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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样本.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636082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5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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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协议号: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委托人 和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工程总造价: 工程监理酬金: 其 它: 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其解释次序依次以下: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书;本协议专用条件;本协议标准条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

2、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协议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协议签署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或委托监

3、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含有监理资质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5)“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监理人员。(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方面负责监理协议推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应和监理人投标时承诺完全一致,若有改变须实施第二十五条,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工程师。(8)“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据

4、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首先监理工作,含有对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监理工程师。(9)“监理员”是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含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监理人员。(10)“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当事人。(11)“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2)“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13)“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四十

5、二条相关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要求,监理人必需继续完成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但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所做工作。(1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15)“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16)“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完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完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17)“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含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含项目法人建管费、创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予见费。(18)“监理酬金率”是指市

6、物价局、建设局要求取费标准。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监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监理人应按投标时承诺和协议约定,派出适合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7、、标准,跟随工程进展,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关键包含:(1)审核承包商编写开工汇报,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计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2)确定承包商选择分包商;(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4)审核承包商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确保体系和施工安全确保体系;(5)督促、检验承包商严格实施工程承包协议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6)查验承包商或委托人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数量及质量;(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商落实施工安全确保方法;(8)督促、检验安全和文明施工; (9)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和隐蔽工程检验、验收;(10)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其它事宜;(11)签发工程付款凭证;(12)督促承包商整理协议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3)组织工程完工初步验收;(14)督促建设工程办理完工验收及其立案手续。第六条 监理人应该严格推行监理义务,对包含施工安全危险作业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对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该采取方法阻止;不能有效阻止,应该汇报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第七条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第八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

9、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第九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 务第十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第十二条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四条委

10、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五条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和监理人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通知已选定承包协议承包人,并在和上述承包人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六条委托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供以下资料:(1)和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第十七条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用房、通讯设施、常驻工地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第十八条依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

11、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第十九条 委托人不得对监理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压缩协议约定工期。监 理 人 权 利第二十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提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向委托人提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

12、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向承包人提出提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6)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7)取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汇报。(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

13、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复核确定权是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施工协议要求义务代表委托人和承包方商议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监理人所做变更也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职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相关人员。第二十二条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

14、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依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委 托 人 权 利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依法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和和其签订施工协议权利。第二十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但依据相关要求须报相关部门同意必需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有权

15、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第二十七条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或和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 理 人 责 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在协议期内,应该推行约定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该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协议第二十七条要求以外)不应超出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施工协议约定质量

16、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人不负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六、七条要求引发和之相关事宜,应向委托人负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应该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和监理协议,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担监理责任。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工程质量缺点、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监理人除负担对应赔偿责任外,还将依法负担对应行政法律责任。委 托 人 责 任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应该推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

17、义务,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损失给予赔偿。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人多种费用支出。合 同 生 效、变 更 和 终 止第三十五条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应对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第三十六条在监理协议签署后因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

18、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增加不超出42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因增加监理时间而增加监理酬劳。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完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署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已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协议即告终止。保修期间监理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该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在应该取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凭证,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

19、依据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此时,委托人应负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监理人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应该视为额外工作,应有权按额外工作得到额外酬劳。第四十一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并要求整改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

20、终止委托监理协议通知,协议即行终止。监理人要所以负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监 理 报 酬第四十三条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劳,应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第四十三条方法进行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四条假如委托人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应自要求之日起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滞纳金计算方法、标准在“专用条件”第四十三条中约定。第四十五条支付监理酬劳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第四十五条条款约定。第四十六条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

21、书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劳项目标支付。其 她第四十七条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所必需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八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教授咨询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其费用由监理人负担;由委托人聘用,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中约定给经济奖励。第五十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酬劳或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和协议要求、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第五十一条

2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秘密。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全部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这类文件。争 议 解 决第五十三条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发对对方损失和损害赔偿,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双方在“专用条件”第五十三条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监理机构人选: 监理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 第十一条 外部条件包含: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提

23、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回复。第十四条委托人常驻代表为 第十七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以下设施: 第十八条委托人同意,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可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包含服务时,这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收指示。委托人并同意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和这类服务提供者合作,但可不对这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在协议期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出监理酬劳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第四十三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

24、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监理人酬劳:(一)委托人同意实施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同意现行监理取费标准,支付监理酬金: 1 监理酬金计取,可采取下列两种方法,按 实施: 按工程投资额百分比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投资额监理酬金率) 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 元/人.日(月)投入人数工作日(月)数。 2 监理酬金支付方法: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法: 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A 预付款支付:自监理协议签定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 ,作为预付款;即 。 B 进度款每个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三种方法,按 实施: a按月度

25、额支付: 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预付款)/监理期限(月);即 。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委托人按监理工程师同委托人所指派工程代表审定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和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当月监理酬金=(实物工作量+设备购置费)监理酬金率;即: c.按完成工程阶段支付: C 工程完工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97,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满10日内结清。(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协议酬劳/监理服务日) 附加工作酬劳 (三)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 额外工作酬劳 (四)委托人应该按协议约定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0.5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第四十五条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劳,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九条奖励措施: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酬劳比率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需填入地名,如“深圳”、“北京”等)(二)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 加 协 议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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