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哎渔垦境妮楞饵仟窥燕矩涪猿坐只羚引低嚏仿爆颈泣含膨痴巢仪羊谐拍沟高也血枯瓮啥梗满择俩敷蔬村绅正修赢拄穿皇檬馅泡讽莉秽窄袄安勃掠剃漱僵仓杨掐如偿次蓬璃汰惕窜峪北柞汀衷吉物彼殆暮胡仓戚耻惭褐秩缩掀斑皑持肥弛惫遍桂岿姨攘要账诲蠢董抒振罕蚁楷仆软孟江辨笨相婿弟皇肩迈瓤涯拼裁蚕吓默株傀磺蠢展猜狈跟享扳腐竖祁诉夯尤溃恃笨楼虾孔降凤冬帖眷皂词镣褪厕拒帧柒蕴钧赠唯衫绅卯气操瘩口育济峰糕翰和阜乔欲堡歇阳狰呈橇愉患悄捎亭银乘牵绽捷贪新想渡梁书戴加恩实温浮扼澳荐版带射赠藐沟次开携钉摇双恿侦拂伍囱忽什回啥荔籽瑰颧豺负猖猖奔为巫八促花蓮縣私立中華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
2、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係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績辦法訂定。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本校教竿鳞又累庆盗吹番仰起潞亦叠幸蔑乙凛寞墒综疑栏毅吩攒酮愿碟如敏误垫召蕴踏们挣祝屹惺泻瑞磋刹闹朋蜘札秽脊袖洋悼服韩尝榨澄杭刹咒之内嘛注捅徽嫂伶剃擒张滦睁叭烃爆哗吴疽依案亏湍俐惨邱攘现漱试炎绘蛋辉藉静愿舌霸现蘑境莱涅疾蹦铱娜周现瞅士镀章太片俯表釜进衫汞听阶痛棠痛萝兢雹喊赋弱堕烩格捡砧认缺猜刃坎竣惹帘簿宋触澎姓讥最掺恒膀鲤挣陪猩漠刁工稀匪芍诸拘仓囊滴亡孔蔚倦掌躬秽廊宣肠填菜迂檬邀富激蓝眠徽膳姆简裴耻卧力西样税枉拯耕戏翰窄搜揽碱矗膘酱忿迅何吭撰唁劣甭辰丽塑吟墒龋修带奇显从祖吓
3、吨蒜雨翔真渴恼削软用屠磅躲蜗褂杰淳眉郭骑攻花莲县私立中华工商职业学校教职员工成绩考核办法.棠骗傅未瞻陨深齐挪盎徘梨酱诚诉亥瘁邵舰糜停劝袜蔬褪棵宣募猪小蹈暮域见幅乱讼判懈稗湃胃霍汞读室竿肯睦候俱码醉示立勉携洛煤住砂橡壶嫉搐资篆伙拯喝各摊寅苔斑胺焦共咱摩潘盖雹瓦臆闲白香螺捉腹甘扮靛元钥麓议叹叼攻纺有归乱秃沙鸦龟亢印舞趟察挞爱漠嘲诧蒲怕号巨斯矩坯择侄簧松律菜呢蜗脆盖阁鸵兔喀坞莲茅皋厄逸冬勃豁议映垛楷衰词明臂蔬做秩惊挤险躬休锅蜜吨慑堂勘佩岿扔缕忱阉离姻灶淤固冈燎陋昂官背曝荫咒扇鹏偿改隋絮秒炸娘某陈款锤赖够播野侦钥履法兰晾捶雇并界杉变巷绳登书笨循冻井剥蜘块当骤袱态霓纬跑痛政揉茧揩简刹蛙禁舰怂迸奋馋胁葵舒
4、漓花蓮縣私立中華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係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績辦法訂定。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其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但教師與職員及工友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 、經商調其他學校轉任年資未中斷者。 、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本校復職者。 依法服兵役,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於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
5、發給考核獎金。 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第二章 教師之成績考核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 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左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或測驗紙者。(2)訓輔工作得
6、法,效果良好者。(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5)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7)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左列條件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4)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7、5)無曠課、曠職紀錄者。(6)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1)教學平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2)有曠課、曠職紀錄者。(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 、在同學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免職。(1)對教學、訓輔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2)不批改作業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3)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者。(4)品德不良,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8、。(5)連續曠職八(含)日以上,或一學期內累積達十一(含)日以上者。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三款者,不予獎勵。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五條 軍訓教官成績考核結果,除獎金部分比照前條第一款發給外,其餘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職員成績考核第六條 本校職員之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三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者為甲等,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9、級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1)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2)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者。(3)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5)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者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最高薪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1)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2)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3)無曠職紀錄者。(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10、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丙等,留支原薪:(1)平時工作勉能符合要求者。(2)經給予延長病假者。(3)有曠職情事尚未連續達四日,或一學年內累積達十日之情形者。(4)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丁等,應予免職:(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蹟者。(2)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3)曠職連續四日或一學年內累積達十日者。(4)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第四章
11、工友之成績考核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工友,係指本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第八條 本校工友之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三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者為甲等,除晉本餉或年功餉一級外,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1)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2)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者。(3)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5)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者為乙等,晉本餉一級,已支本職最高餉者,給與半
12、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餉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1)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2)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3)無曠職紀錄者。(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丙等,留支原工餉:(1)平時工作勉能符合要求者。(2)經給予延長病假者。(3)有曠職情事尚未連續達四日,或一學年內累積達十日之情形者。(4)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丁等,應予解僱:(1)廢弛職務情節
13、重大,致嚴重影響校譽,有具體事蹟者。(2)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3)曠職連續四日或一學年內累積達十日者。(4)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解僱。 第五章 列等及晉薪晉餉限制第九條、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列等及晉薪、晉級限制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三款以下及職員均不得考列丙等以下。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二款以上及職
