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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假期和请休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章 假期要求及待遇
第二条 下列假期为全薪假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依据《考勤管理要求》核发加班费。
(一) 法定节假日:
1、 元 旦:一月一日
2、 春 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4、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二) 每七天六、周日;
(三) 其它经企业决定之休假日
第三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9种:
(一) 事假:
A、 职员可请无薪事假,每个月累计以3天且每十二个月累计以15天为限;
B、 职员请休事假须提前申请,部门责任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C、 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必需以年休假替换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D、 职员请休事假,可和当月加班天数以1:1百分比相抵,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二) 病假:
A、 职员因病必需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累计以30天为限;
B、 职员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相关证实,不然按事假处理,职员每个月可享受1天有薪病假;
C、 职员请病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最迟应于上班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部门责任人,并在返岗后第一时间凭相关证实补办请假手续;
D、 职员如因传染性疾病请休病假,在病愈返岗前,须按企业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验(费用自理),经人力资源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核查结果并同意后,方可返岗工作;
E、 职员请休病假,可和当月加班天数以1:1百分比相抵,超出天数按病假计算。
(三) 婚假:
A、 职员入职满十二个月以上,可申请有薪婚假;
B、 职员第一次结婚可享受有薪婚假3天,达成国家要求晚婚年纪者,可增加4天;
C、 职员申请婚假时,须向人力部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如职员需回内地办理结婚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
D、 婚假请休假时间期限为办理结婚证后六个月内,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赔偿,婚假必需一次性连续使用。
(四) 产假:
A、 企业已婚女职员入职满十二个月,可申请有薪产假;具体休假时间为:正常分娩90天,难产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配偶生育,男职员可享受看护假10天;
B、 职员休产假须提交相关医院证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要求者不享受此假期;
C、 已婚女职员小产依据医院开具休假证实给5个工作日有薪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要求者不享受此假期,请此假在企业服务期间不得超出两次。
(五) 丧假:
职员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死亡,给3天有薪假。
(六) 年休假:
A、 企业职员在企业服务满十二个月后,可享受有薪年休假,具体要求以下:
为企业服务期限
年休假天数
满十二个月,未满二年
3个工作日
满二年,未满五年
5个工作日
满五年,未满十年
7个工作日
满十年以上
10个工作日
B、 职员服务满十二个月后,并能合理安排工作者,可提出休假申请,当年未提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C、 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年休假,可由本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审核后获对应休假期间100%全额工资作为赔偿,人力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将于每十二个月6月、12月统计可享受年休假人员名单,赔偿工资于次月在薪资中核发。
D、 年休假以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不得跨年度使用。
E、 当年度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上年度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年休假。
(七) 旅程假:
A、请婚假、丧假、看护假职员可享受有薪旅程假,具体要求为省内2天,省外3天。
B、申请旅程假条件:1、婚 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者;
2、看护假:其配偶在外地生育;
3、丧 假:丧亡者不在其工作城市。
(八) 工伤假:
A、 职员因公致伤而必需进行诊疗或休养者可享受最长十八个月工伤假期(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止期限);
B、 职员因公致伤须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企业人力资源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提交医院诊疗工伤判定证实。
(九) 特假:
A、 总企业主管级(含)、分企业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每个月可申请1天有薪特假;
B、 此假在年度内可累计使用,本年度未休者,给100%全额工资作为赔偿。
第三章 假期扣款及薪资计算要求
第四条 假期扣款及薪资计算要求以下:
(一) 事假:A、一日以内(含1天),扣除对应薪资;
B、一日以上,扣除对应薪资及当月全勤奖。
(二) 病假:A、一日以内(含1天),不扣薪资;
B、一日以上,扣当月全勤奖及超出一以后对应薪资。
(三) 婚假:核发100%基础工资,其它不计。
(四) 产假:核发100%基础工资,其它不计。
(五) 丧假:核发100%基础工资,其它不计。
(六) 年休假:月薪资全额核发。
(七) 旅程假:依据申请旅程假条件,同婚假/产假/丧假计发。
(八) 工伤假:月薪资全额核发,但扣除当月全勤奖金、绩效奖金。
(九) 特 假:日薪资全额核发。
第四章 请假相关要求
第五条 职员请假前须填制《职员请假卡》,获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 《职员请假卡》统一由人力资源/分企业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职员请假时索取,在当年度内,每人一份,便于年底统计各类请休假天数。
第七条 职员请假期届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同意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批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九条 计算整年请假天数,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分企业行政人事部每个月月底将请假卡信息统计汇总至《考勤汇总表》,假单原件最少保留十二个月以上,人力资源部将在必需时核查假单,如有不符,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 职员所请休假如发觉有虚伪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一条 职员在请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结束返岗时,须到人力资源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进行销假,如未进行销假而造成任何后果,由职员本人负担责任。
第五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以下表:
假 别
申请时间
职员类别
请假天数
同意人
事假
最少提前一天
通常职员
3个工作日(含)
部门经理或责任人
3个工作日以上
主管领导或总经理
主任以上
(含)
3个工作日(含)
主管领导或总经理
3个工作日以上
总经理或董事长
病假
提前一天/当日
凭医院有效证实,直接主管 人力资源部批
婚假
最少提前二周
凭结婚证实,直接主管 人力资源部批
产假
最少提前四面
直接主管 人力资源部批
丧假
提前一天/当日
直接主管 人力资源部批
年休假
最少提前三天
通常职员
人力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 部门经理或责任人批 人力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备档
主任以上(含)
人力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 总经理或董事长批 人力部/分企业行政人事部备档
旅程假
依据申请旅程假条件,同婚假/产假/丧假核批
工伤假
直接主管 人力资源部批 总经理或董事长批
特 假
最少提前1天
总经理或董事长批 人力资源部备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要求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表格,旧表格一概作废。
附:《职员请假卡》
员 工 请 假 卡
企业 年度 NO:
姓名 出生年月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 特休日数:
进入企业时间 服务地点 可申请特休日数:
假别日(时)数
日期
时间
事 由
请假人
代理人
医院证实
本部门经理
人力部
总经理
董事长
假别累计
事假
病假
年休假
其它
事假
病假
年休
假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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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为天;H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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