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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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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员认真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年初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全方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基础,强化监管,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展现总体稳定好转趋势。
一、建筑施工事故总体情况
,全国建筑业(包含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1.4%和6.5%(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安全生产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事故”,本分析汇报分析对象即为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死亡1193人,和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1.28%,死亡人数下降了9.89%;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3起、死亡170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和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上升了2.38%,死亡人数下降了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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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起
数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图一 :、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比较
图二:、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
全国有16个地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下降幅度超出全国平均值(全国下降平均值为9.89%)有13个地域。其中下降幅度超出30%有5个地域:海南省(61.9%)山西省(50%)、广西区(50%)、河南省(43.55%)、江西省(41.38%)。
有地域即使事故起数下降不过死亡人数增加,如北京市事故起数下降了11.76%,死亡人数却增加了1.43%,天津市事故起数下降了37.5%,死亡人数却增加了5.88%,类似地域还有江苏和青海省。
,有9个地域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全部比上年同期上升,如吉林省事故起数上升12.5%,死亡人数上升5.88%;黑龙江省事故起数上升28.95%,死亡人数上升26.09%,类似地域还有辽宁、安徽、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省和西藏区。
图三:全国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上升、下降地域百分比
图四: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上升、下降地域百分比
图五:、全国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比较
图六:、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
,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最多10个地域分别是广东省(死亡84人)、浙江省(死亡78人)、江苏省(死亡77人)、上海市(死亡74人)、四川省(死亡72人)、北京市(死亡71人)、黑龙江省(死亡58人)、辽宁省(死亡58人)、云南省(死亡54人)、河北省(死亡50人)。
图七:广东等10地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百分比图
,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3.43(人/百亿元,以下同)。全国有10个地域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是山西省(0.63)、山东省(1.41)、浙江省(1.69)、江苏省(1.76)、湖南省(2.38)、天津市(2.48)、江西省(3.13)、河南省(3.31)、湖北省(3.37),其它地域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其中较高有甘肃省(15.20)、青海省(14.79)、贵州省(14.59)、海南省(13.45)、黑龙江省(10.13)。
,全国共有19个地域发生了三级事故,其中发生1起三级事故有7个地域:北京市、内蒙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西藏区、陕西省;发生2起三级事故有6个地域: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浙江省、山东省、甘肃省;发生3起三级事故有2个地域:黑龙江省(共死亡9人)、河南省(共死亡10人);发生4起三级事故有3个地域:辽宁省(共死亡17人)、广东省(共死亡16人)、四川省(共死亡22人);发生6起三级事故有1个地域:江苏省(共死亡24人)。
表一 三级事故发生地域情况
发生事故情况
地 区
未发生三级
事故
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江西省、广西区、海南省、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区、新疆区、重庆市、新疆建设兵团(13个)
发生1起三级
事故
北京市、内蒙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西藏区、陕西省(7个)
发生2起三级
事故
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浙江省、山东省、甘肃省
(6个)
发生3起三级
事故
黑龙江省、河南省(2个)
发生4起三级
事故
辽宁省、广东省、四川省(3个)
发生6起三级
事故
江苏省(1个)
图八:三级事故发生地域百分比
图九:江苏等七地域三级事故起数百分比图
二、专题分析
(一)全国建筑施工全部伤亡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别分析
,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关键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这些类型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45.52%、18.61%、11.82%、5.87%、6.54%,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88.36%。
图十: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百分比图
2、事故部位分析
,在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19.20%;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12.66%;安装、拆卸塔吊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10.06%;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8.38%。
图十一: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百分比图
3、发生事故工程基础建设程序推行情况分析
(1)推行全部程序:在推行程序工程中发生事故516起,占事故起数50.84%;死亡566人,占死亡总人数47.44%。
(2)未推行程序:发生事故311起,占事故起数30.64%;死亡403人,占死亡总人数33.78%。
(3)部分推行程序:发生事故188起,占事故起数18.52%;死亡224人,占死亡总人数18.78%。
图十二:各类型事故基础建设程序推行情况死亡人数百分比图
表二 事故包含工程基础建设程序推行情况
基础建设程序推行情况
事故起数(起)
伤亡人数(人)
数量
占总数百分比%
死亡
占总数百分比%
重伤
占总数百分比%
总 计
1015
100%
1193
100%
152
100%
办理了立项手续
664
65.42%
749
62.78%
82
53.95%
办理了用地许可证手续
639
62.96%
713
59.77%
79
51.97%
办理了计划许可证手续
644
63.45%
719
60.27%
78
51.32%
办理了招标投标手续
619
60.99%
