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 各市、州、县公安局: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已经省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落实施行。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验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 二三年三月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国消防法措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和负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均应遵守本要求。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据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
2、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设施。它包含:(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三)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九)灭火器;(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该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和维修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圈
3、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管理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需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二章 设计和安装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应由含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题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负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建、构筑物中设计安装和配置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技
4、术检测第九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含有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验。第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每个月委托含有质量技术检测检验资格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对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功效进行一次全方面技术检测。检测汇报应该在检测完日内由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凡检测不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限期维修保养好建筑消防设施。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接到委托检测汇报后,按检测协议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题技术检测。检测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应出具
5、检测汇报。第四章 定时维护保养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定时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或清洗。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不含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和资格,应每十二个月和含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保养机构签署年度维修保养协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设施应该每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测试维护保养。其中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年后,应全部清洗一次,以后每隔年清洗一次。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汇报应该在每十二个月月日前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查。第五章 日常维护第十五条 建筑物产权单位(产权全部些人)应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
6、日常管理责任。一座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含有产权使用单位或个人,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成立消防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该推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二)明确专门部门和专员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三)制订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立即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五)定时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验测试;(六)对职员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时组织演练;第十七条 设有消防水泵建筑,其专职维护管理技术人
7、员不得少于人;设有区域报警控制建筑,其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人;凡设有消防集中控制室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人。消防控制室设备应该实施昼夜监控,确保能立即发觉并正确处理火灾事故。第十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该建立消防设施专题档案,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及完工验收资料;(二)公安消防机构检验、审核、验收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三)建筑消防设施名目表及各类设施相关资料;(四)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名册及对应工作职责;(五)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检验、维护保养统计及检测汇报资料;(七)其它相关资
8、料;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该立即组织修复。因改造或检修、清洗必需停止使用时,应该事先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并采取对应应急处理方法,确保消防安全。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应该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维护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坚持每日巡查、每七天检验、每个月测试和定时维护制度,立即消除隐患。第二十一条 每日巡查内容:由专职维护管理人员天天定时巡查疏散出口、通道是否通畅;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第二十二条 每七天检验内容:由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每七天除按每日巡查内容进行检验外,还须检验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
9、系统、灭火器配置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 每个月检测内容:由物业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维护、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全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验测试。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含有检验测试能力,应委托含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资格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测试。第六章 消防监督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该掌握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消防设施设置运行等基础情况,建立每个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档案。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性检验。检验内容包含:(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二)消防设施定时检验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0、,查验检测及维修、清洗相关汇报;(三)消防设施管理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五)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订和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管理及值班、操作人员培训情况;(七)消防设施方面组成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维修保养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技术检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责令当场更正或限期更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施工、维修、检测单位整改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筑使用或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保
11、养质量或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省公安消防机构复核。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相关消防管理要求,损坏或私自挪用、停用、拆除、圈占建筑消防设施,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应该强制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第二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或管理单位不按要求自检和委托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保养机构进行定时技术检测和定时维修保养,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维修保养,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更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专业维护保养机构在检测、维修保养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或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检测或维修,由省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更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更正,降低或取消其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第三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机构对检测、维护结果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企业因质量问题,致使消防设施在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应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和本要求配套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验维修保养规则见附件。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未列入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自年月日起施行,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