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标:为规范职员离职管理,确保企业和离职职员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企业全部职员,不管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据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离职类别和定义及手续办理程序
一、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职员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行为。
1、私自离职:是指在协议期内,职员未经企业同意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将按职员主动离职处理,并临时冻结其未支付工资:①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在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6个工作日。②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职员主动申请辞职,正规办理程序:须填写《职员离职申请书》,提前30日(试用期职员提前3日)书面通知所属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收到《职员离职申请书》5日内签署意见后企业总经理指示后提交综合管理部,待30日内办理了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不然,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对应天数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给企业造成损失,给对应赔偿金。
2、职员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是指协议期满,职员不愿和企业续签劳动协议,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行为。属于职员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时,职员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书面通知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收到《职员离职通知书》5日内签署意见后企业总经理指示后提交综合管理部,待30日内办理了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不然,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对应天数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解聘: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员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企业要求,或因劳动协议无法继续推行等,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和职员劳动关系行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能够解聘职员:
1、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2、患有非本职员作引发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3、工作能力显著不适应本职员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4、参与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评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5、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协议协议。
6、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确需淘汰人员。
7、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8、企业制度或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三、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员违反企业相关要求或做出有损于企业利益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企业依据相关要求随时和其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解除协议经济赔偿金,同时企业有权索要赔偿金。
四、协议期满(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企业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是指协议期满,企业依据情况不再和职员续签劳动协议,并提前30天通知职员行为。
第四条 辞职申请办理程序
1、职员所在部门责任人或直接上级就职员提出辞职申请,需和职员进行主动沟通,对绩效良好职员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可能性。
2、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责任人或直接上级将职员辞职申请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门立案。
3、《职员离职申请书》经最终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门保留,并通知该辞职职员直属主管同意结果。由部门责任人依据同意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职员于离职日到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五条 解聘办理程序
1、企业解聘职员,部门主管填写《提前解除劳动协议意见书》,相关责任人签字同意后,综合管理部向被解聘职员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非职员过失性解聘,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职员或支付1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但必需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在解聘职员时,其直属部门主管须和被解聘职员面谈,明确清楚地通知其被解聘原因,并负责解答其和被解聘相关问题,工会人员可陪同提供必需支持。
3、属于企业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时,综合管理部门应在协议期满前50天将协议到期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责任人,各部门责任人依据职员工作表现和总经理协商确定后,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协议人员名单,并在协议期满前40天将意见反馈给综合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门安排协议续签事宜,或通知职员不再续签劳动协议,相关离职手续按解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 开除办理程序
企业开除职员时,由综合管理部门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通知被开除职员,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七条 离职谈话
一、职员离职时,该部门责任人或直接上级需和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需,可请其它人员帮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全部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2、审查其了解企业秘密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说明企业和职员权利和义务;
5、有权代表企业依据其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离开企业日期;
6、统计离职谈话清单,经职员和谈话责任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留于企业和职员档案。
二、职员离职时,综合管理部门应和离职人员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了解职员入职以来工作业绩;
2、解答职员可能有问题;
3、征求对企业评价及提议。
三、工作期间内,离职职员不得拒绝接收企业所要求会谈,不然将给予处分。
第八条 离职移交
一、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各项工作、保管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定,具体内容以下:
1、企业各项内部文件;
2、经管工作具体说明;
3、《用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络方法及其它相关信息)
4、 培训资料原件;
5、 企业技术资料或职位所包含保管文件性资料(包含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含:
①项目计划书;
②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③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④其它项目相关情况具体说明。
7、现在工作进展程度。
8、任职期间工作统计资料。
二、事物移交:职员在企业就职期间全部领用物品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定。
1、所领用办公用具交还综合管理部门;
2、企业配置电脑、通讯工具等交还综合管理部门;
3、各类钥匙;
4、借阅图书资料;
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具、移动存放、保管工具等)。
三、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业务协议(协议)移交至直属主管。
四、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定,并经离职前任职部门责任人审核确定报综合管理部门立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五、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方法:
1、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立案,能够拷贝一份。
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立案,由移交人回想文件内容,并将回想内容,报部门责任人审核,经审核经过,方可将遗失文件交接。不然,因个人原因,造成文件遗失无法追回,后果由个人负担,视文件关键性,由部门责任人会同企业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负担经济赔偿。
3、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统计价格,按本制度要求赔偿标准赔偿。无统计价格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4、相关部门签字
①相关部门责任人需要做好本部门和离职职员包含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②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责任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取得同意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责任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③职员离职交接,包含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责任人需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个人负责标准,认真检验和审查离职职员和本部门包含工作事宜;如发觉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企业将依据给企业造成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责任人加倍赔偿。
六、离职人员必需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七、离职职员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私自离开企业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提前1天离职扣除对应天数基础工资作代通知金。
第九条 离职结算
一、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定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二、结算项目:
1、企业依据劳动协议或规章制度约定,应支付给职员经济赔偿金。
2、企业应支付给职员离职前工资。
3、职员应付企业借款、扣款。
4、依据《培训协议书》或相关约定,应支付给企业违约金。
5、企业应付职员其它款项及职员应付给企业其它款项。
6、如职员应付、应扣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员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办理相关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