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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储管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使本企业成品缴库、保管、交运、销货退回及滞存品处理等事务步骤有所遵照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相关成品仓储管理作业包含库位计划、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等事务,依本准则要求办理。
□库位计划
第三条 库位计划和配置
(一)物料管理科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法等计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二)库位配置标准应依下列要求:
1.配合仓库内设备(比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储运工具计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和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四条 成品堆放
物料管理科应会同质量管理科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法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五条 库位标示
(一)库位编号依下列标准办理,并于合适位置作显著标示:
1.层次类别,依A、B、C次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次序编订。
4.仓库类别,依A、B、C次序编订。
(二)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三)物料管理科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显著处。
第六条 库位管理
(一)物料管理科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进出动态,并依优异先出标准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计划产品每种规格标准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番交替使用,以达优异先出要求。
□收货管理
第七条 成品缴库方法
(一)缴库部门开立“进仓明细表”一式二联,连同缴库品送至物料管理科经收货人员签收并存放于指定库位后,第一联送回缴库部门存查,第二联由收货人员持回凭以查对“成品缴库单”。
(二)缴库部门按当日“进仓明细表”汇总开立“成品缴库单”,送物料管理科查对签认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送物料管理科据以转记“成品库存日(月)表”,第三联送回缴库部门。
第八条 收货注意事项
物料管理科应就缴库内容和成品缴库单内容确实查对,如发觉缴库原因代号、品名、规格、产品缴号数量、包装或唛头等不符时,应即时通知缴库部门更正。
□发货管理
第九条 交运期限控制
(一)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料管理应于一日前办妥“成品交运单”,并于一日内交运:
1.计划产品接获用户“订货通知单”时交货日期。
2.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依用户需要日期。
(二)直接外销订制品缴库后,配合结关日期交运。
第十条 发货注意事项
(一)物料管理科接到“订货通知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次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应业务部门确定。
(二)因用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用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依下列要求办理:
1.经销商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通知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交运。
2.收货人非订购用户应有订购用户出具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交运。
(三)物料管理科接获“订制(货)通知单”才能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依其指定日期交运。
(四)订制品(计划品)在用户需要日期前缴库或“订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物料管理科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用户同意,且收到业务部门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先予交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五)未经办理缴库手续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同时办理缴库手续。
(六)订制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如接到业务部门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等收到业务部门出货通知后再交运。紧急时可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七)“成品交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交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交运情况,若已交毕结案则依流水号次序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承运车辆调派和控制
(一)物料管理科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和发货人员调派。
(二)物料管理科应于每日下午4点以前备妥第二天应交运“成品交运单”,并通知承运企业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用户交货地址者,成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转告用户准备收货。
第十二条 内销及直接外销成品交运
(一)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订制(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由业务部门开立发票,用户联发票查对无误后寄幸免用户,存根联和开剩发票于下月二日前汇送会计部门。
(二)“订货通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于开立“成品交运单”时,应于“预收款”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交运,其收款以最终一批交运时为标准,但“订货(制)通知单”内有特殊要求,从其要求。
(三)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成品交运单”上签章,第一、二联经送业务查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会计查对入帐,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经用户签收后第三联送交利用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回物料管理科,把第四联送回业务依实际需要寄交指利用户,第五联承运商持回,据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物料管理科自存。
第十三条 用户自运
(一)用户需要自运时,物料管理科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定。
(二)成品装载后,承运人于“成品交运单”上签认,依第十二条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直接外销成品交运
(一)物料管理科应于结关前将成品运抵指定码头或货柜场以降低额外费用(如特验费、监视费等)。
