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Nov2023Graduate LawReview2023年11月Vol.38 NO.第38 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实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许淇*摘要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问题,应当从“判断标准”和“主体视角”两个递进维度进行制度构建。鉴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及著作人身权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人格保护理论表现出的偏好,实践中宜采纳思想标准,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第一维度”,即以作者在作品表达中传递的个人思想不受侵犯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在涉及主体判断视角的“第二维度”,则应引入“理性受众”作为思想标准适用的主体视角:法官应立足于一个具有一般
2、认知能力与价值认同感的善意阅听人,对使用后的作品在传播渠道内的社会形象进行客观定位,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及利益平衡、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就作者是否有必要对作品被使用后的社会形象予以容忍作出公正的司法判断。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标准主体视角 思想标准“理性受众”引言:“标准一视角”二分体系的显化作为精神权利(法文:droitmoral,英文:moralright)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作品完整权经常活跃于各国立法与实践的视野。根据国际作者权(版权)学界的通常认知,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禁止权,其效力主要表现为,通过消极地引起侵权之债实现对外界侵害力的绝对防御,从而保障作品中蕴含
3、的、专属于作者本人的人格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法官的职责在于针对被诉的作品使用行为作出不法性与否的判断,即就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歪曲、篡改”给以规范性评价。在作出评价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应对两个连续的考问:何种程度的作品使用行为方可构成侵权意义上的歪曲、篡改抑或是割裂?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之“值”何在(问题一)?被诉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达到、甚至超越这一阈值,从而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问题二)?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阈值投影自其权利的边际。欲解决问题一,法官应将目光调转回权利内涵本身,以现行立法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划定的权利射程为依据,作为此类案件的决断
4、“标准”。然而,不同于前揭分析逻辑,问题二的处理往往进一步涉及裁断者在个案中所作的价值判断一一裁断者以既有之标准为尺度比量被告之行为,在某些观念指引下作出该当与否的内心评判。在这一过程中,某种特定的主体意识将不可避免地介入其中,并主导法官的价值判断。学理上将这种假想的意识主体谓作“人像”,法官据以作出判断的主导性意识即出自人像主体的观察视角。现有的理论研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官主体视角被视为侵权判定的一个新的抽象“标准”,有学者谓之“人格化判断标准”。但严格说来,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法官据以裁断的主体视角并非导出自权利本身的法律定义。片面的内涵使之无法单独为第三人的行为划定一条衡量不
5、法与否的“红线”,而必须依附于既有的侵权判定标准方可发挥其应用价值。因此,“标准”与“视*许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 0 2 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获首届“继来法视界杯”全国在校生法学征文大赛三等奖1参见胡骋:著作权法中的人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 0 2 3年第1期,第16 9-17 0 页。71许淇: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角”实隶属不同的逻辑层次,后者实为前者的某种实施工具,虽不当然参与侵权标准的内涵构成,但作为裁判者价值判断过程中主导性意识的来源,其固有的思维导流功能对于既有标准的规范适用意义不容小视。职是之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体系得解构为“标准”及
6、其下的“主体判断视角”两个递进维度。前者取决于本国的理论立场,通常反映于立法对权利边际的界定及相应的学理阐述中;后者则形成于具体的司法实践,由法律适用者对标准内涵的理解及对其制度效果的实用主义考虑等多重因素共同塑造。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方法的讨论多陷足于标准选择的争议,有关主体判断视角的研究迄今仍然是理论与实务探索的荒原。为了更好地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制度模式,为作者的精神利益及社会文化创造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和激励,除了化解现有的标准冲突、确定适于我国的侵权认定标准外,还需为特定标准的适用配以适当的主体判断视角,以确保制度运行的协调和稳定。得意于此,本文拟立足“
