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员考勤管理要求
(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教职员考勤作以下要求:
一、 考勤范围
全院在编教职员。
(一)受聘专任老师岗位人员不实施坐班工作制,但必需按要求完成对应工作任务。每七天三到校并按时参与学院、系、部、处、分院、校区和教研室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二)新调入受聘专任老师岗位人员,硕士毕业生实施一年坐班工作制,博士毕业生实施一学期坐班工作制。
(三)专任老师受聘于正副系主任,每七天坐班时间不能少于三天。
(四)受聘职员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实施坐班工作制,按学院要求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五)出国人员应按要求和学院保持联络并完成对应工作任务。
二、请假类别及相关待遇
(一)事假:因个人私事需要办理可请事假。
1、整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含十五天)工资照发,连续或累计事假超出十五天按以下情况扣发超假期间工资。
(1)当月事假累计五天(含五天),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每个月按21个工作日计,以下同);
(2)整年累计事假从第十六天起,按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
2、属于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同意,能够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表,方便考评:
(1)教职员凭学校通知书参与其儿女家长会;
(2)教职员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凭相关部门证实,必需由教职员在家照料;
(3)经领导同意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占用工作时间,一周不得超出两个半天。
(二)病假:因病须诊疗和休养,凭指定医疗单位证实,可请病假。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要求》(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实施:
1、当月病假累计五天(含五天),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工资照发,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超出1个月,从第2个月起,停发本人岗位津贴。
3、病假超出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发工资90%。
4、病假超出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发工资80%;工作年限不满,发工资70%。
5、病休5个月及以上教职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持医疗部门证实,确实能够恢复工作方可复工。复工后30天内又请病假,应将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婚丧假
1、婚假:教职员结婚,可请婚假3天。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且均为初婚)可增加奖励假7天。
2、丧假:教职员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逝世,能够请丧假5天。
教职员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奔丧,可依据实际需要给旅程假,依据旅程远近核定旅程假。旅程假不算事假。
(四)探亲假:工作满十二个月教职员(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和配偶或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可享受探亲待遇。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教职员探亲,按未婚教职员对待。
1、中国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院不另外给假。
(1)未婚教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学院报销往返路费。
(2)已婚教职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础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院负担。
(3)配偶和父母同住一地,不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
2、境外探亲:
公派出国十二个月以上人员,经学院同意其配偶能够出国探亲。探亲假通常为3个月,最多不超出6个月。3个月内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超出3个月停发工资。
常驻人员在境外工作时间超出十二个月并将继续在境外工作,经学院同意其配偶可出国探亲或随任。出国探亲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安排一次。时间通常为30天,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随任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
(五)生育假:女教职员生育符累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可享受生育假。
1、产假通常为90天,其中包含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即已婚女职员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可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如不休奖励假,可给女方30天基础工资奖励,奖励费由男女双方单位各付50%。产假、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
女教职员除享受国家要求产假外,特殊情况者可在产假期满后,经领导同意,再增加产假3个月,期间待遇按病假办理,同时减免3年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
2、女教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依据医疗部门证实,给和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者,给42天产假;怀孕7个月及以上生产不成活者,给75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
3、女教职员怀孕,依据医疗部门证实,需要保胎休息,其保胎休息期间待遇按病假办理。
4、晚育女教职员在孕期正常检验,每次给假半天;.需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女教职员,天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以上视同正常出勤。
上述假期,须由医务室确定,报人事处立案。女教职员节育等假期,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实施。
(六)工伤假:教职员因工负伤,必需诊疗和休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相关要求,可给工伤假。
三、 假期计算
1、病假、探亲假、旅程假、工伤假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2、产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假日,遇寒暑假自然顺延。
3、事假、婚丧假不包含公休假日、法定假日。
四、请假手续
1、教职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生效。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要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员请假审批表”(式样附后),报人事处立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可委托她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2、凡请病假、产假、工伤假,均须有医务室、协议医院证实或其它医院急诊证实,领导方可准假;
3、请事假应写明事由,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必需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应向本单位领导销假。
五、同意权限
1、系部主任、处长请假,报请院长同意;
2、系部副主任、副处长请假由系部主任、处长报分管院领导同意,三天(含三天)以上报院长同意;
3、教职员请假,由本部门关键责任人同意,超出三天(含三天),部门关键责任人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超出五天(含五天)报院长同意。
4、任课老师请假,本部门关键责任人应帮助任课老师和教务处制订调课方案,经教务处认定,方可准假。
六、旷工处理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而私自离岗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不到岗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无故不参与院、系、处、教研室组织大会、学习和活动者均按旷工处理。
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30天岗位津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出10个工作日或十二个月累计旷工超出20个工作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学院能够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
七、考勤管理
1、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评及奖惩关键依据之一。
2、各部门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员具体实施考勤工作,于当月21日将考勤表及病、事假条一并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依据出勤情况,扣、停发病、事假工资;
4、教职员要模范遵守本要求,认真推行请假手续,维护良好工作秩序。
八、本要求中基础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累计;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补助三项累计。
九、本要求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员请假审批表
附件二: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女职员产假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员请假审批表
部门:
姓 名
休假地点
职 务
请假类别
请假事由
起止时间
核假部门意见
(病假由医务室核定)
签字 年 月 日
本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任课老师应填写此项)
签字 年 月 日
院领导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登记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人事处立案,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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