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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厂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职员主人翁责任感,提升遵纪遵法自觉性,维护企业和职员利益,避免发生事故,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企业基础准则,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纪 律
第四条 全体职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珍惜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凡各单位(职能部门、分企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经分管副总签字后到企管处审核、立案,报经相关领导同意下发。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 全体职员须严格遵守班前班后点名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须按时点名,不得早退、迟到。
第七条 请假制度
(一) 职员有事须向相关领导请假。
(二) 请假须写请假条,严禁以其它方法请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须持相关证实事后补假。
(三) 职员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父母、夫妻、儿女)丧事,准假三天,工资给予编制。
(四) 凡符累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休产假期为十八个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缩短产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请长假休产假。
1、 休产假时,须持有效诊疗证实,到工会领取《产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签章后,交工会立案。
2、 凡已参与养老保险休假人员,须立即按月度交纳个人应交保险费,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3、 休产假超出要求期限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产假期限最长不超出二年,即续假最长时间为六个月),经工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续假,不然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复工时,须到工会领取《产假复工申请表》,经工会签章后,交人力资源处待工。
5、 人力资源处组织已被接收复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复工人员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 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持医生证实,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复工须持医生健康证实。
(六) 批假权限(停工权限同请假,请假签字须逐层同意)
1、 职员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签字同意;
2、 职员请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内者,部门经理(分企业经理)签字同意;
3、 职员请假七天至三个月(含三个月)者,由分管副总签字同意;
4、 职员请假三个月以上者,由总经理签字同意。
(七) 凡请假时间较长,所得工资不足以扣除个人应交养老保险费者,须到人力资源处办理保险费预交或补交手续,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 上班时间,无部门责任人(车间主任、副处长级或以上人员)签字同意出门证不得出厂。
(二) 因事晚来,须提前将车间主任、副处长级或以上人员签字同意证实交门卫。
(三) 车间主任、副处长级及以上人员出入厂区,须由本人到门岗签字。
(四) 工作时间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睡岗、脱岗、串岗; 2、不准吃零食; 3、不准打闹、闲聊;4、不准干私活; 5、不准自行组织文体活动。
第九条 组织纪律
(一) 全体职员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 职员享受“六项权利”:
1、 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权利;
2、 有对危害生命安全行为批评、检举、控告权利;
3、 有取得保障本身健康、良好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用具权利;
4、 有碰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权利;
5、 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权利;
6、 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权利。
第十条 生产纪律
(一) 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各项任务。
(二) 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统计,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 须严格实施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卫
第十一条 安全、消防、保卫工作遵照每十二个月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章 质量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等遵照质量体系运行相关文件实施。
第五章 来客管理
第十三条 对来企业联络业务(工作)者,门卫首先和其业务部门电话联络,经同意后填写《来客登记》,并办理贵宾证后方可进入办公区。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进入通常生产区,须经副总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生产区,须经授权副总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五条 职员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确有特殊情况者,经部门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会客。
第六章 标志牌管理
第十六条 职员标志牌由企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条 如标志牌丢失补办,须交费10元。
第十八条 全体职员出入厂区须佩戴标志牌。
第十九条 不准借(借给)她人标志牌。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预防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抢险、防盗等方面,不顾个人安危,使企业利益免受损失者。
第二十一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在工作中有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提议,被采纳且取得很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条 珍惜公共财产,堵塞漏洞,节省资金等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经过多种形式勇于同违反本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大胆揭发坏人坏事者。
第八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纪”分为轻微违纪、通常违纪、严重违纪三种。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理方法分别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单位处分、企业处分四种。
(一) 口头警告:视情况给口头警告,违纪者如能认清错误,当场更正,不再进行任何书面处分。
(二) 书面警告:查获轻微违纪者,如认错态度不好,又不能诚心更正错误则以书面形式下到所属单位,由单位责任人进行教育,不做任何罚款处理,单位须将处理意见返回相关单位立案。
(三) 单位处分:通常违纪,相关单位查获后,全权由违纪者所属单位自行处理,视情况教育、罚款,并将处理意见返回相关单位立案。
(四) 企业处分:严重违纪,企业须罚款处理。
(五) 凡30天内第二次违纪者,给该违纪双倍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办负责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企业总经理署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以前企业公布制度和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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