7、标准”与“视角”二分的体系逻辑,通过对不同法系的比较法考察探视我国当前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方面存在的混乱与缺陷,从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的双重视阈切入分析,对侵权标准作出择定,并尝试运用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对主体判断视角的选取给以建议,以优化标准的实践适用。一、“标准-视角”二分体系的比较法考察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两大法系主流国家的侵权判定标准与主体判断视角呈现出不同的组合样态(如下表一)。表一两大法系“标准-视角”二分体系形态对比/侵权判定标准主体判断视角作者本人(基本废除)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主)(行为)违反作者意志法官个人(利益平衡)法官个人(证据审查)英美法系(结果)损害作者声
8、誉作者本人(限于部分视觉艺术作品)作者意志标准下法官意识主导的利益平衡机制(一)大陆法系:作者意志标准下法官意识主导的大陆法系国家极为重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权利边际的确定上多以作者意志为参考标准,在侵权结论的作成上多关注被诉之行为本身。2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1-1条,作者对作品享有受尊重的权利。3 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 4、荷兰著作权法第2 5 条 5 、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 等也规定了作者禁止他人非法改动、以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国学者克洛德科隆贝表示,“尊重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等语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均要求作者之外2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声誉损
9、害标准和利益平衡理念,引入了一定的结果评价,将被告的行为结果也作为侵权判定的参考因素。3】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第L.121-1条,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6 6-6 7 页。4】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149 页。“著作人有权禁止对著作的歪曲或其他伤害,以防止其与著作间的精神及人身合法利益遭到损害。”5】参见荷兰著作权法(英文)第2 5 条第1款c-d项,载VEVAM(荷兰),https/www.vevam.org/wp-content/uploads/
10、2016/09/Dutch-Copyright-Act-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原文译为:“c.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动的权利,但基于该改动的性质是合理的除外;d.反对任何可能损害作者的荣誉、名誉或尊严而对作品进行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损害的权利。”6】参见西班牙著作权法(英文)第14条第4款,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s/es177en.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原文译为:“要求作品完整性受到尊重及反对任何可能有损于作者声誉或合法利益的歪曲、割裂、修改或其他损害行
11、为的权利。”72第38 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的第三人对作品采取一种被动接受的态度,任何违背作者意思的作品使用行为(如修改)原则上都应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7 在经典的“海妖岛案”中,被告为原告壁画上的裸体海妖涂上颜色作为“衣服”,德国法院即指出,作者有权保证其作品以原始的形式公开呈现,被告擅自修改的行为即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性的损害。8 在法国法院的一份判例中,被告将一段宗教性音乐用于广告,也因违反创作目的而被认定为侵权。9 有学者曾尝试对损害性的作品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但损害行为的范围极广,没有固定的构成要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既涉及该国对权利内涵的界定,又关
12、乎法院在进行侵权判断时选择的主体视角。10 在法国,法院曾一度以作者本人作为作品完整性损害的判断主体,公众、法官及第三人的价值判断皆不能替代作者的主观看法。1 这在“等待戈多案”中有着极深的体现。12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将该判断权留驻法院,但从早期的实践效果来看,其仍然对作者的主观态度表现出明显的偏护。13 这种严格主观的主体判断视角大大降低了权利保护的门槛,过度限制了作品的利用和公众的表达自由,在判决结果的公平性上多有疏漏。因此,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向英美法系国家秉持的实用主义立场侧目,在个案审理中主动引入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的法官审查视角,结合其他客观因素对被告行为的性质作出裁量,以调和各方
13、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2 0 17 年的“加尔默罗会修女的对话案”中,法国最高法院直接以利益平衡为由推翻了巴黎上诉法院的侵权判决,指出法院“应当在导演的创作自由与歌剧原作者的精神权利之间寻求公正的平衡”,进而改判修改歌剧结局的导演、编剧和剧院不构成侵权。14 今日的德国法院也将利益平衡审查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最终环节,当被告违背作者意志使用作品时,若法官认为其实现的利益大于对作者精神利益造成的损害,则可能因利益平衡的需要得到豁免。【15 利益平衡视角将作品使用者等“反利益(c o u n t e r-i n t e r e s t s)”集团引入了曾奉作者主观意志为圭桌的大陆法系诸国的
