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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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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XK06-01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月19日公布 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 5 4.4 审定和发证 5 4.5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6 5.1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含有必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 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9 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9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 12 6.2 标志 14 7 委托加工立案程序 15 8 监督检验 15 9 收费 1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 11 附则 16 附件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 附件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21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汇报 31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点项汇总表 33 附件5 检验汇报 34 附件6 本细则和旧版细则关键内容对照表 38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修改〈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要求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划分为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五个产品单元,其所包含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见表1。 表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1 饲料粉碎机 锤片式 9F系列、9FQ系列、9FZ系列、9FJ系列、SFSP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劲锤式 立式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5kW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2 饲草粉碎机 铡草粉碎式 9ZF系列、9ZR系列、9F系列、9R系列等 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 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 铡草揉搓式 粉碎式 揉搓式 3 铡草机 筒式 9ZP系列、9ZT系列、9Z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盘式 4 青饲料切碎机 刀盘式 93QS系列等 生产率<5t/h 生产率≥5t/h 滚筒式 简易刀式 93QS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5 组合机 碾米粉碎式 6NF系列、9FN系列、9H系列、9FH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粉碎混合式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F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说明:1、微粉碎机是指粉碎加工后饲料能全部经过φ0.42mm筛孔(相当于40目筛)粉碎机。 2、含有粉碎、揉搓功效铡草机械均属于饲草粉碎机产品单元。比如:铡草粉碎机、铡草揉搓机、揉搓机等。 3、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械组合机械。比如: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组合米机”、配有饲料粉碎机和混合机“饲料搅拌机组”或配有饲料粉碎机和铡草机机组等。对组合机内含有非饲料粉碎机械部分(比如组合米机中碾米机和饲料搅拌机组中混合机)不审查。假如企业所生产组合机所配装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单机已获证,则组合机可不再申证。 4、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见产品系列,未包含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产品系列表示方法。 1.3在中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要求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该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要求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该立即实施,本实施细则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改变、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包含公共利益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担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组织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宣贯;组织对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申请企业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相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31号办公楼B座7层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64883331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邓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工作。   2.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指定检验机构负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依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负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产品; 3.2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该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饲料粉碎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栏按表1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要求内容填写。 集团企业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集团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适用于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成要求,应该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通知。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产品,必需经负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批批(使用同一批采购关键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按摄影同工艺生产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订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问题,观察员应该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组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该由不一样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及《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统计。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汇报》(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但存在轻微缺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根据《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点项汇总表》要求在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该主动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依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通知企业全部负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络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应该通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该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要求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审查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汇报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符合发证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按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说和申辩,听取申请人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法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 4.5.1集团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含有法人资格,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不管是否含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和集团企业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参考集团企业办证程序实施。