(二)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外销订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报关行签收后,第四联免送用户,依存于物料管理科,第五联经报关行签收后由承运人持回,据此申请费用。
(三)外销发票正联送业务部门收存,存根联和开剩发票则于下个月二日前汇总送会计部门。
(四)成品需于厂内装柜时应依下列要求输:
1.物料管理科应于接到业务部门通知后,即联络货柜入厂装运。
2.装柜时应依用户要求装柜方法作业,装毕后货柜应以封条加封。
第十五条 成品交运单更正
“成品交运单”因交运内容更改或填单错误需更正时,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内销交运单”更正:
1.还未交运:开单人员应于原单错误处更正,并加盖更正章,假如难以更正,则将原单各联加盖“本章作废”字样,重开“成品交运单”办理交运。作废“成品交运单”第一联留仓运科,其它各联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查对存档,另开错误发票则加盖“作废”章,存于原发票本。
2.已交运:开单人员应立即开立“交运更正单(内销)”第一、二、三联送业务部查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送会计,第三联依实际需要转送交利用户,第四联寄指用户,第五、六联存于仓运科。
3.如发票已送用户,因错误而需重开者,应将新开发票连同“交运更正单”第四联送业务部门转交用户,并需督促用户取回原开发票。
(二)“外销成品交运单”更正:
1.还未交运: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办理。
2.已交运:经办人员应立即至交运码头或货柜场办理“装箱单”等报关文件更正,并立即开立“交运更正单”,其步骤和发票更正比照第一款要求办理。
3.“交运更正单”不得作为出厂凭证。
第十六条 “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审核及追责
(一)审核:物料管理科收到“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下列情况者,应即附相关单据送业务部门转用户补签:
1.未盖“收货章”。
2.“收货章”模糊不清难以识别,或非企业名称全衔。
3.其它用途章(如公文专用章)充当“收货章”。
(二)追责:物料管理科于每个月10日前就上月份交运签收回联还未收回,应立即追责,并依协议要求罚扣运费,同时应于月底前搜集齐全,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科查对存查。
第十七条 运费审核
(一)物料管理科每个月接获承运企业送回“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运费明细表”及发票存根,应于5日内审核完成,送回会计科整理付款。
(二)物料管理科审核运费时,应检视开单出厂及用户签收等日期,是否有逾期送达或违反协议要求,均依协议要求罚扣运费。
(三)若“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第十六条签收异常者,除依要求办理外,其运费亦应暂缓支付。
第十八条 成品领用和发票逾月反应
(一)物料管理科收到领用部门开立“成品领用单”经审核无误后,依其请领数量发货。
(二)业务部每个月初时把上月已出货未开立发票用户,订货(制)单、品名规格、数量、交运地点及原因和对策填立于“发票逾月未开立汇总表”一式二份,一份业务部存,一份送会计科据以查对。
□退货物管理
第十九条 运输联络
物料管理科接到业务部门送达“成品退货单”应先审查有没有注明依据及处理说明,若没有应将“成品退货单”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若有则依“成品退货单”上用户名称及承运地址联络承运商运回。
第二十条 退货物验收
(一)退货物运回工厂后,仓运科应会同相关人员确定退回成品异常原因是否正确,若确属事实,应将实退数量填注于“成品退货单”上,并经点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签章后,第一联存于会计,第二联送收货部门存,第三联由承运人携回依此申请费用,第四联送业务部向用户取回原发票或销货证实书。
(二)物料管理科收到尚无“成品退货单”退货物时,应立即联络业务部门主管确定无误后先暂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货单”后再依前款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货物处理
退货物处理方法系需重处理者,物料管理科应督促处理部门领回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退货更正
(一)若退回成品和“退货单”记载退货物不符时,物料管理科应暂予保管(不入库),同时于“成品退货单”填注实收情况后,第三联由运输企业携回依此申请运费,第二联送回业务部门处理,第一联暂存仓运科依此督促。
(二)业务部门查验退货物确属无误时,应依实退情况更正“退货单”送物料管理科办理销案。
(三)倘退货物系属误退时,业务部门应于原开“退货单”第四联注明“退货物不符”后,送回物料管理科据以办理退回用户,将其交运作业按第十二条要求办理,并在“成品交运单”注明“退换货不入帐”,本项退回运费应由用户负担。
□滞成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滞成品分类、提报
(一)滞成品部分由物料管理科依类别及分配库位编号编列存放,并就每一堆置单位(如一垫板)固定库位存放便于管理。
(二)滞成品发生原因及代号:
1.计划品:
A.正常品缴库后满6个月未销售或未售完。
B.正常品缴库后虽未满6个月,但有变质顾虑。
C.和正常品同规格或其它原因未能出库(异常品)。
D.每批生产所发生次级品。
2.订货生产
E.订单取消时
F.超制、短码尾数时。
G.生产所发生次级品
3.其它
H.试制品
I.销退重整列为次级。
J.其它。
(三)物料管理科应于翌月5日前汇总填制“滞成品处理月报表”,呈主管核签,第一联送总经理处理,第二联自存。
第二十四条 滞成品发货
物料管理科于接到业务部门指定滞成品“订货通知单”后依第四章发货管理要求办理。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帐务
物料管理科收到“成品明细表”后,应立即和相关单据查对,如发觉异常应立即办理更正。
第二十六条 盘点
(一)库存成品应作定时或不定时盘点,盘点时由会计科将盘点项目依规格类别填具“成品盘点表”会同物料管理科盘点,并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入数量栏内。
(二)实施电脑化后,“成品盘点表”由电脑制表。
(三)会计科将“成品盘点表”盘点数量和帐面数量查对若有差异,即填具“盘点异常汇报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数及金额,送物料管理科查明原因,再送业务部主管研判,拟具改善方法呈总经理核决。
(四)盘盈亏数量经核决后,由物料管理科开立“调整单”,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一联仓运科自存。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备
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物料管理科应于仓库显著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依工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设置消防设备,由总务科指定专员负责管理,每日最少检验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修护补充,并配合厂区消防训练,以提升应对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库房管理应注意事项
(一)仓库内应常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
(二)易燃品、易爆品或违禁品不得携入仓库,物料管理科应随时注意。
(三)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应先报备,并有些人专责许可后才可。
(四)物料管理科对所经管成品库存及仓运设备应负责安全使用之责,假如破损应立即反应主管并立即委托修护。
(五)未经物料管理科主管核准相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搬运完成后,亦不得在仓库逗留。
(六)物料管理科人员于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及电源、水源是否开闭,以确保仓库安全。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和修订
本管理准则呈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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