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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 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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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30 P 3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83-2015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indentfying signs 2015-04-30 发布 2015-08-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83-2015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与分级.4 4.1 按设置位置分类.4 4.2 按展示形式分类.4 4.3 按照明方式分类.4 4.4 按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4 5 基本要求.5 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

2、求.5 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5 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8 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9 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9 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9 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10 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12 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14 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16 7.7 传统形式建筑牌匾标识设置要求.16 8 各类型牌匾标识设置要求.18 8.1 落地式牌匾标识.18 8.2 突出式牌匾标识.18 8.3 悬挂式牌匾标识.19 8.4 屋顶式牌匾标识.19 8.5 雨棚式牌匾标识.19 8.6 院门式牌匾标

3、识.20 9 展示内容要求.20 10 材料要求.20 10.1 基本要求.20 10.2 附着式牌匾标识材料与建筑材料的搭配.21 11 色彩要求.22 DB11/T 1183-2015 II 11.1 光色要求.22 11.2 色彩搭配.22 12 照明要求.22 12.1 基本要求.22 12.2 照明设计及灯具选择.22 13 安全要求.2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牌匾标识测量方法.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北京传统牌匾招幌.26 DB11/T 1183-2015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

4、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玉君、刘彦、朱育帆、郭畅、胡浩、郭一藩、张玲、吕回、高恺、李方正。DB11/T 1183-2015 1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可见的牌匾标识的分类与分级、设置、展示内容、材料、色彩、照明、安全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中牌匾标识的规划、设计、设置及管理活动,乡镇地区、旅游景区、工业建筑等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5、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护规定 GB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CJJ 149-2010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DB11/T 334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 DB11/T 388.1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牌匾标识 i

6、dentifying sign 在用地红线内,独立或利用建筑等载体设置的用来显示该用地、建筑或其中的办公、生产及经营场所名称、标志等合法内容的非盈利设施。3.2 设置 erect 针对牌匾标识所做的设计、制作、安装等活动。3.3 DB11/T 1183-2015 2 临街面 frontage 一个与街道或其它公共空间相邻的,具有公共出入口的建筑立面或用地界面。3.4 独立公共出入口 independent public entrance 服务于公众的建筑出入口,不包括用于公众的紧急出入口及专用员工出入口等。3.5 店内店 shop in shop 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但不具有整栋建筑物或场所

7、的使用权或出租权的单位或商铺。3.6 落地式牌匾标识 freestanding sign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独立于建筑的牌匾标识。3.7 附着式牌匾标识 attached sign 附着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建筑附属结构设置的牌匾标识。3.8 动态牌匾标识 changing image sign 包含变化元素的牌匾标识。主要形式包括并不限于机械变化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牌匾标识、动态照明牌匾标识等。3.9 突出式牌匾标识 projecting sign 附着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全部或局部突出墙体距离超过0.3m的牌匾标识。3.10 悬挂式牌匾标识 suspended sign 悬挂于建筑物或构筑物

8、的檐廊、挑檐或类似构件下方的牌匾标识。3.11 屋顶式牌匾标识 roof sign 由建筑任何屋顶延伸出的立柱、或建筑上的突出物支撑的超过建筑屋顶平面0.3m的牌匾标识。3.12 雨棚式牌匾标识 canopy sign 依附于由建筑外墙和附加的支撑构件支撑的建筑雨棚出入口的牌匾标识。3.13 墙面式牌匾标识 wall sign DB11/T 1183-2015 3 附着于建筑外墙或用地围墙设置的,展示画面与附着墙体平行且突出墙体距离不超过0.3m的牌匾标识。3.14 院门式牌匾标识 cross sign 设置于场地入口处跨路门式构筑物或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3.15 间接照明牌匾标识 indir

9、ect lighting sign 光源独立安装于牌匾标识的外部,通过定向的反射面从牌匾标识的前方照明,从而实现标识自身照明的牌匾标识。但不包括照明的主要用途不是用于标识照明的情况。3.16 内透光照明牌匾标识 interior illuminate sign 通过在内部的光源进行照明,其光源不会被人直接看到的牌匾标识。包括并不限于灯箱及发光单体字等。3.17 裸光源照明牌匾标识 direct lighting sign 利用LED、霓虹灯管等直接暴露在视野中的光源作为组成要素的牌匾标识。3.18 单层建筑 single-story building 建筑层数为单层的民用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2

