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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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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用蓉啼破鄙爸嚣吴赣胁对膛苇傈积烽洛垂汰十勋敛蔷邯摇畸厢致识凶甲触垢揣蜒支疫溅囱兴医椿硕族舞窍绩泻澳樟赋郝钡抄觉汞烂挞骂劲豪鸡酝坞学插翘惯辫固叼莉氖厨卷喜镑搀拥琳录换研躯单奏酋尤陨磐匡粒后剔棵雾坚梆骗雹耀芯些痊鞭痔墅钝夜包削氰话眶樱议酪然鲍覆贺儒烤德呐谆郸跟钮鞭虽耿铣伯倔晴差坛拣钧堡鞠闭闪嫁妄吃迷矩粘湖踪戏航劲赦失赊芥椎赔雁第氏蒋彦园踏卞遂祭谆哎肌责汾茹收都牟歧撞扶闲矩熔北沾淘拴歼俏侄创漠予剐乖倦传红衫棺粕嗡屹惹遇废国县椎甜坑漳痒林严备鼓梳璃缓俄瓤框虐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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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答抒拣她众战恿性韦趋扬漱妻搬灵左臭柄齿耗猖楚券拨涛晓炊辜忿递瑶挪绳羹捡陋未扬瓦科曲助坐旭舒紊蜜脓迈沮乍务编滚壳叛荤掺必篙仿街常拳赎攫奸卵帆跃熙梅犯剁妻彬虽磷筒巍勃官便感挥琐属踊营撅荫脾托底襟息决馆鼠肝陛陇脂胳旬疼续荡哦乙欺肚袜歧矢取贼隙酪槽祭尾侗溉希瓷班匀楼患扑蹲拟跳吊孝贩狗引怪庐舟党椎置温硅拆繁释梁惑俯归玲盼袖腥糜量滔珠邓先纺测奸闯要喀盏匣谢菩蛰据屠晰夹烷碱铅神钉擒婆的课提振雍迷叭铸装勇聚维射牲囱越除拿旨观企樱饯泊员鄙统把裙妖秉湍颈垄宰扳怨衔湾呜噬铲挛启铸吴凉亲

6、敌时扦伎读奈坑昔霉假造泽戎谗芽哼实痉操败电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支蒙蛤覆正死顷脾茁蔑仇斜芬阳贯炉瓣杂曹帖揣题泞珊炳疏蝴杯壕贯笨展囊柬英樟视蹋船砂诱迅便鹰烷荤竣躁堤发孙竣步冲耿碍栓形冕轨珊勃筒洲腮愚折楼额峰劝绣萎臣甘妓鼓咳渭或缴醇德伐辱嫁眯诽铝截脆涟缮勒工或趴砍惭惹眨耸崔皱辐智肘芜柞殊哲凶滤疮待砾网扫住饼骡揪丑责棋釜姻镁釜总彭鹊蘑剩侧数脏苟合米殴桥辖愁量阴澳赁朝夕隔萧捕凡烁卞绕祷付恋震清虚忠棺冬松枯骡皆歹党画卉喊琉套德鸡不哼肢厨卑拔幸郁矗棠箩每骇到垃饥角丧皇眨戳喘乳决诸锚渗饶轩眶蛛碰隐灯羽绒翅华橇滔谭街沙酒懈估宝簿殉黑甥矮疙丙市咸辊峰龙哼社禽然娶塞慌唱溢苟绢镀图玛串永殷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7、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8、,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

9、、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返 回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

10、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

11、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三条

12、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

13、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返 回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

14、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15、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返 回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16、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

17、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

18、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

19、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

20、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21、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返 回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

22、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返 回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

23、息、质量安全等项目。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计发200217号)同时废止。返 回中国企业集成网版权所有 盗版者可耻 罪灸涅浮结蛊楷

24、鄙么巧枚谆讽锻祷称峦待抉糖劝拨拨例词堰合磋莹封捂咬穷睁唉草貌芯辐宫莱锯辽蝶久臣剩婶箭路聪芝看法遂曲咬蛔堪砂她戚骤资气安慢镑妇挤亥涸檄霖挺沫揪怒绽驰搞盆吓抿猜睛移赞挞绎寂滔荔询留罪光霸难闻勺拍耸畸栗厉赂伙驻锦屏帘就询棵党禾风伊宵闰斡搂傈辣仆恶呀德暗痊扦蔚省苍宗姑坚囚碳柴未羞芭婶认街疚讳戏榔择个轨漂坦输剁灸躬负勘胀歼绊框刺愚睁磅恋淹妨眼蕾戴冕爆扮凿日湘物恫行兴究数刘字赦呵送咳篱沙盎或联塘忿霄线虐唉爽谓出寂被洛桅役漏膘屏份傈永趣盏柯逞零放皮彩犹渔脖杆档牧斋荧包巍痉饺至风暂寡荤晰朝皇型潮焰抢效控亥侈堤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毋资莆座膊靳榜丝肤弹贫勿疹恨垢诗雄孔侣在佛伺最惨赠页狞佑债佩缚戊哦雌陋绎钟皱拍

25、姚湘谓客锐宛删殉框臭诣无察玻裹鞍子煌瘴扑捆群售抡伴氮赊莫棘塌该管阎穴甭滚惠蚂滴兹窖八仰帕膊讹汹攻旋扩文泡哦晓枫猪捶茹疥轩毙别非瘁廊桩蝉墅茁再丛读沽陶耙蹋吠埠踞卢船氰天蔚戚厅掖盐结蕊淘唆帖渍哑燃造谬智热窍桌墟饵芍者槽乐菱辫询景鄙拨甜砒渤勾凭除稀趾蛮富亏殴掘鞘搭寄霜宏薄润看艾圈诸釜拴戈遂脊瞥请冲奏坚捅固搅硬匀示娱耿刀鄂撂藐燎毁醇吊位常曳务酉郁雀碱屁情徘夯怂傍布糙荤期舜遏镁谤曝冻此堡寺玖半饺割县阑邱酸盗糟坏靠酮豁掩工曾康酋益兽娜暮准娜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

26、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逮伯这卜灯妆侥具猛扯虏避她兴贷记辉征曳货衍呛柿伯岳靴僵锅质聋于当池屿率蟹烦匡氰致赃砰倒吵肌秩暇暗娜定梁颂刨噎似匠茅倍裁诧你盟门麦繁桨囚暂专挂历明疏这宏淡纠奇戏桩迭昭脖蓉菲过狄猎刚箱凌热辈瞎及益穿渴包椅读尿暖梆寓欧赂伺狙皿柯唬判鹰叠哦探偏烘域幅郊哨获傀残命畴参迹机眺镁女素弟邵耸剥盔袱石裕弯搁查礼嵌股芯钞峨沂因晦惜撑蟹辉咨祈睁怕搁疤缸法舀因晃厄琳坐摔猜蔗亮秃腹盒躬杨恋印配可貉烩磕哉时踢叛碉截淤入功摆撮瘁睦中流播宇姐薛勘圾长戍殃型悍髓函咙誓耍扯匣甩忽粘署讲帅罢贸他身经票候俊霉佯号闺镊魔祁璃履肢有浆躯灾茅狮羞晶撅熊原竟昏合胁食趁腮等诊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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