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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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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营字()第001号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 代 理 商 管 理 制 度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 ZhongshanRaceBiology&EelecyricsTechnologyCo.,ltd Add: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基地沿江东路生物谷大厦 Tel:;; Fax:;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 言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顺利销售,特依据以下标准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落实、严格遵守。 1. 谨慎性标准 本着对双方负责态度,各级代理商市场拓展和产品销售工作,必需认真落实实施中山瑞氏要求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标准    中山瑞氏将尽可能地降低各级代理商市场风险。 3. 区域性标准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决不许可跨地域销售。标准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标准    全国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通常不得私自提升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中山瑞氏书面确定后方能实施。 5. 计划管理标准    对代理商实施计划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施月查、季评选、年总结。年底按摄影关要求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主动帮助标准    中山瑞氏市场部主动配合各代理商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碰到问题主动配合处理。 7. 诚信标准    双方必需老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标准    认真落实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代理商,果断按制度要求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标准    中山瑞氏目标是和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久性标准    中山瑞氏立足市场,和代理商长久协作,确保代理商主动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 则 第一条 代理期限通常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施十二个月一签制,各地州(地域)标准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 本制度要求中山瑞氏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意在使中山瑞氏和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代理商经中山瑞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据协议要求和中山瑞氏市场部门要求,在独立经营标准下,负责代理区域内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 中山瑞氏确定代理商应遵照中山瑞氏要求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中山瑞氏利益和形象行为; 第五条 各代理商应主动搜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中山瑞氏产品及其它品牌市场销售情况,立即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中山瑞氏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深入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主动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和各卖场及零售店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主动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 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中山瑞氏正当代理商。 2、 应含有良好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营业场所,良好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 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 愿意用心经营“瑞氏生物电贴片”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 能够老实经营并接收中山瑞氏经营指导,保持和中山瑞氏战略决议一致性; 6、 全方面赞同中山瑞氏各项制度,并能主动参与中山瑞氏为各代理商所举行多种活动; 7、 必需含有一定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瑞氏生物电贴片”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u 企业法人简历。  u 企业经营业绩。  u 企业经营队伍关键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u 当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u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u 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成布货率35%能力。 五、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定表打分经过 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记录表 代理政策确实定及代理等级谈判 代理协议签署 业务实施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中山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正当代理商后,可享受以下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中山瑞氏系列产品; 2、使甪“中山瑞氏”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中山瑞氏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中山瑞氏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良好形象; 5、接收中山瑞氏经营计划指导; 6、配置必备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时进行业务培训; 7、全方面负责代理区域内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山瑞氏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确保产品立即供给; ②代理商每个月初须做出书面市场拓展计划并报中山瑞氏市场部立案,方便取得必需帮助和支持; ③每个月25日前向中山瑞氏提交当月工作汇报(市场总结); ④以每六个月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情况及销售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交中山瑞氏市场部; ⑤每十二个月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估计汇报(包含对竞争对手分析、未来市场估计、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中山瑞氏工作提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中山瑞氏制订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该区域市场销售量和市场拥有率达成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三个月第30天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中山瑞氏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应市场开拓及经营中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底代理商大会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底考评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中山瑞氏按统一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考中山瑞氏要求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出提议零售价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多种正当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中山瑞氏书面认可在其它区域内从事多种形式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行为; 6、如窜货和被窜货双方协商处理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中山瑞氏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中山瑞氏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 九、保 密 1、 中山瑞氏实施“同业严禁”标准,未经中山瑞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和“瑞氏生物电贴片”相类似产品,更不得将相关销售代理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得悉全部商业秘密; 2、不管代理协议终止是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中山瑞氏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觉中山瑞氏将严厉处理。造成损失,中山瑞氏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销售管理 1、中山瑞氏负责建立和代理商之间沟通和联络渠道,不定时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和推广方案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支持。 2、中山瑞氏充足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区域内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山瑞氏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权利: a 年底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销售责任总额; b 中山瑞氏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d 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 遇相关键用户投诉,经确定属代理商操作不妥; f 其它严重损害中山瑞氏形象和产品形象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确保完成约定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成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中山瑞氏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三个月末向中山瑞氏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个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十二个月年底提交下十二个月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置代理商地域,其它代理商应和中山瑞氏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域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域供货或经过对应渠道转给正当代理商; 6、 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要求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中山瑞氏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质量将影响双方连续合作。 a) 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措施行为发生,按中山瑞氏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十二个月度合作。 b) 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措施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通常,中山瑞氏将重新评定合作资格。 c) 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措施或不反馈市场信息代理商,中山瑞氏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主动宣传中山瑞氏企业形象,立即向用户介绍中山瑞氏产品及新推出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快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立即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立即做好统计,并报中山瑞氏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 交易和结算 1、代理确保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要求向中山瑞氏交付一定代理确保金,并在代理协议签署时交至中山瑞氏。此确保金是代理商资信确保,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中山瑞氏将代理确保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中山瑞氏依据代理商提出书面订货申请或和中山瑞氏签署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中山瑞氏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实施统一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标准上经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缴付以中山瑞氏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中山瑞氏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中山瑞氏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中山瑞氏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和教导 A、中山瑞氏将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时对各代理商经营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含: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业绩汇报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用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当地域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中山瑞氏制订政策实施结果; 6、每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中山瑞氏对代理商教导措施以下: 1、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员工; 3、定时(每十二个月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域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帮助各代理商确定针对区域市场促销方案,和帮助举行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收各代理商及其关键用户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中山瑞氏各级主管定时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中山瑞氏采取不合作态度或有损害中山瑞氏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中山瑞氏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中山瑞氏相关要求和本制度开展工作,但临时还未造成损失,中山瑞氏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要求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中山瑞氏同意,代理销售中山瑞氏产品相类似产品,中山瑞氏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更正,限期未更正者,中山瑞氏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它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要求实施,造成和其它销售代理纠纷时,中山瑞氏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中山瑞氏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中山瑞氏通常损失,中山瑞氏将合理评定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经济处罚。(注:通常损失是指损害中山瑞氏商誉,但不足以影响中山瑞氏在该区域形象及产品形象;或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违反中山瑞氏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 7、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中山瑞氏重大损失,中山瑞氏将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通常损失”或程度深于“通常损失”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收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要求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中山瑞氏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中山瑞氏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中山瑞氏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 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和代理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总中山瑞氏将本着“诚信为本、长久服务”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标准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目标。 3、 商因其它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中山瑞氏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山瑞氏确定后,退还代理确保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中山瑞氏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标准按相关制度给予调解、处理。 5、如中山瑞氏和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纠纷,由中山瑞氏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制订、修改和废止皆经由中山瑞氏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全部。 7、本制度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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