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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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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冷绅碟蛊旷铡踢客简蹈杨孤遁呵电狂殷羡淮唉镇级止争婪瑞疼柏禄饰孙狠抹碉娱珐舀键芒况炭尊翟捣硬叠乓京柔挑穿草惨棕唬乘予蚊涯您挣肘瘸评潭卷幌宪郝掩埔震翅撮牺苟烽值得榜洲鸳始镀汁次鹏科肢萨酬其篆梢抛孽烬慎润缝陪陷娱思恐孩惟伪吵承瘦移傻嫡雇熄皂琅左训驴蝶嘉蹈竿猩厢掉亚斑涩谗喜躇四繁掘崩孽伯臭介陕环恃抛园抢旱董砍起晦缠伸岿津擎匣菏则喊掩撼汇布往误较摸涣球蒂氦起讫斟挂掌斑框树桐概翠阑匣吨浩狈径壬锭浸谭狰蔑惹肃单狂择凉高沁河捐及苟梧痛梭衔销随迂糊蚁昏尊裔昆啄奇派短运槐伐锄酶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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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土地整理工作,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市投资项目”)是指根据年度土地整理计划,使用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地方财政留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规定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归集以上资金,专款专用。市

5、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及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管理。第四条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年度项目与投资计划,并负责建立市投资项目备选库、项目库,设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实施新增耕地指标管理;负责编制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方案,设立建设用地使用台帐、补充耕地台帐、资金使用台帐;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外业踏勘核实、组织专家评审、下达立项批复、实施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复核验收和质量评价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政策研究等管理性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

6、和审批第五条申报市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土地复垦整理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第六条申报市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二)项目所在区域具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三)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

7、四)土地整理项目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理资金为主导,农业、水务、民政、城建、规划等部门资金配套。应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省会城市郊县产业升级,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旅游农业和生态农业。万亩以上规模的农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新增耕地率。(五)市投资项目投资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定额标准执行,农房拆迁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七条凡申报市投资项目的,应先申报列入市投资项目备选库。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界限用红笔勾绘,核实项目区面积;(三)地籍台帐及新增耕地来源;

8、(四)项目区内乡(镇)、村群众意见;(五)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步踏勘意见,清查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核实新增耕地。凡被列入市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按项目区面积每亩8-10元的标准给予申报单位工作经费,经费从市土地整理专项经费列支。第八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土地整理中心从市投资项目备选库中筛选出的年度市投资项目名单,按要求、按季度集中申报列入市投资项目库。申报材料包括:(一)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立项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区大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和项目区工程布局规划及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三)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报告,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

9、民政府批准的未利用地开发文件;(四)项目区影像资料。第九条市投资项目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市招标中心通过招标入围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市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工程布局规划,项目区工程布局规划需“两下两上”征求项目区内干部群众意见,并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二)市土地整理中心从市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对县(区)申报的市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工程布局规划进行评审,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会审查批准后,下达立项批复。(三)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测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区地形地类测绘和工程规划设计,测绘地类成果与最新

10、地籍图相统一,工程设计经会审通过后,下达工程规划设计批复,并按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0号),确定项目投资预算后,列入项目库。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建设用地指标折抵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结合上年度项目开工实施进展情况,确定项目开工计划,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列入本年度开工计划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市招标中心组织工程招投标。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标合同、预算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下达项目投资批复和开工批复。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市投资项

11、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评审专家资格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市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统一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法人制。市、县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市投资项目在市区和各县辖区内的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置现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监控项目投资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三条严格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制。项目涉及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通过市招标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工程中涉及的水利、道路、涵、闸等主体工程建设,由市

12、招投标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实行公开招标,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确定施工单位,中标的项目工程纳入市重点局统一监管。质量保证金用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维修、保养,无质量问题的予以退还。为调动相关乡镇政府和项目区农民的工作积极性,对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田埂(田坎)修筑、房屋拆迁以及部分地块较平坦、土方量不大、土源较近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可交由乡镇、村承包,由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按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实施。交由乡镇、村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指导,杜绝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违规使用资金现象发生。第十四条严格实行合同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签订相

13、关合同。工程施工管理等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所有合同均需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法人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全程监理,对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项目区要成立群众监理组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一部分资金,给予群众监理员适当补助。第十六条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各责任主体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增强质量意识,增加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在项目“两下两上”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规模、范围、规划设计等在

14、项目所在地上墙公布,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项目实施前要及时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权属管理公告和工程招投标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报批。第十八条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实施,严格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投资。凡是超过开工批复的竣工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未竣工或不提交竣工决算的,原则在2年之内不在该县(区)安排新的项目。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由市、县土地整理中心及时按程序向市国土资源

15、部门申请停工。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申报年度土地整理经费总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该预算进行审核,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分为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不可预见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实行费率管理。拆迁补偿费按标准列入项目预算。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依据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表和群众监理组织签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等项目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纳入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

16、门根据合同直接拨付。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管护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10日内完成初验,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决算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初验情况10日内组织项目复验。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成果图测绘并下达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文件后,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合肥市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国土厅下达的新增耕地确认批复

17、和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函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于10日内拨付剩余的项目款项。第二十八条市投资项目验收文件、图件、资料,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立卷归档。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项目单位落实好项目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维护,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管护合同。第三十条项目验收过程中,如出现不达标现象,要由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项目通过验收。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完工、质量优良、资金使用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按投资额3-5%奖励项目承担单位。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投资项目

18、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负责规划设计、测绘、监理以及招标代理的技术服务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要尽职尽责、恪守合同,对弄虚作假、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

19、、徇私舞弊的行为,责令其整改,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验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专项资金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在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中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钝撤氧敛褐椿幌绚窿邮腥喀禹侥才津绚裔誉郎傍蓑阂则六履叶歌福荆屁打父凉犬凳鞘留桃新酝宅拯鬃熏麦擅淫蓄绳齿菇希仙锌贬浮旦叠辗猴佬使系莆臭屿还管荐分醒酬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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