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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企管理法治员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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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由执法部门开具一式四联《严重违纪通知单》(JL-01-08),一联随附调查处理决定等材料,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管理部,其余三联,一联留存执法部门,一联反馈责任人所在部门,一联反馈责任人。 严重失职由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经厂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厂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按严重违纪处理流程执行。 第五条 经济处罚  员工一般违纪,视违纪程度,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得分5-10分。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员工严重违纪,视违纪程度,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得分10-20分。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员工严重失职,视失职程度,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得分20-30分。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员工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后,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一年中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违纪视为严重违纪。凡一般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给工厂造成恶劣影响,被归口部门通报查处的,可视为严重违纪。 第九条 因执法不当、处罚不公等原因,引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为严重违纪。 第十条 员工绩效考核得分与当月绩效工资或加奖挂钩连乘,但确保当月收入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凡在全厂范围内作业的非本厂人员或劳务协作人员违反本手册规定,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对违反工厂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违纪款额作如下处理: (一) 没收非法所得; (二) 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三) 追还被侵占、挪用的实物和资金; 第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对违反劳动纪律及相关履职不当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上班迟到或早退; (二) 当月超时或出勤未刷卡三次以上(含三次); (三) 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 酒后上班但未造成影响; (五)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六)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承接其他单位工作,经指出能改正的; (七) 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代刷考勤卡、虚假刷卡和借刷卡(消费除外); (二) 未经许可将卡片借与他人进出门禁部门; (三) 私闯装有门禁系统的场所; (四) 不按规定刷卡进出厂门; (五) 擅自缩短工作时间或改动班次; (六) 旷工; (七) 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八) 酒后上班并造成影响; (九) 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 (十) 工作时间内饮酒; (十一) 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强行索取假条或骗取假期,或考勤弄虚作假; (十二) 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并造成一定影响; (十三) 工作时间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生事; (十四)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且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十五)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承接其他单位工作,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十六) 违法乱纪,受到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十七)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设公司或入股其他公司,并严重损害工厂利益; (十八) 工作时间内带头无理闹事、罢工,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十九) 其它性质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二节 对违反用工、定额、工资及相关履职不当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不按既定劳动定额组织生产,擅自更改和制定工时定额,对工厂影响较小; (二) 不按规定计算工资,不及时上报各类劳资报表,擅自调整有关工资帐册和卡片。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私自招收雇用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二) 擅自变岗或无证上岗(退回原岗位); (三) 不按既定劳动定额组织生产,擅自更改和制定工时定额,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四) 克扣、拖欠工资或滥发钱物; (五)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许可,擅自调整工资发放额度; (六) 虚报工资或奖金(扣除虚报金额)。 