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劳感人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企业人事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对职员实施协议化管理。全部职员全部必需和企业签署聘、(雇)用协议。职员和企业关系为协议关系,双方全部必需遵守协议。 第三条 企业劳感人事部负责企业人事计划、职员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实施,并办理职员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解聘、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施定员、定岗。 企业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企业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下属企业、企业下属机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
2、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企业、企业需要增加用工,必需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要求,推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需提前聘用职员,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下属企业、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必需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感人事部审批、同意后由劳感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指标及指定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 企业聘用职员,一律和企业签署聘用协议。 第九条 各级职员聘用程序以下: 1 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用; 2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企业、企业经理
3、,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用; 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企业、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用; 4 其它职员,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企业、企业经理聘用。上述程序也适适用于各级职员解聘及续聘。 第十条 企业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 企业内部无适宜人选时; 2 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 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 甄选职员任用之关键标准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适宜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含有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评合格任用。 第十二条 新聘(雇)职员,用
4、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需填写 雇用职员审批表 和 职员记录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确定工作岗位,经劳感人事部审查考评,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协议,经培训后试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 新职员正式上岗前,必需先接收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学习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企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感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职员试用期间,由劳感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工资,按确定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四条 职员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判定,提出是否录用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录用者和企业签署聘(雇)用协议;决定不录用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
5、 临时工由各下属企业、企业在上级核准指标内雇用。报劳感人事部立案。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分配标准,依据职员岗位、职责、蘑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七条 职员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据前条要求确定,由劳感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为职员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职员享受对应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职员享受对应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 职员奖金由企业、下属企业、企业依据实际效益按相关要求提取、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职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员本人医药费按要求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二十
6、二条 职员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职员按国家要求享受探亲待遇。具体以下: 1 职员在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 和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十二个月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旅程假。 3 和父母全部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十二个月一次20天,已婚职员十二个月一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旅程假; 4 职员探亲按国家相关要求报销往返路费,超出要求费用自理; 5 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旅程,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往
7、返路费,在 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 职员请假探亲必需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按旷工处理。 7 职员探亲期间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和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职员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合适另给旅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产育假; 第二十六条 节育手术假; 第二十七条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儿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合适另给旅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 职员按国家要求享受年休假,由劳感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职员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
8、享受年休假,增发100日工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解聘不合格职员。职员有辞职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要求推行手续。 第三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向劳感人事部提出辞职汇报,到劳感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职员和企业签署聘(雇)用协议后,双方全部必需严格推行协议。职员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解聘职员。 第三十二条 协议期内职员辞职,必需提前1个月向企业提出辞职汇报,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同意聘(雇)用领导同意后,由劳感人事部给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干部、职员要求调离本企业,必需经劳感人事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职员未经同意而自行
9、离职,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职员必需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企业有权给予解聘、解聘。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解聘职员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协议期未满职员。确需解聘,必需填报解聘职员审批表 ,提出解聘理由,经劳感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协议要求解聘条件,报原同意聘用领导同意后,通知被解聘职员到劳感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未经劳感人事部核实和领导同意,不得解聘。被解聘职员如未经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干部、职员,由劳感人事部负责联络相关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三十七条 解聘职员,必需提前1个月通知被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 聘(雇)用期满,协议即告终止。职员或企业不续签聘(雇)用协议,到劳感人事部办理终止协议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职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企业有权给予开除。 第四十条 职员辞职、被解聘、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企业以前,必需交还企业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不然,劳感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被解聘及未获企业续聘用职员,按其在企业工龄计算每十二个月发给其30天工资。不满十二个月按1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