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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632459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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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本区城镇学校就读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计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及长久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非从业家眷,均适用本管理措施。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承接居民医疗保险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小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第四条 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小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成年人和不在校

4、未成年人以小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第五条 小区、学校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措施要求,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区医保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一)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小区(学校)立案审核表;(二)所在乡镇(街道)出具小区名称证实;(三)学校同意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四)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责任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 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通常居民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第

5、二年9月30日止,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要求缴纳一个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参保身份为准。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小区填写夷陵区城镇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审核记录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实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中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

6、人(以下简称困难老人)提供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户籍挂靠单位出具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盖章证实材料;(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实材料;小区应在要求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与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资料、证件和表格进行搜集、初审、汇总后,报区医保局审核(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区依据区医保局审核后反馈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要求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居民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小区在要求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区医保局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区医保局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

7、区医保局进行到账处理,向区医保局领取夷陵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居民医确保),并发放给参保居民。小区要立即将参保缴费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相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复核后报区医保局审核立案。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者除外)、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学校填写夷陵区城镇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审核记录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实材料:(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中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

8、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实材料;(四)在城镇学校就读农村户籍学生提供卫生部门出具当年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实材料。学校应立即将自愿参与居民医疗保险学生资料、证件和表格进行搜集、初审、汇总后,报区医保局审核。学校依据区医保局审核后反馈信息,按要求缴费标准代收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学校在要求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区医保局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区医保局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区医保局进行到账处理,向区医保局领取居民医确保,并发放给参保

9、学生。学校要立即将参保缴费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相关证件、表、册报区医保局审核立案。第九条 小区、学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对象提供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提供中国残疾人证、困难老人和三无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和证实材料,严格按要求条件和标准进行分类。对符合条件纳入参保范围,属于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经公告无异议,并经区医保局审核后,按要求确定其缴费标准。对不符合参保条件和不符合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标准给予纠正。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立即参保缴费,参保时应按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纳

10、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它居民时,因为缴费期不一样自愿补缴,能够补缴,但必需依据变更后身份按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不得反复参与政府举行多个医疗保险。已参与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就业后,应按要求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具体按宜昌市夷陵区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宜昌市夷陵区个体劳动者基础医疗保险试行措施实施。参与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居民已参保并缴费,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发生改变、居民

11、医确保遗失,应立即到小区、学校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或补发手续。 (一)参保居民从本统筹地域迁移到其它统筹地域,从第二年起按迁入地要求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域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居民出国定居、从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由其家眷或委托人持居民医确保、相关证实到小区、学校提出申请,小区、学校到区医保局办理注销。(三)参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监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刑满释放后能够继续参保。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参保后续保,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要求时间

12、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它居民时,因为缴费期不一样断保续保,不实施3个月待遇享受等候期。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居民医确保或大病门诊诊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居民医确保或大病门诊诊疗卡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础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诊疗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该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第十六条 低保对象实施惠民医疗窗口首诊制度,在惠民医疗窗口诊治时应提交夷陵区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疗,由惠民医院主

13、治医生立即提出转院意见,经本院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区医保局立案,可转到惠民医院对口转诊医疗机构或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疗窗口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要求百分比支付。减免优惠和报销之和和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要求住院医疗费用相比不足80%,其差额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差。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及安装植入性材料、人工器官时,应书面通知并取得患者(或亲属)签字同意。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方便患者(或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第十

14、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考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相关要求实施,应优先使用甲类药品、通常诊疗项目、通常服务项目、通常设施费用,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必需经主治医师签字,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在国家、省、市无统一诊疗项目目录前,通常诊疗项目、通常服务项目、通常设施费用暂按宜昌市基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实施;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按宜昌市基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实施。以后国家、省、市有

15、新要求,从其要求。第二十条 少年儿童住院按宜昌市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和增补病种进行管理(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附后)。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可依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少年儿童必需使用诊疗性药品,根据相关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儿童用药相关问题通知(劳社部发37号)实施,其要求增补药品,视同乙类药品报销。实施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要求时,从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大型医疗设备检验,必需符合检验指征。不符合检验指征,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检验,或符合检验指征,但已明确诊疗而反复检验,检验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不符合检验指征,参保居民要求检验,或符合检验指征,但已经有明确诊疗、参保居民要求反复检验,检验费全部由

16、个人负担。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居民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时,应将安排床位收费标准通知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议,自主选择不一样档次病房。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住院诊疗,依据病情应该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付;应该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所新增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出院带药量标准为:急性病不得超出7日,慢性病不得超出15日。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须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区医保局同意。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含宜昌市城区定点医院)开具住

17、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本人签字并按要求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后,其它部分由区医保局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结算。结算时间和要求同夷陵区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住院,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必需做年底转结,跨年度住院费用分开累计计算。如上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未超出最高限额,起付标准按入院时间所在保险年度支付;如已超出最高限额,则应另支付新保险年度第一次起付标准。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当参保身份由不在校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它居民时,其保险年度随参保人员身份改变而转变,起付标准、统筹支付金额按改变后身份对应保险年度进行支付和累计;若在校学生

18、为低保对象或重残人员,根据在校学生保险年度实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实施国家物价政策,对关键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公告,主动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果断杜绝乱收费。坚持验证诊治制度,切实做到证和人、人和病、病和药、药和量、量和钱“五相符”,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参保居民正当权益,做到临床处理中,实施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和药品通知制度,减轻参保居民自付项目和自付药品负担。第二十九条 区医保局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共同探索公平合理费用结算机制,既要考虑保障基础医疗需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又要考虑促进定点服务单位发展,逐

19、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措施。第三十条 区医保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包含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等内容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协议进行考评,年底考评兑现。第三十一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监督管理。对在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违法违纪及组成犯罪行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区医保局、小区及学校经办工作人员应认真推行职责,接收监督。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参保人员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由相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要求追究其对应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

20、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求,造成基金损失;(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四)其它违反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要求追究其对应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提升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等违反物价收费要求,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居民个人负担;(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病种、药品、项目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实材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四)其它违反医疗保险要求和

21、侵害参保人利益。第三十四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追回已发生金额,停止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本人医确保件转借她人就诊或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用;(四)其它违反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要求造成基金损失。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门诊费用统筹管理具体措施待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后,再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措施由宜昌市夷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自6月1日起施行。附件: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增补病种目录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2、新生儿呼吸暂停3、新生儿黄疸(合并脑病)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5、新生儿严寒损伤综合征(新生儿硬肿症)6、新生儿脐炎(合并严重感染)7、新生儿巨细胞病毒感染8、新生儿衣原体感染9、新生儿先天行弓形虫感染10、新生儿低钙血症11、手足口病12、营养不良(中度或重度)13、维生素D缺乏性抽搐症14、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症(川崎病)15、水痘(有合并症)16、幼儿急疹(有合并症)17、高热惊厥18、瑞氏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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