第三节 对违反培训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职工拒不参加工厂或部门指令性培训,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职工参加培训迟到、早退、中途无故离开或无故缺席(承担人均培训费用); (三)职工参加培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损坏教学设施的; (四) 培训项目责任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各类教学任务,又无调整报告; (五) 组卷泄密,监考不力; (六) 培训项目责任人组织实施不力,影响教学计划完成,或遭到学员或教员投诉;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考试作弊; (二)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工作时间外出学习;经批准工作时间外出学习或考试,但无故缺课或缺考; (三)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私自接纳外来培训(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造成制造过程产生质量问题及相关履职不当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柴油机缺件装配前未办理好缺件放行手续,流到下道工序或缺件未闭环(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二) 领、发料差错(包括标识错误)(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三) 零部件在运输、储存、拆包装、翻盘等环节中,发生零件混料、磕碰、锈蚀、污染、脏乱等问题(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领、发料差错(包括标识错误),造成装配错、漏装; (二) 因工作责任心原因,造成10台以下(含10台)返工、报废; (三) 因工作责任心原因,造成10台(含10台)以下整机Ⅱ类以上(含Ⅱ类)故障; (四) 因设计、工艺等技术文件不完善导致质量问题; (五) 因不按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要求执行,造成10台/件/套以下(含10台/件/套)质量问题。 第三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失职: (一) 因工作责任心原因,造成工厂批量性10台以上质量事故; (二) 因工作责任心原因,造成10台以上整机Ⅱ类以上(含Ⅱ类)故障; (三) 因不按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要求执行,造成10台/件/套以上质量问题。 第四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总装线停产,按本手册第五章生产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节 对批生产产品在配套厂家上线产生质量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产品在配套厂上线或评审等过程中发生5台以下(含5台)质量故障的(每发生一起算一次); (二) 超油封期的产品发往配套厂、用户。 第二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在总装线上换件造成不良影响,换件率≥1%; (二) 产品在配套厂上线或评审等过程中发生5台以上质量故障的; 第三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失职: (一) 在总装线上换件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调换整机的; (二) 因质量问题造成配套厂家上线停产; (三) 因质量问题造成配套厂家对我厂罚款。 第三节 对用户中产生质量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手续不全的照顾性赔偿和用户服务中的错赔。 第二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使用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三包期内,批生产产品在用户产生同一故障,其故障率≥10%; (三) 三包期内,柴油机在用户使用中,当月发生30台以上的同一Ⅱ类以上故障(含Ⅱ类,行业难点除外); (四) 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合理投诉,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节 对质量检验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不按图样、工艺和检验规程所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首检、巡检、工序检和入库检; (二) 不及时填报有关检验凭证或填写不完整,检验管理混乱或检验档案失控; (三) 错检、漏检,导致不合格品5台以下(含5台)入库或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错检、漏检,导致不合格品5台以上入库或流入下道工序; (二) 干扰、阻挠检验或监督人员按照上级或企业管理制度开展正常工作。 第五节 造成上级(含部、省、厂级)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零件、总成、内在质量和清洁度等方面,在抽查中(5台/件/套等以下)未达标准要求(情况严重的按经济损失额度做相应赔偿)。 第二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发动机台架试验和汽车道路试验可靠性考核中发生质量故障,造成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二) 零件、总成、内在质量和清洁度等方面,在抽查中(5台/件/套等以上)未达标准要求(情况严重的按经济损失额度做相应赔偿); (三) 在上级各类监督抽查中,发生Ⅱ类以上(含Ⅱ类)故障; (四) 由于工作质量和实物质量造成质量认证、商检、船检、军检等不合格。 第六节 厂内外质量信息传递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发生重大、批质量问题,8小时之内不报告到质保部; (二) 其它质量问题、质量信息不按照《质量信息管理规定》执行,并造成工厂损失的; (三) 发现质量问题、得知质量信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 故意错报、隐瞒、弄虚作假质量信息,且情节严重。 第七节 其它造成质量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纠正无效果。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因设计、工艺、制造、管理工作等失职产生的其他质量问题。 第三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失职: (一) 因人为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对企业生产和市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违反计划编制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 编报生产经营专项计划脱期3天以上7天以下的; (三) 计划出现差错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计划变动,未及时通知到相关实施部门和人员的行为; (五) 其它性质一般的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经多次催促,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二) 编报生产经营专项计划脱期7天以上,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三) 计划出现差错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四) 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计划造成重大损失; (五) 其它性质较重的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二节 对计划执行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计划执行不力,造成计划脱期; (二) 