14、分析视野,16 意味着此后,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法官用以评判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权利的主导性意识不再单一地瓢饮自作者,而是加入了审判人员的认知和判断。这种颇具法系融合意味的视角变革潮流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7参见 法 克洛德科隆贝: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一一比较法研究,高凌翰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 9 5 年版,第45 页。8 See RGZ 79 397,Juni 8,1912 quoted from William Strauss,The Moral Right of the Author,4 American Journalof Compara
15、tive Law 506,510(1955).9 See TGI Paris,Chambre civile 1,15 Mai 1991,RIDA 2/1992,209 quoted from Denis Flynn,A ComparativeAnalysis of the Moral Right of Integrity in the UK,Ireland and France,7 Kings Inns Law Review 108,114(2017).10 类型化列举,参见 德 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 0 0 5 年版,第2 7 6-2 7 8 页。1l See Thom
16、as P.Heide,The Moral Right of Integrity and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ime for a NewApproach,2 U.C.Dav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Policy 211,246(1996).12 See TGI Paris,Chambre civile 3,15 Octobre 1992,RIDA 1/1993,225 quoted from Denis Flynn,A ComparativeAnalysis of the Moral Right of
17、 Integrity in the UK,Ireland and France,7 Kings Inns Law Review 108,114(2017).本案中的原告是作者的继承人。法院认为被告安排女性演员出演戏剧主角,违反了原作者“主角只能由男性演员扮演”的创作愿望,从而判决其破坏了原戏剧作品的完整性。13】如在19 7 5 年德国的“穆斯巴赫案”中,被告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改变歌剧舞台的方向,即被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其导演的演出也受到了禁止。SeeLGFrankfurt,U r t e i l v o m14.0 8.19 7 5-2/6 0 2 2 9/7 5 q u o t e
18、d f r o mRussell J.DaSilva,Droit Moral and the Amoral Copyright:A Comparison of Artists Rights in Fra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28 Bulletin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1,31-32(1980).14 See Cour de cassation,Chambre civile 1,22 juin 2017,N 15-28.467 16-11.759,Republique FrancaiseLegifrance(2
19、2 September 2023),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uri/id/JURITEXT000035004718?cassDecisionAttaquee=COUR_APPEL&dateDecision=22%2F06%2F2017+%3E+22%2F06%2F2017&isAdvancedResult=&page=13&pageSize=10&pdcSearchArbo=&pdcSearchArboId-&query=*&searchField=ALL&searchProximity=&searchType=ALL&sortValue=DATE_DES
20、C&tab_selection-juri&typePagination=DEFAULT.15】参见【德】图比亚斯莱特:德国著作权法(第2 版),张怀岭、吴逸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9年版,第6 9 页。16 See Adolf Dietz,The Moral Right of the Author:Moral Rights and the Civil Law Countries,19 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the Arts 199,222-223(1994).73许淇: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尼公约)之后越发显著。伯尔尼公约第6
21、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17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效仿公约规定,将“损害作者声誉”的类似表述引入立法。18 然而,其在条文中仍多保留着对作者更为广泛的精神利益的维护。荷兰著作权法第2 5 条第1款d项将作品完整性损害定义为“有损于作者声誉或荣誉,或者有损于其身为作者的尊严(dignityas an author)。【19】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第4款也在声誉损害要件之外使用了“有害于作者合法利益”的扩张性平行表述。2 0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在伯尔尼公约等统一文本中表现出对作者权利外部性影响的提高关注,流露出不同以往的限制精神权利保护的倾向,
22、但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制度表现来看,其以作者意志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哲学立场并未发生根本改变。2 1)此外,虽然这种“利益平衡视角”为作者的主观意志导入了诸多制衡因素,但最终的结论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对于被告行为的看法,缺乏真正客观的人像依据。2 2 即便这种审查视角能够以法官介入干预的方式有效阻止创作者对权利的滥用,但并未为审判人员的个体观念配以充分的约束机制,使得法官的个体认识偏差对司法评价造成的干扰不减反增。(二)英美法系:声誉损害标准下的“客观视角”和“主观视角”英美法系国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界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第6 条之二的定义,在侵权认定标准上整体偏向于结果意义的声誉损害标