693
58.09%
77
50.66%
办理了施工图审查手续
609
60%
675
56.58%
75
49.34%
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手续
604
59.51%
669
56.08%
76
50%
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639
62.96%
712
59.68%
76
50%
办理了安全监督手续
622
61.28%
692
58.01%
74
48.68%
(二)全国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型、部位分析
施工坍塌:21起、死亡8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48.8%和50.6%。包含:
(1)基坑边坡失稳、土方坍塌事故7起、死亡22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33.3%、25.6%;
(2)模板支撑失稳造成坍塌事故4起、死亡18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19.0%、20.9%;
(3)拆除工程时发生坍塌事故3起、死亡15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14.3%、17.4%;
(4)大风或暴雨使工地临时宿舍发生坍塌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9.5%、8.1%。
(5)因在建工程质量引发坍塌事故5起、死亡24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23.8%、27.9%。
高处坠落:8起、死亡29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18.6%和17.1%。包含:
(1)塔吊在安装拆除时发生事故6起,死亡23人,分别占高处坠落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75%和79.3%;
(2)吊篮脚手架在作业中发生坠落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高处坠落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25%和20.7%。
中毒窒息:5起、死亡17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总数11.6%和10.0%。包含:
(1)在市政工程管沟中作业发生中毒3起事故,死亡10人,分别占中毒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60.0%和58.8%;
(2)在人工挖孔桩中发生1起中毒事故,死亡4人,分别占中毒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20.0%和23.5%
(3)工人冬季取暖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中毒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20.0%和17.6%。
触电:2起、死亡9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4.7%和5.3%。两起事故全部是在工地搬运钢制品构件时划破敷设在地面上临时动力电缆线造成事故。
机械伤害:2起,死亡9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4.7%和5.3%。两起事故分别发生滑模下降和电梯调试中。
起重伤害:2起,死亡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4.7%和3.5%。
淹溺: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及死亡人数2.3%和1.8%。原因是在顶管作业中,雨水漫过围堰并灌入沉井,造成井内施工人员被淹死亡。
车辆伤害: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2.3%和1.8%。
火灾:1起,死亡8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2.3%和4.7%。
2、事故发生地域分析
(1)发生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事故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及死亡人数39.5%和37.6%。
(2)地级城市事故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及死亡人数39.5%和37.6%。
(3)县级城市事故3起,死亡11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及死亡人数7.0%和6.5%。
(4)乡镇事故6起,死亡31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14.0%和18.2%。
三、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特点
(一)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但三级事故百分比有所上升。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死亡1193人,和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1.28%和9.89%;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3.43,比上年下降1.24。不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有所增多,共发生43起、死亡170人,和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38%和下降2.86%。
(二)事故类型仍以“五大伤害”为主。全国建筑施工事故中,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和触电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88.36%,其中又以高处坠落事故为主,占事故总数45.52%。
(三)从事故包含工程推行基础建设程序情况来看,部分推行和未推行程序工程项目约占二分之一。,部分推行和未推行基础建设程序工程发生事故起数占总数49.16%,死亡人数占总数52.56%。
(四)部分省市即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绝对数较大,不过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很好。如江苏省、浙江省等建筑大省,死亡人数全部靠近80人,不过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均未超出2,反应了伴随建筑业规模增大,事故得到一定控制。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部分地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当地域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微弱步骤采取事故防范方法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二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多种管理资源和充足发挥各个管理层次、步骤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协力。三是部分地域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有力手段方法,对相关责任主体震慑力不够。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微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安全生产确保体系。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包含有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推行法规要求安全责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略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立即作出应有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三)保障安全生产各个环境要素尚需完善
一是部分建设项目不推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作用还没有充足表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乏对应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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