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质量应符合表2该类产品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表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应实施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饲料粉碎机 NY 644— 饲料粉碎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6270—1992 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982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LS/T 3604—1992 锤片粉碎机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6971—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12620— 圆孔和长孔筛片 JB/T 9822.2—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2部分 锤片 LS/T 3605—1992 锤片粉碎机 锤片 LS/T 3606—1992 锤片粉碎机 筛片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2 饲草粉碎机 GB 7681—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 6938—1997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GB/T 20788- 饲草揉碎机 JB/T 5155—1991 饲草粉碎机 技术条件 NY/T 509— 秸秆揉丝机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6971—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12620— 圆孔和长孔筛片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3 铡草机 GB 7681—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07.1—1999 铡草机 技术条件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7288— 筒式铡草机系列基础参数 JB/T 9707.2—1999 铡草机 试验方法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4 青饲料切碎机 GB 7681—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NY 1025-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JB/T 7144— 青饲料切碎机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7288— 筒式铡草机系列基础参数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5 组合机 符合组合产品种类所对应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上述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该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该根据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含有必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含有必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设 备 名 称 生产设备 (见注1) 车床、刨床、钻床、镗床、铣床、磨床、焊机和板金加工设备 工装、模具 检测设备 整机空运转试验装置 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见注2) 洛氏硬度计 静平衡装置 天平或其它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0.1克) 点温计或测温仪 声级计 转速表 扭力扳手 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等通用量检具 注:1、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企业可不含有完成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需有对应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验手段和检验统计。 2、生产下列机型产品企业应含有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 a、立式粉碎机、微粉碎机; b、转子直径>450mm,且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饲料(饲草)粉碎机; c、产品实施LS/T 3604-1992标准,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锤片粉碎机; d、配装上述型式饲料粉碎机械组合机。 3、企业配置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和上述设备名称不一样,但应满足上述设备功效要求。 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应该根据表4所列检验项目进行(不一样品种产品可根据所实施标准要求进行调整)。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实施标准名称、代号 检验项目 饲料粉碎机 NY 644—《饲料粉碎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6270—1992《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9822.1—《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LS/T 3604—1992《锤片粉碎机》 1、 整机空运转 2、 空载噪声 3、 轴承温升 4、 防磁性物进入保护装置 5、 打开粉碎室门防开启装置(配套功率≥18kW) 6、 过载保护装置 7、 开关手柄等操作部位标识 8、 喂入口安全要求 9、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10、 安全警示标志 11、 标明主轴转向 12、 使用说明书 13、 转子和筛片间隙 14、 筛片固定可靠 15、 表面涂漆质量 16、 产品标牌 饲草粉碎机 GB 7681—《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 6938—1997《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GB/T20788-《饲草揉碎机》 JB/T 5155—1991《饲草粉碎机 技术条件》 NY/T 509—《秸秆揉丝机》 1、 整机空运转 2、 噪声 3、 轴承温升 4、 过载保护装置 5、 喂入口安全要求 6、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7、 关键紧固件牢靠 8、 锁紧装置可靠 9、 安全警示标志 10、 标明主轴转向 11、 机器工作状态密封性 12、 使用说明书 13、 表面涂漆质量 14、 轴承注油 15、 产品标牌 铡草机 GB 7681—《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07.1—1999《铡草机 技术条件》 1、 整机空运转 2、 过载保护装置 3、 喂入口安全要求 4、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关键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级及防松装置 6、 锁紧装置可靠 7、 安全警示标志 8、 使用说明书 9、 产品标牌 青饲料切碎机 GB 7681—《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NY 1025-《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JB/T 7144—《青饲料切碎机》 1、 整机空运转 2、 过载保护装置 3、 喂入口安全要求 4、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关键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级及防松装置 6、 锁紧装置可靠 7、 安全警示标志 8、 使用说明书 9、 产品标牌 组合机 根据组合产品种类实施产品标准和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附件2。 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整机抽样数量见表5。 表5 整机抽样数量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整机抽样数量 饲料粉碎机 1 锤片式 9F系列、9FQ系列、9FZ系列、9FJ系列、SFSP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根据每个产品品种每个系列每个转子工作直径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2 劲锤式 3 立式 4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5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5kW 根据每个系列每个配套功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6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根据每个系列每种结构型式分别抽取2台样机。 饲草粉碎机 7 铡草粉碎式 9ZF系列、9ZR系列、9F系列、9R系列等 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 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 根据每个产品品种每个系列每段转子宽径比分别抽取2台样机。 8 铡草揉搓式 9 粉碎式 10 揉搓式 铡草机 11 筒式 9ZP系列、9ZT系列、9Z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根据每个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品种不一样系列每个生产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12 盘式 青饲料切碎机 13 刀盘式 93QS系列等 生产率<5t/h 生产率≥5t/h 14 滚筒式 15 简易刀式 93QS系列、9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根据每个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品种不一样系列每个转子工作直径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组合机 16 碾米粉碎式 6NF系列、9FN系列、9H系列、9FH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17 粉碎混合式 18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RF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根据每个系列每个生产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说明:对于有多个生产场地企业,每个生产最终产品场地均应按要求分别抽取样品。 5.5.1.2抽样和封样 5.5.1.2.1按不一样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分别进行抽样。