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FNC16 共 1 页 第 1 页公 物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企业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省。职员要做到珍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第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不得挪作私用。职员不得用公款购置家庭、生活用具自用。集体宿舍公物,须由总办统一安排,任何不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或取走。 第三条 消费性物品购置,包含办公室设备、文具等,除企业另有安排外,必需由总办统一负责购置。购回物品,由总办负责登记造册,集中保管,计划分配。 第四条 小件消费性物品领用,各部室应指派专员负责,其它人不得随意领取。大件物品购置、领用,须按企业要求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审批权领导同意后才能措施。 第五条 职员违反本要求第二条内容,情节较重,以贪污或挪用公物论,处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情节较轻或违反本要求其它条款,处批评或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违反要求,致使公物流失,由其本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造成企业损失,由责任人负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