对计划过程监控不力,造成计划失控; (三) 其它性质一般的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因主观原因造成计划严重脱期,影响工厂重要指标或重大工作项目完成; (二) 拒不执行计划,严重影响工厂生产经营活动; (三) 其它性质较重的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台帐或报表出现多处差错,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 (二) 工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统计报表和各种临时调查表,编报脱期3天以上; (三) 其它性质一般的违反统计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故意谎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二) 统计报表和调查数据出现重大差错,影响工厂声誉或造成损失; (三) 伪造统计数据或对提供真实数据者打击报复; (四) 未经同意,对外泄露工厂经营数据; (五) 其它性质较重的违反统计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造成停产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造成本车间内部停产4小时以内。 第二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含4小时); (二) 因本车间停产,导致后道生产车间停产的; (三) 造成装配总装线停产的; (四) 因有关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影响车间生产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重复劳动、无效劳动的。 第二节 其它影响生产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不服从生产管理人员合理调度的; (二) 不执行现场管理整改指令的; (三) 对某一零件图样,重复修改造成退修报废或造成生产准备受阻的; (四) 产品图样发放、更改差错,造成生产受阻的; (五) 已按程序开发完成的新产品,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不及时,造成批量生产能力制约的; (六) 工装、设备的原材料、毛坯没有按计划要求提供,影响生产准备进度的; (七) 承诺服务不到位,引发下道工序投诉。发现生产或生产准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影响进度; (八) 因水、电、气、汽等公用系统管理不到位影响生产的; (九) 因下达的计划、通知差错,造成生产或生产准备受阻的; (十) 职能部门接到前方求助后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生产受阻的; (十一) 错发、漏发零部件、材料或发料脱期,影响生产的; (十二) 生产管理人员因生产调度不当,管理不力造成生产受阻的; (十三) 处理现生产问题不及时或对处理意见、决定执行不到位,影响生产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不执行生产部通知、临时任务书、调度令; (二) 随便执行不规范通知书、临时任务书等; (三) 不执行或未完成生产调度会决议; (四) 技术问题判断失误又未能及时纠正,影响生产和生产准备正常进行的; (五) 产品图样和工艺技术文件不完整,不正确,不统一;技术文件未按要求发放或没有起到指导生产作用的,技术准备没有按计划到位,影响生产或生产准备正常进行的; (六) 计量、理化、检验差错,造成生产或生产准备受阻的; (七) 工装、设备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受阻或生产准备脱期的; (八) 原辅材料、采购件、外购工装设备的供应脱期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受阻的。 第六章 设备动力管理 第一节 造成设备前期管理中不能及时投入生产使用或无法使用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安装、调试设备并投入生产使用(一般情况:普通设备自到厂后一个月,专用设备、进口设备或精密、大型、数控设备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另外商定); (二) 新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未及时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三) 设备移交时,造成设备技术档案资料缺失的; (四) 验收合格,不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由于设备选型、设计、制造差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二) 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擅自购买设备的; 第三条 造成下列后果的,属于严重失职: (一) 新设备安装验收人员不严格按照产品出厂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企业生产、质量造成影响的。 第二节 违反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未按规定办理设备封存、启封、调拨、改进、降级、报废手续的; (二) 不执行设备管理整改通知; (三) 不及时下达或反馈设备管理有关报表; (四) 部门设备管理台帐或基础资料有差错的; (五) 未经归口部门批准,拒不执行设备大修理计划的; (六) 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执行“日点检”、“周维护”制度的; (七) 多班制生产的设备,不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的; (八) 无证操作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例外); (九) 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精机粗用,拼设备、野蛮使用设备的; (十) 未按规定执行设备故障报告制度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二) 违反进口设备有关特殊维护规定和要求的。 第三条 造成下列后果的,属于严重失职: (一)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遗失或不知去向的。 第三节 违反动力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未按规定办理申请用能或暂停供能手续的; (二)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动力站房,或经同意进入站房,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 未经批准新增耗能设施或扩大耗能容量的; (四) 未经批准在公用动力设施上私拉乱接管线,未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五) 无证或违章使用限制性耗能设施(如空调器、取暖器、热水器等)的; (六) 未按规定要求对动力设施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 (七)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的; (八) 擅自动用动力线路上的开关、闸阀、计量仪表等装置; (九) 利用动力站房、变电所(包括分变)场地,或在公用动力设施(如电缆井、阀门井、动力配电箱等处)和其他安全区域(上)堆放物品、垃圾等杂物的; (十) 向动力线路、管道设备射击、抛投物体的; (十一) 利用精密设备、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的; (十二) 向动力管道、沟、井内倾倒酸、碱、盐、油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 (十三) 在能源计量装置前(上)堆放影响抄表或安全的物品的; (十四)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或损坏而不及时修复的; (十五) 动能设施或设备周围场地脏、乱、差。