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购置住宅奖助措施
第一条 为奖励工作成绩突出职员,留住人才,特制订本措施以提升职员工作主动性。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欲承购市区或其近郊兴建住宅房屋(店铺、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措施要求申请奖助金。
第三条 申请奖助职员应含有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 在本企业服务满3年,并到法定年纪者。
2. 连续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范围内各项指标,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者。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企业印制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上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参考以下标准:
1. 年资:即职员服务年限
2. 考资:对各职员作成绩综合考评
3 抚养负担
4. 职等:
以上各项可要求一个积分点,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法定其顺位。
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措施奖助职员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企业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30天内订购者,由本企业洽请正统建设企业照该企业公开售价优惠45000元。超出30天订购者,优惠30000元。
2.由本企业无息贷和申请人10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此项贷款由本人直接拨交正统建设企业。作为申请人承购该企业房地最终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 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于发薪时扣还。
申请人应觅得本企业认可之人为确保人,负连带清偿债务责任。 职员互助事项给付申请书(代传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日期
付款编号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部 门
厂部 课
核发金额
申请项目
事
实
主办干事
申请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会计项目
和当事人
关系
当事人为申请人
支票号码
证实文件
给付金额
主
任
委
员
指
示
会
计
干
事
总
务
干
事
人
事
部
门
部
门
主
管
申
请
人
签
章
(一)借款人 兹向贵企业借得 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在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贵企业"职员购置住宅奖助措施"申借,借款人申明恪遵该措施要求,如有违反,依该措施要求处理。
(三)连带确保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含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万元),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借款人:
住 址:
第七条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立约人冶金股份(下称甲方)和××企业(下称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条款以下:
(一)借款金额:甲方贷和乙方 元。
(二)利息:无
(三)清偿期限:
(四)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第一条 贷款系依"冶金股份职员购置住宅奖助措施"要求申贷。倘乙方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和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三个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清偿贷款即时一次偿清,并依该措施第八条第一款追收利息。
(五)抵押标物,乙方申贷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和甲方设定抵押。
1.土地:
2.房屋:
(六)抵押权顺位:第 顺位。
立约人: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表
申请人 兹愿遵照"职员购置住宅奖助措施"相关各条要求,推行偿还贷款
义务,申请承购住宅一户,特具本申请。
申 请 人:
单 位:
身份证字号:
年 月 日
籍贯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现 在
住 所
全部权
进
公
司
日
期
年
资
年
月
近
三
年
年
终
考
绩
抚
养
亲
属
姓
名
(依本措施第四条要求)
父:
母:
配偶:
儿女:
职
等
职
称
年月日
积分
审查
结果
初审
意见
练习员
办事员
副管理员
副工务员
管理员
工务员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副管理师
副工程师
管理师
工程师
正管理师
正工程师
1.大学毕业
任用
十二个月甲等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9年
2.三年制专科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3.五年制(含二专)专科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4.高职、高中毕业
任用
十二个月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5.初中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前项连带确保人以确保一人为限。
依本措施申请借款职员不应是本条所称确保人。
第八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和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企业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申请人推行:
1.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借款自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利息。
2.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和本企业,由本企业依本措施要求记售和其它合格职员,其移转一切费用税捐(包含契约、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房地价款,则由本企业无息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要求办理,如服务满3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清偿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和本企业,其抵押金额应包含:
(一)借款金额。
(二)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利,致由其它合格职员承贷:
1.自行放弃。
2.交付贷款前离职。
3.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措施第三条要求或其申请书相关事项填载不实者。
4.未依本企业所要求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
5.因其它事故,经本企业董事会认为不宜给予贷款者。
第十二条 每批奖助人数由本企业董事会决定,随时公布。如分配于第三条申请人后,仍有剩下时,亦可奖助其它不合该条要求职员。
第十三条 本措施经本企业董事会经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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