10、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及异型建筑。3.19 低层建筑 lowrise building 建筑层数为2-3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其它民用建筑。3.20 多层建筑 multistory building 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7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3.2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层数大于等于7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22 超高层建筑 super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3.23 DB11/T 1183-201

11、5 4 异型建筑 heterotypic building 形态特殊或造型不规则,具有很强艺术表现力,能够起到区域地标作用的建筑。4 分类与分级 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牌匾标识按设置位置可分为落地式与附着式。其中附着式可分为突出式、悬挂式、屋顶式、雨棚式、墙面式、院门式。具体如图1所示。注:本图仅为牌匾标识类型示意,不包含牌匾标识的尺寸、数量、色彩、设置位置和展示形式等设置要求。图1 落地式与附着式牌匾标识示例 4.2 按展示形式分类 牌匾标识按展示形式可分为单体字组合式与背板式两种类型。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牌匾标识按照明方式可分为间接照明牌匾标识、内透光照明牌匾标识、裸光源照明牌匾标识

12、。4.4 按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 DB11/T 1183-2015 5 根据建筑与用地中所设置的牌匾标识的信息重要程度分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一级牌匾标识指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以及商业、商务建筑用地中内容体现该建筑或用地的主营业务与主要使用功能的牌匾标识,其余为二级牌匾标识。5 基本要求 5.1 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应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振动等而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其设置应符合 GB 3096、GB 8702 的标准要求;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5.2 牌匾标识及其基础的设置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建筑通风、采光、消防和安全疏散;电致发光的

13、牌匾标识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注:可燃、难燃材料分类见GB 8624。5.3 居住区、行政办公区及医院、学校等场所内不应使用动态牌匾标识,其它用地设置动态牌匾标识时也不应对居住区(包括旅馆)、医院、学校、公共区域产生不利影响。5.4 牌匾标识不应设置在违章建筑及构筑物上。5.5 每栋建筑不应设置超过两个不同内容的一级牌匾标识。5.6 附着于出入口围墙处设置的牌匾标识每个字面积最大不超过 0.36,所占墙体长度最多不超过10 m。5.7 除符合相应规定的院门式牌匾标识、落地式牌匾标识及附着于出入口围墙处设置的牌匾标识外,其它构筑物上均不应设置牌匾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烟囱、通风口、

14、地下车库出入口、水塔、水池、堤坝、栅栏等。5.8 所有牌匾标识均应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不应出现显示内容不完整等现象。5.9 牌匾标识的整体造型与色彩设计应与周围环境协调。5.10 尺度控制指标的测量方法见附录 A。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各类用地中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见表1。表1 各类用地内一级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居住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DB11/T 1183-2015 6 表 1(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

15、公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不应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屋顶式、悬挂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组),总数不超过 2 个(组)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 不宜使用 悬挂式、突出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3 个 照明 允许各种类型照明 教育科研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屋顶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雨棚式 数量 每个独立公共出入口可设置 1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附着式牌匾标识不应使用间接照明 医疗卫生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16、可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数量 总数可比临街面数量多 1 个 照明 至少有 1 个附着式牌匾标识应使用照明标识,但所有牌匾标识均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社会福利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突出式、屋顶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3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文物古迹用地 形式 参见 7.7 数量 在满足文物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每个公共出入口可设置 1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间接照明应注意照明器的隐蔽 外事用地、宗教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突出式、院门式、雨棚式

17、、屋顶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2 个 DB11/T 1183-2015 7 表 1(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屋顶式、雨棚式 不宜使用 除批发市场用地、渡假村类旅馆用地外其它地段不宜使用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 照明 允许使用各种类型照明 商务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娱乐康体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18、 雨棚式、突出式、悬挂式 不应使用 屋顶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3 个 照明 允许各种类型照明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屋顶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2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院门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突出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3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仅限交通枢纽用地)形式 宜使用 墙面式 可使用 落地

19、式、雨棚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DB11/T 1183-2015 8 表 1(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仅限交通枢纽用地)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宜使用内透光照明 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院门式 不应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总数不超过 2 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绿地及广场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不应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独立公共出入口允许设置 1 个 照明 允许各种类型照明 注:以上表中使用的是GB