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未经批准在公用动力设施上私拉乱接管线,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按损失赔偿); (二) 发生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的; (三) 危害或损害总变、分变及变配电有关的设备、设施(按损失赔偿); (四) 危害或损害各动力站房内与水(气、汽)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按损失赔偿); (五) 危害或损害架空和地下电力电缆、光缆、(水、电、气、汽)管道、沟、桥、井、盖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按损失赔偿)。 第四节 对因设备原因影响生产进度、质量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由于主观原因,未及时提供设备维修备件,未按采购管理规定要求执行,致使设备停台; (二) 大修理后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由于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赔偿制度要求赔偿); (二) 对发生设备故障后不及时组织人员抢修的。 第七章 工装管理 第一节 影响工装完好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对工装完好状态抽查,发现不合格; (二) 无工装台帐,无维护计划,无维护记录或记录不齐全,无合格证; (三) 刃具磕碰伤严重及量具有锈蚀; (四) 私拆工装零件。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私拆工装零件,严重影响工装精度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第二节 违反工装现场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违反工装操作规程,不合理使用工装; (二) 未做好工装日保养、周保养,导致工装上发现铁屑或油污; (三) 未做好工装日保养、周保养,夹具滑动时,无润滑油(如套、轴、滑动平面); (四) 工装不上架,随地乱放,底面未垫木板或橡皮; (五) 工装有锈蚀、损伤、变形或失精等情况。 第三节 违反手持电动、风动工具使用要求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不用漏电保护器的; (二) 使用手持风动工具时,不用防护罩壳的。 第四节 违反工装进出库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下场工装进库不保养、不检测、不造册; (二) 台帐和记录不齐全,借还手续不齐全或领用手续不齐全; (三) 库房防尘、防锈、防潮、防伤等保管保养工作不力; (四) 不同工具混放。 第五节 发生工装事故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改制已验证工装或复制、使用未经验证工装的; (二) 因人为原因,导致工装事故发生的; (三) 发生非正常工具损耗(按赔偿制度赔偿)。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隐瞒工装事故。 第六节 违反工位器具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因运输、使用不当造成工位器具损坏(按经济损失赔偿); (二) 上道工序不完好或不符合清洁度要求的工位器具流入下道工序或其他部门的(每发生一起算一次); (三) 工位器具堆放不规范; (四) 不按规定流转交接工位器具或随意积压、转作他用的。 (五) 不按规定执行工位器具日常保养、修理制度的。 第八章 技改基建管理 第一节 对在组织技改实施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在接到生产受阻或求援抢修的信息后,当事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处理的。 第二节 违反设备采购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在新设备完成调试后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使用部门在未授权使用或整改的情况下,擅自对新增设备进行改变原工艺要求修改,造成设备无法正常移交的; (二) 进口设备资料翻译不及时,造成进口设备无法及时安装、调试、移交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在设备采购实施中,无特殊原因未按管理制度进行货比三家或招标手续而擅自采购的。 第三节 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工作质量事故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工程建筑未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则进行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返工的; (二) 工艺部门未能及时提供正确的工艺资料,造成土建施工设计脱期、错误,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三) 设计人员因工作质量差错,造成施工设计错误或脱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四) 采购人员因工作差错造成采购物资规格、质量不达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五)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损坏工厂消防、交通、治安、生产、安全防范设施和绿化(未经批准范围的)的; (六) 因工作失职造成技改基建费用管理系统数据统计信息失真的; (七) 项目竣工后,不按要求申报验收的; (八) 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及设备不合格等问题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工厂财产损失或伤亡事故的; (二) 人为原因造成技改基建费用管理系统数据统计信息泄密的; (三) 对于验收中工程质量及设备不合格等问题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 在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重大问题的; (五) 在技改施工时恶意破坏监控摄像装置的。 第九章 节约管理 第一节 违反能源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管道泄漏抢修不及时,造成自来水、压缩空气、蒸汽大量浪费; (二)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乱接私拉水管、蒸汽管、私设小浴室,私自安装空调; (三) 办公场所私用电饭锅、微波炉等家用电加热器具、洗衣、洗澡等个人行为,或在生产用电炉上烧、烤食品; (四) 私拿生产用汽油、柴油、机油等; (五) 冬季采暖,夏季制冷违规使用空调; (六) 开无人灯、无人电机、无人电扇,不关水龙头、气(汽)阀门造成水、电、气(汽)浪费; (七) 在铺有中水管路的区域,不按要求使用中水,擅自使用自来水; (八) 私自拆除、损坏节能设施; (九) 不履行节能义务,知情不报,造成能源浪费; (十) 施工工地管理不善,造成能源浪费; (十一)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出售工厂废油; (十二) 不能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类能源统计报表; (十三) 弄虚作假、瞒报能源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报表数据失实。 