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交体法[200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路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港门、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名录,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组织调查并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凡列入前条第二款规定名录内的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当地县 (市)交通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向源头单位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承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派驻源头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输政策,增强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
(二)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资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禁止非法运输经营业户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偷逃交通规费的车辆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在源头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三)监督货物装载行为,对车辆的装载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离源头单位;
(四)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对强装抢运、垄断货源、哄抬运价或者恶意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推动包厂合同运输和招标投标运输,协助源头单位维护好现场运营秩序。
受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委托,还可以协助双方做好运费结算等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源头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源头管理工作人员从交通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其人员工资和办公设施、执法装备所需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办公经费,从货运附加费中列支并列入交通部门的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对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以上的源头单位,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对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5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的源头单位,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查管理。
第九条 承运源头单位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其所属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源头单位和承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载物长、宽、高等要求装载货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者经营的沙、石、矿粉等货物。
第十一条 从源头单位装运的货物,由源头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称重、装车。
对装载货物符合规定的车辆,由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出具规范装载证明(样式附后)。规范装载证明当次有效。
第十二条 持有规范装载证明的车辆驶离源头单位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脱落或者扬撒,并不得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不得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第十四条 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持有规范装载证明的车辆在驶离源头单位的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或者有其他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
(二)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的;
(三)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的;
(四)拒绝、阻挠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
第十五条 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 ││ ││兹证明:
车主姓名: 车牌号: 装载货品名:
运输起讫点: 核定载质量 吨,实际装载质量 吨,符合装载要求。 ││ 特此证明。
(源头管理专章) ││
****年**月**日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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