20、50137-2011 中的用地分类及其编号 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6.2.1 除应满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之外,还应符合 6.2.2-6.2.4 的要求。6.2.2 以大型现代商业为主的商业街区 以大型现代商业为主的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a)综合性商业建筑,包括店内店的牌匾设计应统一规划,采取对建筑不同高度分段控制的方法进行牌匾标识的设置;b)鼓励牌匾标识的艺术化创作,独立店铺的牌匾标识设计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应彰显各自特色,精心设计;c)对于传统老字号及仿古建筑店铺应继续沿袭其传统风格,同一店铺不应在一个展示面上将传统与现代风格的牌匾标识进行混合搭

21、配;6.2.3 以传统商业及历史文化为特色的传统商业街区 以传统商业及历史文化为特色的传统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a)整条街区牌匾标识应结合建筑形式统一规划,使牌匾标识形式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展现整条街区的传统文化特色;b)在保留传统招牌式牌匾标识风貌的同时应结合营业内容有所创新;c)宜设置老北京传统招幌,形式参见附录 B,将招幌作为一项重要的视觉景观要素进行设计。6.2.4 以现代文化与传统风貌相结合为特色的传统商业街区 以现代文化与传统风貌相结合为特色的传统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a)建筑形式如以北京传统民居形式为主的,牌匾标识形式与建筑风格应相协调,展现老北京特色风

22、情街的文化氛围;DB11/T 1183-2015 9 b)建筑形式为现代风格的,牌匾标识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选用材质质朴,设计考究,风格儒雅含蓄;c)吸取老北京传统商铺的招幌精髓,将招幌形式进行现代化、艺术化设计。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 7.1.1 基本要求 单层建筑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宜使用墙面式、突出式牌匾标识;可使用悬挂式牌匾标识;当建筑立面缺乏足够的实墙面设置墙面式牌匾标识时,可使用单体字组合式或带格栅背板的屋顶式牌匾标识;b)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8(/m);c)数量不超过公共出入口数;d)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23、。7.1.2 墙面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设置墙面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最大面积要求如下:1)单体字组合式牌匾标识每个字的面积不应超过 0.64;2)背板式牌匾的单个牌匾面积不应超过 5。b)长度不超过 8m;c)放置在檐口下方横向规则式排列的,其高度不应超过建筑高度的 1/4;放置于墙身的实墙面纵向规则设置的,其长度不宜大于建筑高度的 1/3,若进行艺术化设计,尺度仅受其所在的实体墙范围限制,但其总面积不应大于 10;d)多家店牌匾并列时,宜选用单体字组合式,若使用背板式,其长度不宜超过所依附建筑物或店铺临街面长度的 70%;e)如单一业主有多开间店面的连续透明窗或橱窗,在提升整体美观效

24、果的前提下,在其上部可统一设计高度不大于 0.4m 的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7.1.3 屋顶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设置屋顶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高度不超出屋顶 1m,同时不超过建筑高度的 1/4;b)在同一建筑上设置屋顶式带背板牌匾标识,各牌匾标识背板形式应统一协调。7.1.4 突出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只可设置单一展示面小于0.25的突出式牌匾标识。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 7.2.1 基本要求 低层建筑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DB11/T 1183-2015 10 a)宜使用墙面式、突出式、悬挂式;可使用落地式牌匾标识;当建筑立面缺乏足够的实墙面设置墙

25、面式牌匾标识时,可使用屋顶式牌匾标识;b)一级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5(/m),同时单体最大不超过 15;店内店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8(/m),同时单体允许面积 S10;c)一级牌匾标识数量见 6.1;有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数量不超过店铺公共出入口数量;无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应统一整合设置为一个,其形式应为落地式或墙面式;d)如单一业主有多开间店面的连续透明窗或橱窗,在提升整体美观效果的前提下,在其上部可统一设计高度不大于 0.4m 的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7.2.2 墙面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墙

