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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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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该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要求以外私自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要求以外私自设置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该公告。 申请人依据公告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据公告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该严格遵遵法定时限要求,遵照便民标准,提升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立即送达、全程监督。 第八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 第九条 各承接处室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和公布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成。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立即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该接收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该符合《中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能够经过网络或现场办理等方法提出申请,并根据公告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该出具收到申请材料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和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政务中心应该严格根据要求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政务中心应该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能够当场更正,应该许可申请人当成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政务中心应该受理。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许可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补正材料通知应该在要求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该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受法定救助权利和路径。 第二十二条   政务中心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便民、高效标准进行分类办理: (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行政许可申请,应该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准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实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当场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能够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过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应该出具。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行政许可申请,应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转运单,按申请事项类别和内部职能分工,在作出受理决定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承接该许可事项业务处室。 (三)政务中心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该根据本项许可法定条件、要求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承接人员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或检验,发出现场检验通知或检验通知,组织现场检验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验统计。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接人员对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该提出初步许可或不予许可书面意见报本处室责任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处室应该将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签署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由许可承接人员制作统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资格证、同意文件或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行政许可证实文件,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送交局政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由办理人制作统一《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交政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不予许可决定应该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第三节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要求期限内,各处室应该提升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根据本行政机关对外公告行政许可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应根据本行政机关对外公告行政许可时限审查完成,并将许可资料报送上级机关。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判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程序要求期限内,各处室应该将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时间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该听证事项,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并预先公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享受申请听证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事项,应该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承接处室提出,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需时给予公告。 (三)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发表提出审查意见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制做听证笔录,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岗位。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费用列入经费预算,由本行政机关负担。 第五节   送 达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接人应该将制作完成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该颁发许可证实文件一并转交政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政务中心收到承接处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该颁发许可证件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 政务中心应该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并实时公布领取批件通知。 第三十七条   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该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回执应该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名称、编号、联络方法等。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该提供本人身份证实和政务中心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她人领取,还应该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实。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该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六节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政务中心归口政策法规处管理。 第四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依据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方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及本措施相关要求,对行政许可办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公正透明、快捷便民。并定时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局其它要求和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确保实施行政许可公正和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告,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局公众网或以其它方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关键包含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公告和许可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告。 第三条 湖南省及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照公告生效标准,未经公告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公告载体,以网站为主。主动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手段,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告,提升效率,确保公告制度实施。 第六条 行政许可项目和程序应该依法确定,完整、清楚、正确,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统一在局公众网上公布。 第七条 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程序关键包含: (一)依法确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许可条件; (五)许可程序; (六)工作时限; (七)许可事项有没有数量限制; (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表格;  (十)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其它内容。 申请人对公告许可内容有疑问,局政务中心或承接该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处(科)室应该给说明、解释,并提供正确、可靠信息。 第八条 依法公告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 , 承接行政许可处(科)室及承接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和实施,不得自行变更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如遇法律依据改变,需要修改、变更,由承接处室提出修改、变更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科)审核后,更改公告内容。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制度。局政务中心依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情况,将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实时公布,即时更新,方便管理相对人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关键内容包含申请受理单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办理状态、办理时限及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一条 政务中心应该在行政许可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局公众网上给予公开,并定时将行政许可决定录入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内容,包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使用期限、决定内容和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要说明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各相关处(科)室应配合政务中心,立即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确保公告制度实施。 第十四条 各相关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凡未遵守本公告制度,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负责执法监督机构对其它业务机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督促、检验、指导,并对发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活动。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级及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该遵照正当、公正、立即、便民、效能标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范性文件正当性、合适性,是否按要求立即进行审查立案;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政务信息公开是否全方面、正确、立即;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限、条件、程序、文书、案卷材料归档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使用方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利用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 (六)罚没款收缴方法、罚没款和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自觉接收相关机关监督检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方法: (一)规范性文件立案审查和事先审查;   (二)行政执法检验、单项工作评议考评;   (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审核把关;对下级部门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四)受理相对人举报、投诉和控告并进行调查;   (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行政执法协调; (七)听取被监督单位或部门执法工作汇报; (八)调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验、随同现场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方法和工作制度; (二)依据行政执法情况,制订行政执法年度检验计划,确定执法检验关键和方法。 (三)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四) 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问题提出提议或意见。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觉问题,根据下列要求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妥,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按法定程序责令更正或依法给予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更正,或给予撤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依据复议程序变更或撤销: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不妥。 (三)不推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推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依据复议程序责令限期推行。 (四)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根据要求报送审查立案,责令限期更正。 (五)未全方面、正确、立即公开政务信息、未根据要求建立和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责令限期更正。 (六)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觉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妥行为,执法监督机构能够组织调查,并依法纠正;视情节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措施》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移交监察机构处理。 第八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觉问题进行处理时,应该将行政执法监督检验情况立即向被检验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能够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立即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应该根据要求实施,并在要求期限内将实施情况汇报执法监督机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 败诉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过失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败诉过失责任,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国行政复议法》、《中国公务员法》、《中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国家赔偿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文件,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据称“行政执法案件”,包含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市州局、县市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和以省局、市州局、县市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系统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标准,将权力和责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具体承接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确定败诉结果、调查过失行为、认定过失责任;省局人事教育处、监察室负责追究责任,办公室负责实施经济追偿。 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局应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接。 第二章 败诉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是指: (一)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确定行政行为违法; (二)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 (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 (四)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一定时限内推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定应该给赔偿。 第七条 因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部门,必需严格实施案件汇报制度。 (一)案件受理汇报。各市州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立案。各县市局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报市州局政策法规处立案。 (二) 案件结果汇报。省局机关各处室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其分管局长及政策法规处。 市州局应在自己办理对县市局提起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行政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其分管局长及省局政策法规处。 县市局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其分管局长及市州局政策法规科。 (三) 实施情况汇报。省局机关各处室、市州局应在实施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实施情况汇报其分管局长及省局政策法规处;县市局应在实施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实施情况汇报其分管局长及市州局政策法规科。 第八条 省局及市州局行政执法案件生效败诉结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依法确定。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收到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确定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结果,向败诉案件包含责任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定书》(附件1),并抄送人事教育处、监察室。 县市局行政执法案件生效败诉结果由市州局政策法规科依法确定。政策法规科应在收到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确定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结果,向败诉案件包含责任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定书》(附件1),并抄送人事教育科、监察室。 第三章 过失调查及认定 第九条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失,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要求》追究其过失责任。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失造成败诉,依据本措施追究其败诉过失责任。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失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过失情形及不推行法定职责过失情形依《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要求》第五条之要求。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过失情形是指: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时限; (三)未推行法定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过失,造成行政执法案件败诉,应该依据承接人、审核人、同意人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失情节等原因,认定败诉过失责任。 第十二条 按要求经审核同意后行政行为有过失而造成败诉,承接人、审核人和同意人根据以下方法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一)承接人未经审核、同意而私自作出,承接人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二)承接人不依据审核、同意内容实施行政行为,承接人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三)承接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承接人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四)承接人因过失提犯错误意见,审核人、同意人应该发觉而未发觉,或发觉后未予纠正,承接人、审核人、同意人共同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五)审核人未经同意,私自作出决定,审核人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接人意见,同意人按审核人意见同意,审核人、同意人共同负担败诉过失责任,承接人不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七)违反程序未经承接人拟办、审核人审核,同意人直接作出决定,同意人负担败诉过失责任,承接人、审核人不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八)同意人改变承接人、审核人意见,同意人负担败诉过失责任,承接人、审核人不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无过失,因下列原因造成行政执法案件败诉,不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一)法律法规要求不明确或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 (二)上级领导违规干预; (三)其它原因不负担败诉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科)自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定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措施要求调查相关工作人员过失,确定败诉责任;会同人事教育处(科)、监察室研究、制作《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书》(附件2)报局长会审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由主管局长同意。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书》经审议经过后,10日内送人事教育处(科)、监察室实施。 第十五条 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监察室制作《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移交书》(附件3)报局长会审议同意,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责任追究方法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验;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行政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 (四)严重违法、违纪,调离原执法岗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包含行政处分,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事教育处、监察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将决定书及其实施、办理相关材料归入责任人档案。 第十八条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要求实施赔偿后,由办公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负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败诉过失责任人不服行政处分决定,依《中国监察法》要求进行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实施。 第二十条 负责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在责任确定、追究工作中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局长或监察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5日”、“10日”、“30日”要求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制订或完善本部门对应实施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定书》 2、《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书》 3、《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移交书》 附件1: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定书 确定书编号 (败诉案件包含责任部门): 现将法律文书 送你处室,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败诉。依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试行)》,由政策法规处(科)对你处(科)室包含败诉过失责任进行调查,请予主动配合。 年 月 日(公章) 抄送:人事教育处(科)、监察室 附件2: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编号 案由: 责任人: 所在部门: 职务: 败诉过失行为事实和证据: 责任认定理由: 责任追究种类和依据: 年 月 日(公章)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责任人,交责任人所在部门。 附件3: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失责任追究移交书                移交书编号 (接收移交单位) : 经调查,本局认为 所在部门、所在职务 姓名 涉嫌触犯了《中国刑法》第 条 款要求,现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你单位审查。 此致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5: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机关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订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报人事教育处纳入全局统一培训计划之中,由政策法规处和人事教育处共同组织实施并检验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习、培训关键内容包含: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执法内容及执法程序; (三)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文书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十二个月不得少于十二天,关键采取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方法,以举行培训班、法制讲座、学习交流、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处室工作人员法制自主学习,并认真组织本处室人员参与局机关统一安排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七条 省局新录入、新调入、新转入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需参与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同时还应接收岗位培训,参与全局统一组织法制考试。没有参与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不安排或不留任执法岗位,已取得执法证件,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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