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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弹性工作制
弹性工作制:考虑到司机及销售等人员工作性质,确保因加班而延长工作时间职员得到充足休息,随即工作能正常进行而采取一个补充方法实施弹性工作制,按天天上班不定时打卡/次计算出勤。
C类:手工考勤制度
1、企业职职员无法正常打卡(如企业会计、采购等因公常常外出),除早上8:00必需打卡外、其它打卡时间可由本人向企业提出,经总经理或副总同意后交人事立案能够补签。
2、享受加班费人员连班,部门主管以手工考勤形式天天如实填写考勤日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注:未经过企业总经理同意人员,一律按A类打卡要求出勤。(缺打或漏打者后果自负)
(二)、补/签卡
1、对于职员忘记打卡、错打、卡钟故障、停电等客观原因未打卡,可在二个工作日内填写签卡申请单,经同意后由人事立案,逾期不予办理。
2、一月之内个人原因补签卡次数累计不得超出二次,从第三次起,每次扣半天工资。
1、迟到:超出要求上班时间到岗视为迟到。
2、早退:未到要求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每分钟扣款1元)
3、旷工:部门安排出勤(含加班),未经请假而缺勤。
4、未上班且未提供任何有效凭证、超出要求上班时间30分钟未到岗、卡上无打上班统计和补签手续均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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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旷工:部门安排出勤(含加班),未经请假而缺勤。
4、未上班且未提供任何有效凭证、超出要求上班时间30分钟未到岗、卡上无打上班统计和补签手续均视为旷工。
5、职职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上下班时间。
(四)、加班/值班
1、加班、加点
1.1 加班:职职员在节假日或企业要求休息日仍照常工作没能安排补休。
1.2 加点:职职员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额定工作以后,为完成领导安排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
1.3 职员在没有完成额定工作内情况下,因个人原所以延长工作时间不作为加班、加点。
2、加班性质
2.1 指令性加班:企业因为临时任务安排集体加班,或各部门因本身工作需要安排集体加班和因外部协作而发生加班。
2.2 非指令性加班:除指令性加班以外其它加班。
2.3 换休:因停电、盘点等原因由企业统一安排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对换,换休不纳入加班。
3、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批,行政人事查对后立案。临时安排加班,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加班手续,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推行签批手续。
2.3 换休:因停电、盘点等原因由企业统一安排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对换,换休不纳入加班。
3、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批,行政人事查对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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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班需打加班卡,加班以半小时为最小计薪单位(超出25分钟按半小时计,不足25分钟不计)。加班不打卡,视为没加班处理。
5、加班时间和实际出勤统计要一致,如实际出勤时间和申请时间不一致时,企业则以取小统计标准为准。
6、值班:在正常班次之外,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在下班后、节假日、企业要求休息日仍然照常上班情况。由行政人事部需制订值班安排表,并通知相关值班及主管人员责令实施。
(五)请假/休假
1、请假要求:
1.1不管何种假别,三天之内应在请假前一天填写《请假单》,请假超出15天,应提前3天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突发事件除不可抗力外需在事中请假,不得事后请假。请假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经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后交和行政人事部立案方可离岗。
1.2 职职员请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需提前提供对应证实,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2、事假:职职员因私事不能来企业上班,须请事假。但标准上整年累计不能超出20天(特殊情况或淡季由部门主管决定延长),事假无薪资。
4、加班需打加班卡,加班以半小时为最小计薪单位(超出25分钟按半小时计,不足25分钟不计)。加班不打卡,视为没加班处理。
5、加班时间和实际出勤统计要一致,如实际出勤时间和申请时间不一致时,企业则以取小统计标准为准。
6、值班:在正常班次之外,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在下班后、节假日、企业要求休息日仍然照常上班情况。由行政人事部需制订值班安排表,并通知相关值班及主管人员责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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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假/休假
1、请假要求:
1.1不管何种假别,三天之内应在请假前一天填写《请假单》,请假超出15天,应提前3天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突发事件除不可抗力外需在事中请假,不得事后请假。请假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经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后交和行政人事部立案方可离岗。
1.2 职职员请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需提前提供对应证实,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2、事假:职职员因私事不能来企业上班,须请事假。但标准上整年累计不能超出20天(特殊情况或淡季由部门主管决定延长),事假无薪资。
3、伤病假/非因公负伤:职职员因涉外负伤不能正常上班需要请病假,请假者需向行政人事部出示有效医疗证实,方可请假/或延长;伤病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
4、工伤假:职职员因工负伤,可休工伤假。职员因工受伤后至劳动能力判定前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员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基数60%发放。(职职员因工在指定工作范围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工伤。)
5、婚假:
在厂工作满两年享受3天-7天。响应国家号召,属于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加2天假期。
6、丧假:
在厂工作满十二个月职员直系亲属(指配偶、儿女、父母)死亡,企业给3天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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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假:(指在企业工作满10个月以上者)
非晚育,产假90天;晚育,产假100天。
(1)男26周岁、女24周岁及以上初育为晚育;
(2)难产增加产假1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3天;
(3)产假以产前后休假累计。
8、看护假:
工作满十二个月,爱人在家生产需回乡探望母子,企业可给男方3-7天看护假。
9、法定假:(依据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9.1 元旦;
9.2 春节;
9.3 国际劳动节;
9.4 国庆节;
9.5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节假日。
具体以企业通知为准。
10、批假权限:
职员请假在1天以内(包含1天),由所在部门组长/主管同意;请假超出2天,由所在部门主管/经理同意,职员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或副总同意。
职员请假在2天以内(包含2天),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副总同意;请假超出3天需总经理同意。公干出差在2天以内(包含2天)由部门经理审核,副总同意;超出3天需由总经理同意。
11、职职员休产假、看护假,按其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数额60%支付工资;职职员休婚假、丧假,按其标准工资60%支付。(时间制薪资标准工资=底薪+职务津贴+年资奖;责任制薪资标准工资=底薪+职务津贴+年资奖+补助薪资,具体由企业同意实施为效)
12、本制度自副总及总经理签署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修改权归企业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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