26、面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最大长度要求如下:1)一级牌匾标识长度不超过建筑物临街面长度的 1/3。字体间距不超过字高 1.5 倍;2)占两开间及以上的店内店外设牌匾标识不超过所依附建筑物或店铺临街面长度的 70%,同时不超过 10m。b)最大高度要求如下:1)如放置在檐口或层间规则式排列,其高度不应超过 1m;2)如置于墙身的实墙面进行艺术化设计,尺度仅受其所在的实体墙范围限制,但总面积应不大于 10。7.2.3 屋顶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的屋顶式牌匾标识仅限于一级牌匾标识,其最大高度不超出屋顶1.5m,长度不超过建筑物临街面长度的1/3。字体间距不超过字高1.5倍。7.2.4 突出式

27、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只应设置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b)可在以下位置设置:1)一层建筑外墙;2)二层无公共出入口的店内店可设于二层建筑外墙;3)二、三层建筑外廊内的建筑墙面;c)二层以上外墙不宜设置。7.2.5 悬挂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物具有檐廊、挑檐或类似构件时可设置悬挂式牌匾标识。7.2.6 落地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标识高度不应超过2.5m,单一展示面积不超过2.5,最大允许总面积不超过5。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 DB11/T 1183-2015 11 7.3.1 总允许面积 多层建筑设置匾标识总允许面积如下:a)

28、一级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4(/m);b)有公共对外出入口店内店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1(/m);c)无公共对外出入口店内店单体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15。7.3.2 最多数量 多层建筑设置匾标识最多数量要求如下:a)一级牌匾标识数量见 6.1;b)有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数量不超过店铺公共出入口数量;c)无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应统一整合设置。7.3.3 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多层建筑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见表2,位置示意见图2。表2 多层建筑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高(宽)度 长度 落地式(一级、二级)见8.1

29、 见8.1 见8.1 墙面式、悬挂式、突出式(一级、二级)突出式与悬挂式见8.2与8.3;墙面式 1)单体字组合式牌匾:标识每个字的面积不应超过0.64;2)背板式牌匾:单体标识面积不应超过10;3)可结合实墙面进行艺术化设计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8.2与8.3;墙面式:如放置在檐口规则式排列,其高(宽)度不应超过1m;如置于墙身的实墙面进行艺术化设计;高度仅受其所在的实体墙高度限制。突出式与悬挂式见8.2与8.3;不超过所依附建筑物或店铺临街长度,最长不超过10m 雨棚式(一级、二级)见8.5 见8.5 见8.5 墙面式、突出式(一级、二级)突出式见8.2 墙面式每个不超过15,多个店内店组合设

30、置的不超过20 突出式见8.2 突出式见8.2,墙面式与突出式竖向设置时不超过所在楼体高度的1/2 墙面式(一级、二级)与位置相加不超过4个,同一立面不超过2个 七字以内的不过30,七字以上的每字可增加10%,最多不超过40 单向设置的不超过2m DB11/T 1183-2015 12 表 2 (续)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高(宽)度 长度 屋顶式(单 体字、一级)最多1个 七字以内的不过25,七字以上的每字可增加10%,最多不超过35 不超过2m 、在垂直方向不应重叠设置。如单一业主有多开间店面的连续透明窗或橱窗,在提升整体美观效果的前提下,在其上部可统一设计宽度不大于0.4m的牌匾标识,其

31、数量可不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如建筑一层以上有外廊时,可在廊内设置面积小于0.25的小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要求参见8.2与8.3。图2 多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图 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7.4.1 总允许面积 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总允许面积要求如下:a)一级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3(/m);b)有公共对外出入口店内店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1(/m)。7.4.2 最多数量 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最多数量要求如下:a)一级牌匾标识数量见 6.1;b)有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数量不超过店铺公共出入口数量;c)无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

32、数量不超过 1 个。7.4.3 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高层建筑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见表3,位置示意见图3。表3 高层建筑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高)度 长度 落地式 (一级、二级)见 8.1 见 8.1 见 8.1 8.1 DB11/T 1183-2015 13 表 3 (续)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高)度 长度 墙面式、悬挂式、突出式(一级、二级)不限 突出式与悬挂式详见8.2与8.3;墙面式 1)单体字组合式牌匾:标识每个字的面积不应超过 0.64;2)背板式牌匾:单体标识面积不应超过 5;3)可结合实墙面进行艺术化设计。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与

