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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规 定 (C)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之奖励分为“资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2 办理关键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企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阻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含有实效者。
2 实施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 帮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结果者。
(三) 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 、工作认真 、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邦联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止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职员标兵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 其它对本企业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含有事实证实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职员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聘”、“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给予惩处。
(一) 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解聘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偷窃企业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有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企业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难,致企业受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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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规 定 (C)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企业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企业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整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二)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 “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给予隐瞒呵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有意浪费企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企业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欺侮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企业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反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整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 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私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 职员含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 遇很事变,有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 、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七次)以上者。
(五) 其它违反本企业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给予惩处。
第四条 职员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聘。
第五条 职员之奖惩,应说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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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规 定 (C)
第六条 本要求所称嘉奖 、警告 、记功和记过 、记大过 、记大功能够相互抵消。
第七条 本企业为求对职员考评 、调迁 、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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