在同一个抽样规格段内有多个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机型(如产量较大、结构相对复杂或技术难度较大)产品。 5.5.1.2.2抽取整机应是在企业成品存放处十二个月内生产、并经自检合格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产品配套功率≥22kW者,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台)。 5.5.1.2.3抽取关键零部件应在企业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各关键零部件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以下: a)转子抽取2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8 件。 b)锤片(扁齿)抽取两组,从被抽样整机上拆卸(做完性能试验以后)或从企业检验合格同型号整机上抽取。 c)动(定)刀片按其装刀数量一倍抽取,抽样基数分别应不少于 10件。 5.5.1.2.4抽样时,必需根据要求要求填写抽样单(见表6)。 5.5.1.2.5封样采取粘贴盖有封样单位印章封条进行。封样部位以被封样机不易拆卸和更换为标准。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 表6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集团企业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实施标准 所在系列及 规格段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企业形式申请企业,如集团企业不生产,集团企业可不盖章,集团企业所属单位必需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饲料粉碎机械产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见表7。 5.5.2.2 产品合格判定 A类项目全部合格, 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出2项次,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出3项次,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不然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 表7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判定标准 饲料粉碎机 饲草粉碎机 铡草机 青饲切碎机 1 安全要求 A JB/T 9822.1-:6; NY 644-:3.4.3; LS/T 3604-1992:4.8,4.9; JB/T6270-1992:3.6 JB 6938-1997:3.3,3.4,3.5; JB/T5155-1991:3.4.5,3.4.6; JB/T 20788-:3.1.2; NY/T 509-:4.3 GB 7681-:3.2,3.3,3.4,3.5,3.6,3.7,3.8 NY 1025-:4 2 安全标志 A GB10396- NY 644-:3.4.4; JB/T 9822.1-:6.3 JB 6938-1997:4.2 GB 7681-:4 NY 1025-:4.15 3 关键部位紧固件 A JB/T 9822.1-:5.8; JB/T 6270-1992:3.4.8b; NY 644-:3.2 JB/T 5155-1991:3.4.6; NY/T 509-:4.1.12a; GB/T 20788-:3.4.4 JB/T 9707.1-1999:4.1.2、4.2.2 JB/T 7144-:4.3.1.9、4.3.2.6 NY 1025-:4.11 4 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 B NY 644-:5 JB/T 9822.1-:5.12;6.8 JB 6938-1997:5 GB7 681-:5 NY 1025-:5 5 转子(刀轮)平衡 B JB/T 9822.1-:5.2;JB/T 6270-1992:3.4.3 JB/T 5155-1991:3.4.2; JB/T 20788-:3.4.2; NY/T 509-:4.1.6 JB/T 9707.1-1999:5.2 JB/T 7144-:4.4.2 6 生产率 B 1、产品设计值或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2、产品实施LS/T 3604-1992标准,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锤片粉碎机应符合标准中4.2表2要求。 7 吨料电耗(度电产量)或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B JB/T 9822.1-:4.1; LS/T 3604-1992:4.3; JB/T 6270-1992:3.2 JB/T 5155-1991:3.2 JB/T 20788-:3.2 NY/T 509-:4.2 JB/T 9707.1-1999:3.3 JB/T 7144-:4.2.1 8 噪声 B JB/T 9822.1-:4.2; LS/T 3604-1992:4.5;JB/T 6270-1992:3.2 JB/T 5155-1991:3.2; JB/T 20788-:3.2 NY/T 509-:4.2 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9 轴承温升 B JB/T 9822.1-:4.3; LS/T 3604-1992:4.7; JB/T 6270-1992:3.4.8 JB/T 5155-1991:3.1.3; NY/T 509-:4.2 JB/T 9707.1-1999:3.4 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10 锤片(或扁齿)、动刀片质量差 B JB/T 9822.1-:5.3; LS/T 3604-1992:4.13; JB/T 6270-1992:3.4.2 JB/T 5155-1991:3.4.1,JB/T 20788-:3.4.1;NY/T 509-:4.1.6 JB/T 9707.1-1999:4.1.9 JB/T 7144-:4.3.1.8 11 锤片(或圆齿、扁齿)、动(定)刀片硬度 B JB/T 9822.2-:3.4; LS/T 3605-1992:4.4; JB/T 6270-1992:3.3.1.2,3.3.2.2 JB/T 5155-1991:3.3.1.3 NY/T 509-:4.1.8 JB/T 9707.1-1999:4.1.3,4.2.3 JB/T 7144-:4.3.1.2,4.3.2.2 12 产品标牌 C JB/T 9822.1-:10.1 LS/T 3604-1992:7.1.1; JB/T 6270-1992:6.1 JB/T 5155-1991:6.1; JB/T 20788-:6.1; NY/T 509-:7.1 JB/T 9707.1-1999:8.1 JB/T 7144-:7.1 13 外观质量 C JB/T 5673-1991:4.2 14 涂层厚度 C JB/T 5673-1991:4.2 15 涂层附着力 C JB/T 5673-1991:4.2 注:1、辊式饲料粉碎机不检验“序号10”、“序号11”。 2、组合机判定标准实施组合检测机型标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含获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比如表8。 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均符合细则要求要求。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320mm。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符合细则要求要求;>320mm不符合细则要求要求。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9ZR系列,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符合细则要求要求;9ZR系列不符合细则要求要求。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转子宽度和转子直径之比≤0.2。 铡草机,筒式、盘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 铡草机,筒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符合细则要求要求;盘式不符合细则要求要求。 铡草机,筒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 铡草机,筒式、9ZT系列,生产率≤0.4t/h。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 铡草机,筒式、9ZT系列,生产率≤0.4t/h不符合细则要求要求。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符合细则要求要求。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 注:1、当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所确定产品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范围确定。 2、假如企业申请产品名称和细则中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根据细则中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和其一起申请办理所属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使用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应该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时,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办理增项。符合条件,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使用期不变。 6.1.3.1 企业获证后,增加新产品单元,或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不一样产品品种,或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内同一系列中增加高规格段产品,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4章要求程序办理。 6.1.3.2 企业获证后,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内增加其它不一样系列,或在同一系列内增加低规格段产品,应根据4.1条款要求提出申请,并根据4.3条款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1.4 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立即实施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包含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该立即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改变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改变,企业应该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该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毁损,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决定。对于符合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和集团企业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使用期不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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