23、准。英国19 8 8 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8 0条规定,作者和导演有反对作品受到损害其声誉或荣誉的歪曲、割裂及其他贬损处理的权利。2 3 美国版权法第10 6 条之二则赋予了视觉艺术家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或者对作品作可能有损于其声誉的修改的权利。2 4 加拿大 2 5 、澳大利亚 2 6 等国家也在版权立法中专门表达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17】参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6 条之二,载商务部,http:/ 0 2 3年9 月18 日。18】参见荷兰著作权法(英文)第2 5 条第1款,载VEVAM(荷兰),https:/www.vevam.org/wp-content/uploads/201
24、6/09/Dutch-Copyright-Act-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另见西班牙著作权法(英文)第14条第4款,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s/es177en.pdf,最后访问日期:2 023年4月1日。另见巴西著作权法第2 4条第4款,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11页。19参见荷兰著作权法(英文)第2 5 条第1款d项,载VEVAM(荷兰),htps:/www.vevam.org/wp-content/uploads/2016/
25、09/Dutch-Copyright-Act-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20】参见西班牙著作权法(英文)第14条第4款,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s/es177en.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21 See Adolf Dietz,The Moral Right of the Author:Moral Rights and the Civil Law Countries,19 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the Arts 199,222
26、(1994).22例如,法国最高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表示,文字作品通常可以分割,而音乐作品则不可分割。因此,截取部分文字作品进行简短引用一般不属于损害作品完整性的行为,但擅自截取、引用音乐作品的片段则是对原作品的不尊重。See Cour de cassation,Chambre civile 1,8 fevrier 2023,N 21-23.976,Republique Francaise Legifrance(22 September,2023),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uri/id/JURITEXT000047128242?dateDecision=08
27、%2F02%2F2023+%3E+08%2F02%2F2023&isAdvancedResult=&page=13&pageSize=10&pdcSearchArb0=&pdcSearchArboId=&query=*&searchField-ALL&searchProximity-&searchType=ALL&sortValue-DATE_DESC&tab_selection=juri&typePagination=DEFAULT.23】参见英国19 8 8 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8 0 条,载张大伟主编:英国版权法,王灵丽、马作鹏译,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 0 19 年版,第42-4
28、3页。“享有版权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享有版权的影片的导演,有权利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使其作品免受贬损处理”24】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 6 条之二,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 2 9-7 30 页。该规定来源于19 9 0 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ARA)。“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禁止故意歪曲、篡改作品或者对作品作可能有损于作者声誉的修改。对作品所作之任何故意歪曲、篡改或者修改系侵犯该项权利的行为。”25参见加拿大版权法第14、2 8.2 条,载易健雄译:加拿大版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 0 17 年版,第44页。原译文节选如下:加
29、拿大版权法第14.1条:“.作品的作者享有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第2 8.2 条:“下列行为致使作者或者表演者的名誉或者声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作者的保持作品完整权或者表演者的保持表演完整权的侵害:(a)歪曲、割裂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动作品或者表演;或者(b)将作品或者表演用于产品、服务、事业或者机构”74第38 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的认可,以维护作者的声誉利益。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对作者声誉损害的认定采取无因于作者主观意志的“证据审查视角”,该视角下的判断主体虽仍为法官个人,但在此条件下,作品完整性损害的判断得能转化为程序法上的举证和证明问题,法官个体主观意识的影响在制度化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作用下被大