33、 8.3 墙面式:如放置在檐口规则式排列,其高度不应超过 1m;如置于墙身的实墙面进行艺术化设计;高度仅受其所在的实体墙高度限制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8.2 与 8.3 不超过所依附建筑物或店铺临街长度,最长不超过 10m 雨棚式(一级、二级)见 8.5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面式、突出式、(一级、二级)五层以上不应设置,突出式见 8.2 ,五层以下墙面式,若为一级牌匾每个不超过 20,若为二级牌匾每个不超过 10,多个组合设置的不超过 25 突出式见 8.2 8.2 竖向设置时,不超过所在裙房高度的1/2 墙 面 式(一级、二级)同 一 立面 不 超过 2 个 七字以内的不过 3

34、0,七字以上的每字可增加 10%,最多不超过 40 单行横向设置时,不超过3m 不超过所在裙房长度或高度的 1/2 屋 顶 式(单 体字、一级)最 多 1个 七字以内的不超过 25,七字以上的每字可增加 10%,最多不超过35 不超过 2m 墙 面 式(宜 为单体字、一级)七字以内的不过 80,七字以上的每增加一字总面积可增加 10%,最多不超过 100 形状不限,单行横向设置时高度不超过 3m 形状不限,字体间距不应大于 1 倍字高 屋 顶 式(单 体字、一级)最 多 1个 七字以内的不过 70,七字以上的每增加一字总面积可增加 10%,最多不超过 90 高度不超过 3m 不应在同一建筑立面

35、并存设置,垂直方向不应重叠设置。如单一业主有多开间店面的连续透明窗或橱窗,在提升整体美观效果的前提下,在其上部可统一设计宽度不大于0.4m 的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如建筑一层以上有外廊时,可在廊内设置面积小于 0.25 的小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要求参见 8.2 与 8.3。DB11/T 1183-2015 14 图3 高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图 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7.5.1 总允许面积 超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总允许面积要求如下:a)一级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3(/m);b)有公共对外出入口店内店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

36、度(m)1(/m)。7.5.2 最多数量 超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最多数量要求如下:a)一级牌匾标识数量见 6.1;b)有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数量不超过店铺公共出入口数量;c)无独立公共出入口店内店牌匾标识数量不超过 1 个。7.5.3 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超高层建筑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见表4,位置示意见图4。表4 超高层建筑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高)度 长度 落地式 (一级、二级)见 8.1 见 8.1 见 8.1 见 8.1 DB11/T 1183-2015 15 表 4(续)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高)度 长度 墙面式、悬挂式、突出式(一

37、级、二级)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 与 8.3 墙面式 1)单体字组合式牌匾:标识每个字的面积不应超过 0.64;2)背板式牌匾:标识中文字与图案标识的面积不应超过牌匾总面积的 60%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与 8.3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 与8.3 不超过所依附建筑物或店铺临街长度,同时不超过 10m。雨棚式(一级、二级)见 8.5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面式、突出式、(一级、二级)突出式见 8.2 墙面式,若为一级牌匾每个不超过 20,若为二级牌匾每个不超过 10,多个组合设置的不超过 25 突 出 式 见8.2 要求 突出式见 8.2 竖向设置不超过所在裙房高度的 1

38、/2 墙面式(一级、二级)同 一 立面 不 超过 2 个 七字以内的不过 30,七字以上的每字可增加 10%,最多不超过 40 单行横向设置时,不超过 3m 不超过所在裙房长度或高度的 1/2 不 应 设置 墙面式(一级)最 多 2个 七字以内的不过 100,七字以上的每字增加 10%,最多不超过 150 横 向 设 置时,高度不超过 3m 形状不限,字体间距不应大于 1 倍字高 不 应 设置 如单一业主有多开间店面的连续透明窗或橱窗,在提升整体美观效果的前提下,在其上部可统一设计宽度不大于0.4m 的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如建筑一层以上有外廊时,可在廊内设置面积

39、小于 0.25 的小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要求参见 8.2 与 8.3。DB11/T 1183-2015 16 图4 超高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图 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 7.6.1 设置形式 在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上设置的牌匾标识不应破坏建筑轮廓线,应使用墙面式和落地式牌匾标识。7.6.2 总允许面积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匾标识总允许面积要求如下:a)一级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临街面长度(m)0.3(/m),同时单一牌匾标识总允许面积 S15;b)不宜在建筑墙体上单独设置店内店牌匾标识,可通过落地式牌匾

