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投资集团母子企业管理制度一、 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母子企业出资关系,建立资本联结纽带,规范母子企业权利、义务关系,充足发挥企业整体优势,依据中国企业法、国家体改委相关企业集团建立母子企业体制指导意见(体改生199827号),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母企业为中国*投资集团,子企业为中国*投资集团全资和控股(绝对或相对控股)子企业。二、 母子企业权限划分第三条 母企业是向子企业、参股企业出资并行使出资人(股东)职能,含有资本营运等多个功效企业制企业。母企业是企业决议中心、投资中心和财务中心。第四条 母企业关键职能是:依据法定程序和企业章程,组织制订和实施企业长远
2、计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营运活动;决定企业内重大事项;推进组员企业组织结构及产品结构调整;协调组员企业之间关系;编制企业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企业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企业市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有利于形成企业整体经营优势其它功效 。第五条 子企业包含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母企业单独投资设置企业为其全资子企业,母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虽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为其控股子企业。子企业作为经营和利润中心,享受自主经营权。第六条 母企业、子企业全部是依法设置企业制企业法人,各自享受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3、母企业作为决议中心,各子企业发展战略和计划必需服从母企业制订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计划。第八条 各子企业投资行为必需根据中国*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实施。第九条 各子企业财务管理必需服从中国*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第十条 人事任免。全资子企业总经理由母企业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由子企业总经理提名,母企业总裁同意,人力资源部立案;控股子企业总经理由子企业董事会聘用,母企业人力资源部立案,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由子企业总经理提名,子企业董事会任命,母企业人力资源部立案。第十一条 分配。全资子企业税后利润应全额上缴母企业;控股子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由母企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子企
4、业董事会讨论经过。三、 监督、考评和奖惩第十二条 子企业必需接收来自母企业监督和考评。母企业作为出资人(股东),有权了解、监督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第十三条 子企业根据中国*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定时向母企业资金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接收母企业财务检验和业务指导。第十四条 子企业应根据中国*投资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接收母企业审计。第十五条 母企业每十二个月年初和各子企业法人代表签署业绩指标协议,年底据此考评,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给对应奖励和处罚。四、 附则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中国*投资集团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中国*投资集团董事会经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