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34705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2.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样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样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样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样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样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已经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依据电力设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保护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电力设施包含: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标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

2、作,依法立即查处偷窃、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电力器材案件。县级以上交通、水利、林业、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本措施第三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通部门建立保护电力设施长久有效机制。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推行以下职责;(一)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教育活动,推广电力设施保护技术防范方法,提升电力设施抗外力破坏能力;(二)会同电力企业及电力线路沿线相关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和护线责任制,培训护线员;(三)

3、定时开展对危害电力设施隐患清查整理工作,发觉违反条例、细则和本措施行为,依法立即查处;(四)建立偷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会同相关部门立即查处举报案件;(五)协调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案件安全问题;(六)帮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所辖地域破坏电力设施治安和刑事案件;(七)会同电力企业在人口密集、车辆频繁穿越、易受外力影响等必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区界上设置标志,表明保护区域和保护要求。 第六条 电力线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防治电力设施偷窃、破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中。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机关应该支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4、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护线员,开展群众护饯活动。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制度,提升保护电力设施防范技术,对所管理电力设施定时进行巡视、维护和检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电力设施巡视、维修和检修。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电力企业有权阻止,对造成损害,能够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有权阻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汇报。第九条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仿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遵守。第十条 通

5、常地域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根据条例要求确定。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域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构)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以下:(一)1千伏至10千伏大于15米;(二)35千伏大于30米;(三)110千伏大于40米;(四)330千伏大于60米;(五)750千伏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通讯设施行为:(一)移动、损坏或涂改发电、变电、调度通讯设施及其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供气、排灰管道(沟)安全运行;(三)私自攀登变电设施,或利用变电设施拴牲畜、悬挂物体、张贴广告等;(四)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

6、地下,进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安全作业;(五)在变电站围墙外从事危及变电设施安全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秩序行为:(一)进入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扰乱施工,涂改、移动、损坏电力设施建设测量标桩和标识(二)侵占电力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破坏封堵施工道略,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三)扰乱发电厂、变电坫、电力生产供给指挥和调度机构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一)攀登或跨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杆塔及相关辅助设施;(二)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或进行其它挖掘作业,兴建建(构)筑物,堆放或焚烧

7、谷物、草料、木材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垃圾、矿渣、建筑废渣或含有酸、碱、盐等化学废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三)在电力线路及杆塔及辅助设施上悬挂广告、口号、晒衣绳和其它物体;(四)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或进行其它挖掘作业,或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树木;(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手持不符合安全要求高杆或导电物穿越或进行其它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活动,或在其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树木或其它植物;(六)移动、拆卸电杆拉线杆和拉线。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对应安全方法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

8、作业;(二)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践路保护区内施工;(三)超出安全高度4米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经过架空电力践路;(四)通信、广播电视等非电力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架线、检修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活动。第十五条经电力企业同意,并采取对应安全方法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一)因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和集会需要在电力线路设施上架设线路或设置其它设施;(二)人员和车辆确需在发电厂水库大坝上通行。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需进行爆破作业,应该根据国家颁布相关爆破作业法律、法规,采取可靠安全方法;并取得电力设施全部者书面同意,报经政

9、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七条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单位或个人,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必需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出售人或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起源、名称、数量、规格等。第十八条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建设计划时应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计划纳入城镇建设计划。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计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新建建筑物时,应该征求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九条因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确需损害农作物或砍伐树木时,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全部者一次性赔偿。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同意后,应对土地全部者、使用者林木、建(构)筑物进行实物调查登记。土地全部者、使用者在实物登记后抢种树木和抢建

10、建(构)筑物不予赔偿。因电力设施建设确需砍伐树木,建设单位应该依法到林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电力设施和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相互妨碍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其它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特殊需要必需迁移原有电力设施,应采取必需防护方法,并和电力设施全部者签署迁移赔偿协议;(二)电力设施后于其它设施建设,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域,因地理条件和出线限制等特殊情况,确需跨越房屋时,依据细则第十五条要求处理:(三)地下电力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设施需交叉经过时,由双打单位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采取安全方法后方可施工;(四)变更(改建、扩建

11、)原有建(构)筑物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距离要求,变更方应立即整改,由此造成损害责任,由变更方负担。电力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绿化或其它树木相互妨碍时,按细则第十六条要求处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元以下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可给元以上奖励。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重大贡献单位和个人,除给物质奖励外,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给表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法律、法规已要求处罚,从其要求。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要求,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处以200元以上

12、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未采取安全方法,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哄抢、偷窃、破坏电力设施或扰乱电力生产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要求,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措施要求,因破坏、偷窃或危及电力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人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措施自6月10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