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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10 11:18
各县区工信局(中小企业局)、高新技术开发区、蔡家坡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宝鸡加快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意见》(陕政发[2011]53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宝鸡海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宝鸡创新型城市及关天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规定,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具备一定经济条件、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在全市主要行业或优势产业中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宝鸡海关共同负责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日期为4月至6月份。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宝鸡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在两年以上。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创新意识,能够保障研发投入和稳固产学研关系。
(四)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最低不少于20人,报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技术中心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阶段目标任务,有技术创新成果,有成果转化项目。
(六)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中心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应达到50%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应达到40%以上。
(七)技术中心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有能满足研发、检测、试验的专用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各县区(含开发区)主管部门(中省直报市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附件1)和《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材料均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二)各县区(含开发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工信局科技科。
(三)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按照《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评意见。
(四)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宝鸡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意见,研究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经5—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各主管部门(中省企业直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包括:《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和《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数据初审。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局科技科。
(三)材料核查。市工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结果。市工信局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得出评价结果并联合市级相关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和走私行为。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宝鸡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下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月31前要上报上年度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未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经认定或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对年度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和陕西省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由市产业集群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三) 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四)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企业产品出口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宝鸡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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