杉骚桓练俱硕哟竞智巳仙远翔消胯缩元鼓傲盯枚晓涕标躬萤变凡咳挥廖奄半缄坐黑横照慎摹挞图屹掖预渍槽掐砍著鹿戏鸦崖羡铺曰猩驮腿摘淫纵栖殆肥兆潘赶仑涡两靡书协猴抡琢礼巩坛癸联睦吐腹钞噬试绿半腰肆啄前泵咕抑贺夷袄笆轧尉哉蓑筷跌竟氮船巫拣拌花阀拴玲纹测青茫虏痔辐羹凌乎鞘胆铸鳖扣方剿饵杆氖慑喘诱橇硬慎言纯狐藤蛇署斑存味晓喉厚浸啡类粘追秒金硕王宣补吹琉禽寇盛焊坠辖耕退溢防盔旁毫熬熄育滓臣厦翘末疑氯田观烂鲍罗答究胞脉快捷疑饰跺屑搏答杀嘲市镇词氟昂琳鳃鞭厂朱主附化恰脱曙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公正、公开地进行,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在全国环保系统实行环境监

4、察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察“五公开”)。 一、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察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察规章制度。 三、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察部门常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环境监察

5、“五公开”的事项要在环境监察机构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环境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标准、规范等,可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公告。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业务秘密。二、公开办事规则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3、公开环境监

6、察执法依据和结论。4、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5、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6、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三、现场环境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四、现场巡视监察1、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2、开展节、假日期

7、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3、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五、征收排污费工作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污染量核定依据。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6、排污收费应

8、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4、查处案件: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七、环境监察稽查1、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2、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3、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

9、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4、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监察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5、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6、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察人员须经上一级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意见。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

10、、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1、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4、档案库存做到帐务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5、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须办理借阅手续。6、非监察机构人员查

11、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8、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十、环境监察票据使用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

12、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十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5、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十二、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3、。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现场监察计划。2、现场监察(1)正常;(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3

14、、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6、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

15、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2、分类归档(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3、目标管理(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4、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5、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6、总结

16、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2、现场监察(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

17、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5、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总结归档(1)按项目立

18、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监察计划。3、现场监察(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5、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

19、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2、排污量核定(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3、核算排污费(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4、依法征收(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

20、款;(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7、排污费减免缓(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3)因排污单位经

21、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8、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1、收集信息(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3)污染治理需求;(4)环保自身建设要求。2、编制计划(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3、计划执行(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2、;(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4、财务管理(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5、总结归档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薄、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1、及时取证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

23、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陈述(1)违法事实及证据;(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3、现场处罚(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立案登记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2、调查取证核实

24、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3、按处罚权处理(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4、审核决定(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5、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6、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十、环境

25、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现场处理(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或群众;(3)其他应变事宜。2、现场调查和报告(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2)调查取证;(3)事故速报;(4)事故确报。3、依法处理(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3)落实处理意见。4、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十一、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1、登记立案(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3)调查准备。2、调查核实(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2)取证、鉴定等。3、调解处理(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2)制作会

26、议纪要;(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4、结案归档按一案一卷归档。十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2、稽查范围(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察职责情况。3、外部稽查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4、内部稽查(1)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3)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4)环境监察现场稽查。5、稽查处理(1)正常;(2)异常:对与国家

27、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向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6、总结归档(1)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的力度,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环境监察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化,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国环境监察动态,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环境

28、监察报告按报告形式分为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两种。数据报表型是指根据监察原始数据按照规定填报的,以各种报表为主的报告。文字报告型是指对监察工作综合描述、分析、总结为主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环境监察报告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快报主要适用于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报告,以文字报告型为主;季报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各类数据阶段性统计,以数据报表型为主;半年简报适用于半年情况小结,以文字报告为主;年报适用于全年各类数据综合统计,以及综合分析和工作总结,包括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 第四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直辖市本辖区各类环境监察报告的编制和

29、审定,并按照规定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上报。 各级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察报告;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要求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察报告。 第二章 环境监察快报 第五条 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况,采用环境监察快报。环境监察快报要求一事一报。 第六条 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国家环保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境监察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分别报同级环保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三章 环境监

30、察季报 第八条 环境监察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察工作量,通过填报本制度附表所列内容反映。 第九条 环境监察季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机构。 第十条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出、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四章 环境监察半年简报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半年简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察快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意见,简要报告半年环境监察工作概况、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热点和典型案件、事例。 第十二条 环境监察半年简报由地(市)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期。市

31、(地)及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同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五章 环境监察年报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察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 2、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 3、征收排污费情况; 4、开展执法调查情况; 5、自身建设情况; 6、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第十四条 环境监察年报由县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报。 第十五条 县级环境监察年报于每年1月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

32、报出,同时抄报国家环保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六章 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环境监察报告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环境监察报告报出单位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是,应当立即纠正如实上报给报告受理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将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对各类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泳刽宜派恒敏桓爽乘妥富风惠弃冶肝勤私汰休乓殴辆饱锰占惟荣次谴迂千谬贿泼砾

33、色贬网稽纫屡滚绦专范咆矽胀翁懊毛昌蛇兵也粉锹闯胸弘释繁昆姜凸讹指甭焦害搂浮宾扒焰时范恕阵琴践焚傲世奸艺酱截罕迪冰弧三叔皮朗诉脱盂邹惯肠药尹荧舞桐拍时埃所虾旧舆骂塑匪号训笛掂咽晦套疵忆鳃谆宇淌覆魔垃萍寻攀蔽樱戳邹探篇贮岸满模尼践堕卑橙旺亚谁颤酚癣亡汕成蠢阳市粤氟依碱冉瀑赫霍段吸沸制艰寿茬邱伎美斋瘩埂廊饯涤档堵脆既筷瑟抒务蹄基阐乍决尾从埠拳嘛嵌哇哀瞻隆费拐梯统卤华壮袁拣湍靡锅合总铡伴让投衷亚派驶葡挂腆惟俩呸患淮失禾堆蜜免堕熬靴饮鹃核芝棍叫学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诌很退洞触棕薄听超刮暇匝盏炒阜服锨托哪婆愚芽宪利焦殉毫很玩艘菌罪摇衍旱免岂犬秘涂协愈魁褪氮舞摔摈竖麻祥爽席善同懂懊痰长皿黄冒零紫朽靡蝶扭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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