40、标识的设计解决对外宣传的需求或根据建筑的造型特点使用面积 S0.5 的小型牌匾标识。7.6.3 最多数量 在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上设置的一级牌匾标识数量需符合6.1中的规定,二级牌匾标识最多数量不超过公共出入口数。7.7 传统形式建筑设置要求 7.7.1 拍子式铺面房与重楼式铺面房 拍子式铺面房与重楼式铺面房允许设置的牌匾类型有传统横式招牌式、突出式、楹联式及幌子;具体设置要求见表5。DB11/T 1183-2015 17 表5 拍子式铺面房与重楼式铺面房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形式 位置 大小 数量 总类型 传统横式牌匾 一层檐下 (重楼式铺面房可设于一、二层檐下或二层的栏板下

41、)每个字的宽度0.8m 牌匾长度开间长度0.7 1 个/公共出入口 一个商铺设置的招牌形式不能超过 3 种 突出式招牌 两个山墙内侧 面积0.25 2 个 楹联式招牌 明间两侧的檐柱上 宽度0.4m 1 对/公共出入口 幌子 1 个/商铺 7.7.2 牌楼式铺面房 牌楼式允许牌匾类型为墙面式,设置位置与方式应符合传统牌坊(楼)牌匾设置方法。7.7.3 近代西洋式建筑及中西合璧式建筑 近代西洋式建筑及中西合璧式建筑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允许牌匾类型为墙面式、突出式、雨棚式;b)墙面式牌匾标识应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不应遮挡建筑檐口、阳台、栏杆、线脚及其他装饰线条;c)墙面式牌匾面积2;

42、突出式牌匾单一展示面积0.25;任何牌匾长度不超过一个开间;d)雨棚式牌匾标识仅允许设于雨棚立面上,上下沿均不应突出于雨棚设置。7.7.4 传统单层杂式建筑 其它传统单层杂式建筑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允许使用牌匾类型为墙面式、突出式、传统横式招牌、幌子;b)墙面式牌匾标识长度不应超过一个开间,面积应小于 2。传统横式招牌高度小于 0.8m,牌匾长度开间长度0.7;c)突出式牌匾单一展示面积应小于 0.25;鼓励创意设计。7.7.5 具有传统坡屋顶形式的现代建筑 具有传统坡屋顶形式的现代建筑设置牌匾标识除遵守第6章、第7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a)设置一级牌匾标识要求如下:1

43、)牌匾标识类型为墙面式、落地式;2)总允许面积 S()街面长度(m)0.3(/m),同时 S50;3)墙面式牌匾标识应采用单体字组合式,字体为书法字体;4)不应在屋顶、栏杆、装饰纹样及线脚处设置牌匾标识。b)除商业建筑外其余建筑店内店牌匾均应设置于一层檐下,无独立公共出入口的店内店不应设置附着式牌匾标识。DB11/T 1183-2015 18 8 各类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8.1 落地式牌匾标识 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每个临街面允许设置一个落地式牌匾标识;当单一临街面长度超过 80m 时,允许增加 1 个,总数量最多不超过 4 个;b)最大高度与长度要求如下:1)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

44、匾高度不应超过 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 1/2;2)横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标识,高度不应超过 2m,展示内容为 7 个字以内的牌匾标识总长度不超过 10m,展示内容为 7 个字以上的牌匾标识每增加一个字,牌匾总长度最多可增加1.5m,但最大长度不超过 15m;3)立面的高宽比例宜符合一定的数学比例关系(如整数比例、黄金分割比、均方根比例等)。c)退后红线距离要求如下:1)人行道宽度少于 3m 时,不应贴临人行道一侧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2)当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 5m 时,不应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3)落地式牌匾标识单独设置时应退后用地红线至少 0.5m;当与入口大门统一设计时不受退后用地

