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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33352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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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劳动协议管理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青岛市劳动协议管理要求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市长:秦家浩 年 月 日 青岛市劳动协议管理要求 第一意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协议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搔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关系劳动者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协议。 第四条 签订和变更劳

2、动协议,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要求,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推行劳动协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对用人单位签署、推行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七条 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署。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和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主管部门签署聘用协议。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即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推行劳动协议要求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井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经鉴证劳动协议一式两份

3、,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含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协议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和培训; (人)劳动协议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该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原系固定职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0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4、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协议,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能够依据不一样劳动协议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协议期限1年以内(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出1个月;劳动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试用期不得趋过3个月;劳动协议期限5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出6个月。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协议改变工种,能够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不再实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下列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员;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眷;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生效

5、时间应该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协议明确要求了协议生效日期,则从协议要求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务劳动协议终止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应该以劳动协议约定终止期限最终一天24时为准。假如因连续工作而超出最终一天24时,应该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时间为准。 第三章 劳动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 劳动协议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要求。变更劳动协议,当事人双方应该签署变更协议协议,井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协议协议和劳动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变更协议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 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涂劳动协议: (

6、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不过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协议约定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

7、成协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能够依据生产经营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经济性淘汰人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应该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 第十丸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判定机构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三)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况。劳动者属前款(二)、(三)项要求情况、劳动协议期满,应该延续劳动协议到医疗期或女职员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工会认为不合适,有权提出意见。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

8、章或劳动协议,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工会应该依法给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署劳动协议;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四)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五)经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二)

9、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除第十九条要求外,劳动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协议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期满后需延续劳动关系,应该在劳动协议期满30日前重新签订劳动协议,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在劳动协议使用期间转移工作单位,应该先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然后按要求和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期满前已找到新用人单位,劳动协议期满后能够持原用人单位终止协议证实直接和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 第四章 无效劳动协议确实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协议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劳动协议; (二)采取欺诈、

10、威胁等手段签署劳动协议; (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劳动协议。 第二十七条 无效劳动协议从签订时即无法律效力。确定劳动协议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无效劳动协议由劳动争议仲截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章 集体协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员一方能够和企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署集体协议。集体会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经过。 第三十条 依法签署集体协议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职员个人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中相关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要求。 第三十一条 签署集体协议,由双

11、方代表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该对等,井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己建立工会企业,职员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应该有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企业由职员民主推举代表,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员同意。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二条 在集体协议使用期间,原签订集体协议条件发生改变,致使集体协议难以推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协议,另一方应该给回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该在集体协议签署后日内将协议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奎立案。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企业集体协议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立案;其它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

12、部门审查立案。 第三十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至集体会同书后15日内将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议双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日内末提出异议,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因签署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组织相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要求第十七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四)、(五)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和根据本要求第二十二条要求自行解除劳动协议及其它情况双方协商一致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协议赔偿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以下(含),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约工资;在本单位

13、工作以上,从第起,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本人1.5个月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发。但根据本要求第十七务(二)项要求及其它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发给经济赔偿金最多不超出12个月。同期满终止劳动协议能够不给经济赔偿。国家另有要求除外。 第三十七条 依据本要求第十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协议,除按本要求第三十六条发给经济赔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 第三十八条 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月实得平均工资

14、计算,不满12个月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要求,无故不推行劳动协议或私自解除劳动协议,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依据相关要求给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还未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该依法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推行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能够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要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具体实施中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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