30、大削弱。这一点在各国对视觉艺术作品侵权案件的处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视觉艺术家往往需要对其声誉受损的客观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侵权主张将无法在诉讼中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对“作者声誉”的理解通常不同于普通法所保护的个人声誉。美国众议院曾在报告中指出,法官在判断视觉艺术家的声誉是否受到损害时,最佳方法是注重“作品中所体现的个人在艺术或者专业领域的荣誉、声誉”,并结合作品被修改的方式进行审查。这种“专业声誉”并非一般性质的声誉,其评价标准也与普通的谤案件不同,仅佐证一般名誉受损的任何证据在此类案件中都是无关紧要的。2 7 而对于具有公认地位的雕塑作品,则任何故意或者严重过失
31、的损坏都将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2 8 这是版权法对公认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声誉受损的客观推定,作者此时则需要证明其雕塑作品确实具备版权法所要求的“公认地位”。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公认地位的证明需得到包括艺术界在内的社会各界成员的认可。2 9 类似地,英国法院也在“泰迪案”的判决中表示:“在采纳原告提出的声誉或荣誉受损的主张之前,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该主张合理性的客观测试(o b j e c t i v e t e s t)。”由于该案原告并未针对其声誉受损的客观后果进行举证,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其侵权的诉讼主张。30 而在加拿大,法官的主体判断视角则较大程度上偏向于视觉艺术家本身。在19 8
32、2 年的“斯诺诉伊顿中心案”中,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指出,“损害其荣誉或声誉”涉及作者个人的某些主观因素或判断(subjective elements or judgement),只要这种主观判断是合理的,就能够得到支持。31 但彼时法院对于“合理”的酌定仍然建立于一定的客观证据基础之上,这与前文提及的英国判例立场一致。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得到了其他艺术界人士的认同,法院经酌认为其作出的损害判断是合理的,并据此认定被告在原告雕塑上悬挂丝带的行为确实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歪曲。32 1但在该国19 8 5 年的版权法修改中,立法者提高了对视觉艺术作品上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力度,在“对精神权利的侵害”一节设置了
33、著名的“声誉损害拟制”条款:“任何对绘画、雕塑及雕刻的歪曲、割裂或者其它方式的改变都将被视为对作品完整性的损害。”33 意味着此后,上述作品的作者只需要在诉讼中证明损害的成立,无需对其声誉受损的客观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加拿大的立法者们认为,这些作品通常都26 See Copyright Amendment(Moral Rights)Act 2000,195AI-AL,Australian Government Federal Register ofLegislation,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04A00752,(IApril2023
34、).第19 5 AI条译文为:“(1)一部作品的作者享有保持其作品完整的权利。(2)此项权利系使作品不受贬损性处理(derogatory treatment)的权利。”第195AJ-AL条是对不同情形下“贬损性处理”语词内涵的解释。27 Se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port No.101-514,1990 U.S.C.C.A.N.6915,6925-26.Also see MassachusettsMuseumof ContemporaryArtFoundation,Inc.v.Buchel,593F.3d38,60(1d Ci r.2 0 10).本案中,联
35、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依据报纸上刊载的针对被告布歇尔作品给予负面评价的报道,认定原告未经授权擅自对布歇尔建造的训练场进行改造,损害了其身为视觉艺术家的专业荣誉和声誉。28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 6 条之二第(a)款第3(B)项,参见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7 30 页。“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禁止损坏公认的雕塑作品,对该作品的任何故意或严重过失损坏系侵犯该项权利的行为。”29See Carter v.Helmsley-Spear,Inc.,861 F.Supp.303,325(S.D.N.Y.1994).30 See Tidy v.Trustees
36、of the Natural History Museum,1996 39 IPR 501,University of Cambridge,https:/www.cipil.law.cam.ac.uk/virtual-museum/tidy-v-trustees-natural-history-museum-1996-39-ipr-501,(I April 2023).31See Snowv.TheEaton CentreLtd.,70CPR(2d)105,106(Ont.H.C.1982).本案判决系根据19 7 i年加拿大版权法作出,当时还未出台针对雕塑作品的“声誉损害拟制条款”。32 S
37、ee Snow v.The Eaton Centre Ltd.,70 CPR(2d)105,106(Ont.H.C.1982)33 加拿大版权法第2 8.2 条第2 款,参见易健雄译:加拿大版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 0 17 年版,第.页75许淇: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判定之重构是独一无二的,对其作品进行的任何改动,都是对作者声誉的损害。34 该规定将视觉艺术作品完整性损害的判断权实质地交予作者本人,使得加拿大在此类案件的处理态度上与大陆法系国家曾经采用的严格主观标准十分接近。二、标准定位:中国法语境下思想标准的择定(一)中国法下的“标准冲突”相较于两大法系的主流国家,我国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38、侵权认定模式上显得颇为混乱。这首先体现于立法在划定权利边际时的失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立法者并未具体阐释“歪曲”“篡改”语词的确切含义,而是放之于实践,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某种意义上引发了权利内涵解释的分歧,进而造成侵权判定问题上“思想标准”与“声誉损害标准”的冲突。声誉损害标准效仿英美法的做法,要求对作品的使用须在客观上损害作者的荣誉或声誉,方可有侵权结论的成立。35 思想标准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理念较为相近,侧重于对作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只要对作品的处置违背了作者的本意、曲解了作品的思想,即可判定
