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企业培训管理措施
1.0目标
为加强对职员培训工作规范管理,提升企业职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本企业职员结构情况及经营特点,制订本管理措施。
2.0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3.0职责
3.1综合事务部是职员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职员培训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3.2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职员培训需求计划,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参与外训,培训完成后到综合事务部办理培训总结登记手续。
4.0工作内容
4.1培训目标、对象、种类、形式及方法
4.1.1培训目标
为不停提升职员素质和能力,满足企业及职员个人发展,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提升工作效率,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必需有计划地组织职员进行多种培训。
4.1.2培训对象
凡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职员,不管新录用职员或在职职员均为受训对象。
4.1.3培训种类
包含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a、岗前培训:对新进职员和转岗职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需岗位知识和技能。
b、在职培训:依据企业规模扩大,技术和环境改变,对各级在职职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
c、专业培训:对企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升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培训。
4.1.4培训形式
包含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业余培训。
4.1.5培训方法
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法:
a、企业本身组织、聘用外部教授、学者或企业内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举行专题知识讲座;
b、职员利用业余时间参与职称或学历教育;
c、企业依据业务开展需要,有计划选派职员参与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班;
d、经过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办学形式,举行各类进修班或硕士班等;
e、有计划地遴选业务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出国参观、学习、考察培训。
4.2培训组织和管理
4.2.1培训计划和落实
a、年度培训计划通常由各部门于上十二个月度年底提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报企业经营班子审批。
b、 各部门应依据企业培训计划安排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职员培训工作落实。
4.2.2新职员岗前培训
新招聘生产岗位人员,通常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不合格者实施一次性淘汰,作解聘处理。培训期视工作需要,通常为56—240课时。
4.2.3在职职员业余培训
a、企业激励支持职员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学习和接收培训,但以不影响本职员作为标准。
b、凡在企业工作十二个月,符合报考条件,能够报考和本人工作岗位对口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
c、凡在企业工作满两年,符合报考条件,可报考在职或脱产硕士。
4.2.4统一培训
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与统一安排培训,须报人力资源部立案,其时间及费用由企业安排和负担。
4.2.5外出培训
派往省外、国外相关单位和学校接收培训人员,必需是企业业务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派往国外考察培训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a、企业业务骨干,或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b、在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或十二个月以上,且年底考评为优异;
c、含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有一定外语基础;
d、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4.2.6培训审批程序
职员确需参与某种培训时,须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以下程序:
a、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综合事务部审核→总经理同意→办理报名手续。
b、申请书应具体注明培训内容(或报考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费、脱产等情况,并将培训简章、申请书批件等材料交综合事务部立案。
4.3培训期间待遇及培训假期、费用处理
4.3.1培训期间待遇
培训期间待遇按企业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办理。出国学习人员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实施。
4.3.2培训假期及费用处理
培训假期及费用,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职员参与职称考试前培训,应在业余时间学习,如占用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但考试时间除外。其培训、考试费用由受训职员自理。
b、职员接收学历教育,标准上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如确实需要脱产学习(离岗6个月以上),经总经理同意后,应和企业签署服务年限和赔偿协议,不然,应办理辞职手续。
c、参与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职员,其学习费用由受训职员自理,部门副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d、攻读硕士职员,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企业给报销50%学费(但最高不超出10000元人民币)。若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其所用学费由受训职员自理;
e、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与和由企业组织岗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其费用由企业负责。但受训职员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课,不参与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证,其费用由受训职员自理。
4.4培训结果考评和反馈
4.4.1培训作为企业一项战略性和长远性投资,必需考虑培训成本和收益关系,所以,职员培训后必需进行考评或提交个学习总结。
4.4.2每一期培训班结束或个人参与(一个星期以上)学习期满,要有考评成绩或书面材料向综合事务部汇报。
4.2.3职员培训后定岗,由综合事务部和业务部门确定,报经营班子同意。
4.5最低服务年限和赔偿费要求
4.5.1凡由企业出资录用和培训职员,全部必需为企业服务一定年限,具体标准参考下表或按双方签署劳动协议(协议)实施:培训类别 最低服务年限
出资录用和有偿分配毕业生 五年
各类学历进修 五年
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超出3个月者 三年
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在1—3个月者 十二个月
4.5.2服务年限从培训结束后上班时间算起,接收多个培训应累计其服务年限。
4.5.3凡企业派往境外培训职员,出境前需和企业签署相关服务协议书。
4.5.4职员在一个劳动协议周期内,参与培训费用超出一万元人民币,服务年限按每超出三千元增加十二个月累计。培训费指综合费用。
4.5.5职员劳动协议期限已满而服务期限未满,双方协议后不再续签劳动协议,职员须按服务年限协议书中要求,赔偿培训费用后,方可离开企业。如本人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协议或企业规章制度被解聘,必需按协议要求赔偿培训费。个人赔偿培训费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赔偿额=企业实付培训费总额×(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5.0附则
5.1本措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措施如有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相抵触,则以国家要求为准;如有和企业以前相关要求相抵触,则以本措施要求为准。
5.3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