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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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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勤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员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考实施或另行要求,各企业自定考勤管理要求须由总企业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职员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 每七天六不上班, 因季节改变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企业职员一律实施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全部职员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她人或由她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要求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记*€一次处分。
第六条 企业天天安排人员监督职员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职员出勤情况汇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及填报职员考评表。
第七条 全部些人员须先到企业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同意,不办理同意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出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出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职员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责任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企业时间,不然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觉,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警告一次处分。
第十一条 职员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职员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每个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 以上者,给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员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记录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同意;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同意;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同意, 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 须在董事长秘书室立案,抵达出差地后应立即和企业取得联络。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立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记录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取得全勤奖金200元。
第十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和待遇要求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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