39、该行为侵权。36 但不同于作者意志标准的“行为本位”色彩,思想标准更为关注原作品被使用后的结果。在著名的“九层妖塔案”中,一、二审法院就秉持不同的标准观点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电影的公映传播及媒体公众的正面评价使原告张牧野的小说及同系列IP的市场价值大大提升,从而被告影视公司对原告小说的改编并未导致其声誉遭到损害,不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37 二审法院却表示,作者声誉是否受损并非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要件,而是情节补强因素,影视公司对原作的改编是对张牧野小说“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原作的观点和情感作出了本质上的改变,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作者的本意被曲解,从而改判影视
40、公司侵权。38 该案件曾入选2 0 19 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理论界引发热议。多数观点支持一审法院的做法,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采纳声誉损害标准,并指出该标准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精神及国际主流趋势,有利于应对当下著作权交易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利益平衡需求。39 少数学者则认为,对思想标准辅以例外限制的做法能够突破前者只关注作者声誉的局限性,将相关政策、行业惯例及当事人的约定等动态的外部因素灵活地纳入考虑,对于市场利益、政策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殊为有利。4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与后者相近的观点,将声誉受损作为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单一的判
41、断标准:一般而言,因他人对作品的修改导致作者的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其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他人对作品的修改未导致作者声誉受损的,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34参见杨士虎编译:加拿大版权法概要,甘肃人民出版社2 0 12 年版,第15 2 页。35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2 版),法律出版社2 0 0 9 年版,第6 3-6 4页。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 0 18)京民申5 0 7 8 号。该案法院指出,百度公司公开传播的部分文档内容与涉案图书虽有所差异,但尚未达到损害作者声誉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侵害了陈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36】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42、(2 0 19)川知民终2 35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二审法院表示,旅游公司老照片墙上的图片系根据邓某某摄影作品裁剪、截取,改变了作品原貌,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37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 0 16)京0 10 2 民初8 3号民事判决书。38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 0 16)京7 3民终5 8 7 号民事判决书。39参见王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有损声誉要件:实然与应然一一“九层妖塔案”二审判决引发的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 0 2 0 年第1期,第7 1-7 4、8 0-8 4页。另见管育鹰: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载知识产权2 0 19 年第10 期,第31-35 页。
43、另见李扬、许清: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 款第3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 0 15 年第1期,第132-136 页。40参见方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载交大法学2 0 2 2 年第2 期,第142 页。76第38 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权的侵犯。41有学者为了调和两大标准之间的矛盾提出了“折中说”,即当他人对作品的修改只是局部的变动或者文字、用语的修正时采纳相对主观的思想标准,而当涉及歪曲、篡改时,则应考虑“损害作者声誉”的要素。42 虽然这一观点尚未在理论界成为主流,但实践中不少法院却“眉毛胡子一把抓”,将作品的原意和作者的