45、红线限制。d)设置区域要求如下:1)长安街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之间),落地式牌匾标识仅用于展示单位名称或建筑名称,每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个落地式牌匾标识;2)其他区域除可设置展示单位或建筑名称的落地式牌匾外,还可以设置展示店内店名称的落地式牌匾标识。e)其它要求如下:1)鼓励艺术化设计。当落地式牌匾与雕塑结合设置,且其文字标识占雕塑表面积小于 5%时可以将其视为公共艺术作品;2)同一地块中设置多个落地式牌匾标识时,各牌匾标识的风格、材料、色彩等应统一进行设计,使之美观协调。8.2 突出式牌匾标识 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设置于建筑首层与建筑廊道内的以及单层与低层建筑上的突出式牌匾标

46、识面积应小于 0.5(单一展示面积应小于 0.25);除此之外,商业、商务建筑上的突出式牌匾标识顶面不应超过建筑四层,牌匾标识的长度不能超过建筑高度(裙房高度)的 1/3,且不能超过 10m,宜进行艺术化设计;其他用地建筑上的突出式牌匾标识不应超过建筑三层,牌匾标识的长度不能超过 5m;b)单一展示面积大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净空高度大于 4.5m;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净空高度大于 2.5m;c)突出墙面距离应小于 1.2m;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突出墙面距离应小于0.7m;d)厚度不应大于 0.2m,与雕塑结合进行艺术化设计时,其厚度不受

47、此限;e)除建筑廊道内设置的小于 0.25 的小型突出式牌匾标识外,设于建筑立面上的牌匾下端距地面不能低于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能超过所依附建筑的屋顶平台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DB11/T 1183-2015 19 f)其它要求如下:1)同一建筑立面的突出式牌匾标识规格、形式应统一协调;相邻牌匾水平间距不应小于牌匾标识长度值。且不应小于建筑的一个开间;2)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点设置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可有 1 个不计入数量,但应计入牌匾设置的总面积,并鼓励艺术化设计。8.3 悬挂式牌匾标识 设置悬挂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最大面积不大于 2(单一展示面积不大于 1

48、);b)最大厚度不大于 0.2m。长度不应超出其所悬挂附着的建筑物的檐廊、挑檐或类似构件,最长不宜超过 2m;c)最大高度不大于 0.5m;d)净空高度应大于 2.5m,且符合所在建筑的交通需求;e)其它要求如下:1)同一建筑廊内的悬挂式牌匾标识材质、规格、形式应统一协调;牌匾水平间距不小于 6m,且与建筑开间保持协调关系;2)在一个建筑外廊中多个悬挂式牌匾并列时,应垂直于建筑立面方向,设置单一悬挂式牌匾标识时,可以平行于建筑立面方向,但应退后原建筑物挑檐外立面至少 0.5m。8.4 屋顶式牌匾标识 设置屋顶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对屋顶式牌匾的高度与长度的要求与建筑体量相关,详见第 7

49、 章内容;b)牌匾标识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牌匾标识本身高度的 1/2,且不应超过 1m;c)设置位置要求如下:1)设置位置及长度不超出建筑物的平面投影范围;2)不应在坡屋顶或具有特殊设计风格的建筑顶部设置;3)同一牌匾标识内的单体字间距不应超过字高的 1.5 倍,不应分散在不同建筑物上设置。否则每个字都将视为独立的屋顶式牌匾;4)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应设置屋顶式牌匾标识。8.5 雨棚式牌匾标识 设置雨棚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最大面积不应大于 6;b)每个临街面不超过一个;c)高度不超过 1m,长度不超过所在雨棚边长度的 60%;d)牌匾形式要求如

50、下:1)以单体字组合式为宜;2)字体嵌入雨棚立面中的可结合雨棚装修设计,但其高度不应高出雨棚自身;3)如设置在雨棚上方则应单面展示;4)牌匾标识底部到雨棚上沿的垂直距离:不超过牌匾标识本身高度的 1/2;5)同一牌匾标识内的单体字间距不应超过字高的 1 倍。e)设置位置不超出雨棚的平面投影范围;f)如建筑的雨棚本身是特殊形态设计或特殊材料设计,雨棚上不应再设置牌匾标识。DB11/T 1183-2015 20 8.6 院门式牌匾标识 设置院门式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要求:a)设置位置要求如下:1)设置于跨路门上方或侧方;2)设置于上方的牌匾标识中心线应与门拱中心线一致或与底边重合;b)设置形式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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