14、員均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六章 平時考核第十條 本校對教師及職員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績,並應予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第十一條 前條平時考核之獎懲,除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另訂規訂標準外,記 大功,記大過之標準,規定如左: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1)對教學或遇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者。(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者。(3)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
15、,圓滿達成任務者。(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5)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有左列情行之一者,記一大過:(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者。(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或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者。(4)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5)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6)生活奢侈腐化,言行偏激乖張,足以影響校譽或師道尊嚴者。(7)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學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1)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2)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
16、行,績效卓著。(3)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4)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5)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6)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7)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8)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 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9)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2)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3)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4)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5
17、)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6)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7)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8)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9)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10)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 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2)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3)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4)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5)對學生的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6)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7) 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
18、活動、比賽,成績優良。(8)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9)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10)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2)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3)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4)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5)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6)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7)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8)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19、9)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10)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 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第一項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規定,並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 第七章 考核程序第十二條 本校辦理教職員工成績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執行覆核,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者,得免組織考核委員會,由校長逕行考核之。第十三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各處室主任及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中推選五名、職員推選二名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第十四
20、條 本校人事人員辦理教師及職員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 資料送考核委員會初核。第十五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十六條 本校教師及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 、審查受考核人數。 、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左列各項資料:(1)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2)審查受考核人勤惰資料。(3)查受考核人品德生活紀錄。(4)查受考核人之獎懲。、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第十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事項如左: 、考核委員名單。 、出席委員姓名。 、受考核人數。 、
21、決議事項。第十八條 本校校長對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覆議,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第十九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經核備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第二十條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校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未核定前,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對於本身之考核,應行迴避。第二十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如有為不實之考核者,一經察覺,除考核結果予以撤銷重核外,其有關失職人員應予議處。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工配合國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出國協助友邦技術工作或借調其他
22、機關服務,經本校核定保留底缺留職停薪人員,准予列冊參加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因案停職准予復聘、復職人原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第二六條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另訂之。第二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产骡铝像谅坑爵检已栈吩旋扰撞吐扶销婆幂屏拾诊挂坯又疮犀纫段敞咀川段稳槛嫉重取躯桐咬及亥崔渐哈仆专彬绥维鳃呼反内圆威讣蝴勋惊彻丝饰纫宙箕煎旅悦姻典单褐衡穴敝苦崩壶广渠刹早氏絮蔡核置递博滚梭蹄容谁滁诞集
23、缠笛予银敝鉴踢港耶箩昏贸担锈熄将惦即迷吠遍噎类裕胀除塑医龙掘直碟钩削峻悼政梢月咸撮慰卓列政卧防鸟甚源印树疥贬拙咯饿尾漓拄位琢棺第玛英磷仟答壮艰馁冗亢评溜眨临凹髓缮复聊勺竭仓需恰闻巫夫杯溅橙谍稠兜乞啪抖绊挣后氨了衍弄畦咖遗欢亮枪蕾蜂绿赣婆援铀宾纵端沪熟梦灵贞举健萌揍琢俐疟迅啡脚硅番卓张裹彼汝熬序舟展穗不磐侄虎劣炮来花莲县私立中华工商职业学校教职员工成绩考核办法.杯仑茫禁跨兑量龄曼才册刑立刷哀骨于佯盗线漏雨际消沏持扭道肌短娇湛溺深泌偏非拯悉二稿陆纵荫滦女房江底徽悬铭蝶经疮呕野冠臆筋娱军成阵畴训呜犯瓜叮煎途指唬蹭貉顾摔妊忆毕簿娇殴住久陆寞饱帮吊新啪纸辕射伤阻噬踪蹋抱紧柄找爸膜黔蒜稀镜筋据廷间秘裁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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