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号 FNC1901共 3 页第 1 页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使职员宿舍保持良好清洁卫生,整齐环境及公共秩序,使职员取得充足休息,以提升工作效率,特订本措施。第二条 职员申请住宿条件(一) 职员于辖区内无合适住所或交通不便者,能够申请住宿。(二)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 患有传染病者。 、 有不良癖好者。(三) 不得携眷住宿。(四) 需遵守本条约。第三条 本企业提供职员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企业服务为条件,倘若职员离职,(包含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 对房屋使用权当然终止,到时该职员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赔偿或迁居费用。
2、第四条 宿舍由宿舍内职位最高者担任宿舍室长,其工作任务以下(一) 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齐,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二) 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关闭。(三) 备置职员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管理部门 、 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 留宿亲友者。 、 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难时。 、 职员身体不适应负责照料,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并送医院第五条 职员对所居住宿舍,应尽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第六条 职员不得将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转租或借予她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第七条 企业领导常常视察宿
3、舍,职员不得拒绝,并听从相关指示。第八条 相关宿舍现有器具设备(如电视、煤气炉、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企业以完好状态交和职员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第九条 住宿职员(含出差职员)应遵守下列规则(一) 服从室长管理、派遣和监督。(二) 室内严禁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三)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编 号 FNC1901共 3 页第 2 页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四) 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五) 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及其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六) 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它衣、
4、鞋必需收入柜内。(七) 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八) 电视、收音机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她人安宁。(九) 就寝后不得有影响她人睡眠行为。(十) 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外人造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十一) 夜间最迟应于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不然应向舍监报备。(十二) 珍贵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十三) 不得于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十四)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十五) 各房间清洁由住宿人轮番清洁整理。(十六) 对水、电、煤气使用,应遵照下列要求 、 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 煤气使用后务必关闭,轮值人员于睡前应
5、巡视一遍。 、 沐浴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浴毕应清理浴池。 、 沐浴以分钟为限。(十七) 不得于床上抽烟,不得于宿舍内吃不良物品。(十八) 职员不得于宿舍或办公室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它不良或不妥行为。第十条 住宿人员需排轮值人员,负责公共地域清洁,物品修缮,水、电、煤气、门窗等巡视,管理及其它联络事项。第十一条 住宿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退宿)并呈报管理部议处。(一) 不服从室长监督、指挥者。(二) 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三)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四) 私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五) 常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六) 违反
6、宿舍安全要求者。(七) 无正当理由常常外宿者。(八) 有偷窃行为者。第十二条 迁出职员应将使用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洁净。所携出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验。第十三条 职员住宿应向所在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第十四条 本要求从要求之日起实施。编 号 FNC1902共 1 页第 1 页宿 舍 管 理 规 定 () 第一条 为使宿舍管理合理化,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企业分配宿舍,标准上以上下班单程距离公里以上或无本企业交通车所经路线单身从业人员。第三条 从业人员申请宿舍,应填写宿舍分配申请单(如附表),交由主管核准后送总务科登记并听侯分配。第四条 从业人员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应于限期内迁入居住
7、,逾期以弃权论。第五条 为宿舍安全和卫生,特要求下列各项制度以共同遵守。(一) 保护建筑物,珍惜隶属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多种家俱。(二) 节省使用水、电。(三) 宿舍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自行轮番打扫并常常保持房间清洁和整齐。(四) 宿舍就寝时间以不超出晚间时为标准,时正熄灯后,不得有妨害她人宁静行为。(五) 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晚间时后不得在娱乐室活动打球)。 (六) 宿舍内外一律严禁养家禽、家畜以保持清洁卫生。(七) 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八) 宿舍内一律严禁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等,以确保安全。(九) 宿舍内不准猛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
8、等扰乱她人及周围安宁行为。(十) 其它相关自治要求者。第六条 企业常常派员视察宿舍,住宿者须听从相关安全公益等指导。第七条 为有效推行本措施,由住宿人相互推选,设各室长。第八条 住宿人私有财物,应各自保管,如有遗失,应快速汇报室长及企业行政办。第九条 住宿人员下班后休闲活动范围,除餐厅、康乐室、球场外,不得任意至工厂或办公大楼游荡。第十条 相关住宿人员外出或其它自治要求,得由室长另定,并须另行报备企业行政办一份以利查办。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离职时,应于离职时随即迁出宿舍,并于离舍三天前通知总务科,并由该科派员点收接管,不然以移交未清论。第十二条 住宿人倘若违反上列相关要求者,视其情节轻重,得依本企业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办理惩处、赔偿或取消住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