第二节 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将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二) 由于对节能监测设备准备不充分或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被检测设备不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将工厂的水源、电源私自外接的; (二) 其它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能源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三节 所供能源(含中水)达不到有关质量要求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对所供能源达不到质量要求,影响站房转换效率,影响生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能源加工转换部门,达不到输送效率,线损、管损超出规定范围的(线损<5.5%,管损≤5%); (三)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中水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影响中水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由于储运不善,造成能源非正常损耗或较大浪费的。 第四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损坏能源输送管线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拆卸、损坏、埋没能源计量仪器仪表,影响计量抄表和考核正常进行的; (二) 能源计量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或损坏,不及时调换或修理,影响计量正确率及考核的; (三) 能源计量仪器仪表的配备不按国家有关企业能源计量法规执行的。 第十章 计算机管理 第一节 计算机网络有关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向工厂局域网发送与工作无关的广播信息; (二) 创建、下载、拷贝、传播或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文档、图片或游戏等; (三) 擅自更改计算机名称、地址或其它网络设备配置; (四) 擅自向工厂局域网联接各种计算机设备或网络设备; (五) 擅自在工厂局域网上建立、发布部门或个人站点。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向他人泄露自己的网络登录口令或利用电子邮件信箱,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 (二) 擅自设立局域网服务器; (三) 擅自在工厂局域网上进行网络试验,造成网络故障; (四) 擅自挪动网络机柜、关闭网络设备电源或其他不当行为,致使网络无法正常工作; (五) 擅自打开网络机柜,恶意破坏网络线路或网络设备,致使网络出现严重故障或设备严重毁坏; (六) 利用网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反动及其它不健康言论; (七) 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系统管理员权限,进行非法操作; (八) 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工厂局域网服务器及计算机。 第二节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有关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委外进行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维修; (二) 擅自改装计算机操作系统; (三) 擅自报废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四) 擅自拆卸、更换或添加计算机硬件设备; (五) 闲置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不及时报送信息技术室或不服从信息技术室调配的; (六) 信息技术室对网络、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维修不及时或服务态度恶劣的; (七) 在计算机软硬件采购中,价格不合理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利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进行非法复制,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 (二) 信息技术室对网络、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维修不及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影响使用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 在计算机软硬件采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无法实现使用部门要求功能的。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有关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私自修改、删除计算机系统文件,造成应用软件无法使用或计算机系统崩溃; (二) 应用部门对购置和开发的软件长期不投入使用或消极处理的; (三) 擅自更改应用程序的源代码,导致应用程序无法正常使用; (四) 私自安装软件,未给工厂带来损失的; (五) 信息技术室自主开发应用软件时,不提供系统可实现的功能,严重影响使用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 同时打开一个以上的有限许可资源软件或非工作状态打开有限许可资源软件超过10分钟,影响他人工作的; (七)破坏加密软件或不按解密审批流程办理解密手续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在应用系统使用中,越权使用相关功能模块; (二) 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工厂应用系统; (三) 私自安装软件并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第四节 违反操作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计算机软件版本每升级一次,归口部门没有在内部网发布升级告示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二) 不按归口部门要求进行软件更新,版本升级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三) 长期不更换计算机密码,或将计算机让他人使用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四) 不按ERP、PDM等系统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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