44、声誉兼为考虑,只要实质上改变了作品的内容、损害了作者的本意,或者客观上降低了作者的社会声誉,不论哪一种结果,都将导致侵权结论的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折中说的内在精神。43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当下,侵权标准的冲突为法官个人的认知偏见创造了巨大的入侵空间,在自由裁量权的庇护下,极大地提升了侵权判定标准的形式化、修辞化风险。为了最大程度地消减审判人员的主观因素对于司法评价的不当干预、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判决结论的稳定,函需深入冲突的内实,从其本质切入分析,作出适于我国的标准选择。(二)“标准冲突”的解译和思想标准的证成1.“标准冲突”的本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思想标准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度实践中的“作者意
45、志标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二者的利益天平皆向作者表现出倾斜的态度,旨在为作品缔造者的精神利益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相比之下,以公共目的为绝对价值的声誉损害标准则有着与之迥异的利益目标,二者之间的冲突本质上系不同价值立场之间的博奔。法国律师雷蒙德萨劳特(RaymondSarraute)的一番话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精神权利的经典认知:“精神权利兼具智力和精神的非财产性特征,表现出文学艺术作品与其作者人格之间的密切联系,旨在保护作者的人格及其作品。”4 受到黑格尔等人哲学理论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作者通过创作活动将自已的精神、情感、个性等人格要素外化到作品中,作品由此成为作者人格的延伸,二者
46、之间存在一种独特的人身关联,身为精神权利之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维护的正是作品中所反映的这些来自于作者的人格要素。45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对“人格要素”“人身关联”等语词内涵做出标准化的解释,但学者和法官的价值判断仍然展现出一定的共通理性,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充分服务于作者自由的创作意志、维护作者固定于作品中的思想的完整性。不同的是,英美法上的精神权利制度诞生自伯尔尼公约缔结及修改过程中的回合谈判,而非发生于某种原始的哲学认识。尽管其脱胎于作者权体系的制度土壤,却成长在版权体系功利主义法学的裸中,经历内化再造之后已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原旨”具有截然不同的利益立场。46 美国国会曾援引19 0 9
47、 年立法报告指出:国会根据宪法规定颁布版权法,并不是基于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的任何自然权利。赋予这种权利主要不是为了作者的利益,而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这一政策并非为特定阶层的公民而设,而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47 41参见杨柏勇主编:著作权法原理解读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 0 2 1年版,第147 页。42参见尹卫民: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判断之标准一一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为视角,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 0 15 年年会论文。43】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 0 18)闽民终10 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法院认为,佐纳公司未经许可将陈某某美术作品女人中的图形作出局部细微修改后申请注册商标
48、,既未改变作品的整体风格,也未导致作者由此接收到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不侵害陈某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44 See Raymond Sarraute,Current Theory on the Moral Right of Authors and Artists under French Law,16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465,465(1968).45】参见李明德:两大法系背景下的作品保护制度,载知识产权2 0 2 0 年第7 期,第6 页。46 See Paul Goldstein&P.Bernt Hugenholtz,Internationa
49、l Copyright Principles,Law and Practice(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337-339.47 Se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the General Revision of the U.S.Copyright Law,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1,p.5.77许淇: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可见,相比于作者的个人利益,英美法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50、更为关注其对版权法已有的社会文化创新激励的效果加成,从而达到公有领域文明成果不断积累扩大的最终目的,具有浓重的“公益歧视”和权利工具论色彩。48 正如美国巡回法院法官伦巴德(JudgeLumbard)对美国法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描述:作为艺术家经济依托的作品被割裂或歪曲时,艺术家却无法获得救济,这与版权法为艺术和智力创造提供经济激励的根基是不相协调的。因此,法院一直在通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精神权利学说等版权法之外的理论保护艺术家们获得上述救济的权利。尽管该权利常常具有经济权利的外表,但若将之视为作者的一项反对其作品在公众面前受到歪曲的个人性权利也无可非议。49 而为了防止私人利益“喧宾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