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湖区城市建设局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为深入规范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职能,推进本局经济稳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会计法、中中国部审计准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一、财务管理要求 (一)会计基础工作要求1、各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会计法,确保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2、各相关单位应该依据会计业务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置业务水平相适应会计人员。3、会计人员应该含有必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纪遵法、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必需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4、会计岗位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2、5、会计人职员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6、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实,立即提供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会计信息。7、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内容和要求必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报、造虚假会计报表。8、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凭证不予授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更证、补充,对违法收支,应该抵制和纠正,抵制、纠正无效,应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9、各单位必需接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物价机关检验和监
3、督。10、各单位应该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等制度。(二)货币资金管理要求1、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必需经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依据财经相关要求严格掌握现金使用范围。2、出纳人员必需妥善管理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不得管理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按票据管理要求使用收费票据,票据跨年度使用必需经区财政局办理假退手续方可使用。3、各单位开设帐户必需经区财政局同意方可使用,同时不得私自开设、出租、出借、交换账户,如自行开设,金额全部上缴财政。4、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月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帐(即小
4、金库),库存现金不能以任何白条顶替。5、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单位支付现金,能够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三)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按要求使用国有资产,凡购入或接收馈赠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台帐,建立领用手续,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立即查明原因,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必需报主管局同意,方可报废。(四)基层单位经费使用管理要求1、各单位自行出台各项工作津贴和超标补助等要求一律废止。2、凡上级有文件要求列支奖金、福利等或因工作需要而发生加班工资、值班津贴或其它应发放福利费用,均采取一事一文措施,并报经
5、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列支。3、各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做到令行严禁,不得采取变通或巧立名目等手法套取现金,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一经查出,将严厉追究关键领导人和关键责任人责任。4、各单位应立即清理往来账项,并按要求办理结算,不得长久挂账。 二、内部审计要求 (一) 为深入规范全局基层单位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勤业廉洁,全方面推行职责,依据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 (二) 基层单位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局党政办、局纪检监察室和局财务科组成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对基层单位党政领导任职期间推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判定活动。 (三) 本要求所称基层单位领导
6、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基层单位党政领导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真实、正当、效益应该负有责任,包含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单位领导直接责任,是指单位党政领导对其任职期间内下列行为应该负有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偏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 3、渎职、渎职行为; 4、其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 单位领导应该负有主管责任,是指单位党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真实、正当、效益应该负有直接责任以外领导和管理责任。 (四) 单位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事项前,应该接收任期经济责任审
7、计。 依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对单位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标准上每季安排一次财务收支审计,每十二个月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 (五) 局审计组独立开展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领导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六)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局审计组或被审计者本人认为和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能够向上级反应,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和被审计者有利害关系,应该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局党委决定。 (七) 局审计组应该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领导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
8、单位领导本人。 (八) 局财务科应随同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准备及提供材料。 1、被审计单位领导个人提供推行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应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具体内容包含: (1)任职期间职责范围; (2)任职期间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关键经济活动事项; (3)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任职前后相关经济遗留问题情况,单位在经济活动中问题和某项经济活动可能对以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5)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要求情况; (6)任期内经济工作自我评价; (7)审计组要求说明其它情况; (8)需要向审计组说明
9、其它情况。 2、审计实施时,被审计单位应该提供材料: (1)单位领导任职期间历年财务收支计划和实施情况,关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统汁资料; (2)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和此相关协议、协议、指示等; (3)任职期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任职前后相关经济遗留问题情况; (5)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6)相关经济监督部门做出检验汇报、处理意见和纠正情况; (7)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其它资料。 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做出书面承诺。 (九) 局审计组实施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该经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正当、效益情况和国有资产管
10、理情况审计,分清单位领导本人应该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十) 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关键内容: 1、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实施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实施和决算情况; (2)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及管理情况; (3)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题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政策实施情况; (7)本单位关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8)经济工作中关键决议及其实施情况; (9)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10)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2、遵纪遵法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1)任职期间有
11、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她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2)有没有因被审计人有意或过失造成所在部门、单位发生经济损失或违法乱纪问题; (3)有没有违反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应遵守廉政要求行为。 (4)有没有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现金,截留应上缴款行为。 3、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经过审计,查清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正当性;查清单位领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有没有虚报、浮夸、重大失误和严重损失浪费;分清单位领导应该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单位领导个人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要求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 局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含有以下职权: 1、查阅领导班子组员会议(含支委会议、
12、领导办公会议等)相关经济方面统计、纪要和文件; 2、查阅相关单位经济活动资料; 3、听取单位领导本人作情况介绍,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实材料; 4、审计法规要求其它权限。 (十二)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后立即向局党委提出审计汇报。审计中发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应该立即向局党委汇报。审计汇报报送局党委前,应该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审计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审计任务说明。包含实施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关键事项情况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帮助情况等; 2、被审计单位领导职责范围及所在
13、单位基础情况; 3、审计实施基础情况; 4、审计查出关键问题: 5、被审计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6、被审计单位领导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领导所在单位和本人应该自收到审计汇报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汇报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要求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十三) 审计汇报在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所在单位及本人意见后,对审计中发觉被审计单位领导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依法给处理、处罚,局审计组应该做出审计决定或向局党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十四) 局审计组审定审计汇报后,应该向局党委提交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汇报,并抄送其它相关科室。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汇报关键内容: 1、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 2、被审计者及被审计单位基础情况; 3、审计实施基础情况及总体评价; 4、审计查明关键问题及相关经济责任。 (十五) 建立审计结果谈话制度,对存在通常问题,由局分管纪委工作领导和被审计单位领导谈话;对问题严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它 1、本要求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2、本要求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