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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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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3—2014 毛针织品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毛针织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纯毛、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2 102.3 分类名称 日用及纺织品 服装 毛针织品 2.2产品种类 本规范涉及产品种类:毛针织衫、毛针织背心、毛针织裤(裙)、毛针织内衣、毛针织袜、毛针织服饰。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毛针织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毛针织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毛针织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毛针织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毛针织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73005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18 毛针织品 FZ/T 73034 半精纺毛针织品 GB/T 2910(所有部分)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6988 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FZ/T 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FZ/T 01095 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FZ/T 0111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同一生产批次、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样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挂放的产品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也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6.2.2 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在流通领域(市场)抽样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 抽样数量 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查的样品数量见表3。 表3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包含产品 抽样数量 毛针织品 毛针织衫、毛针织背心、毛针织裤(裙)、毛针织内衣、毛针织袜、毛针织服饰 3件/条/套(其中备样1件/条/套) 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6.3 样品处置 6.3.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6.3.2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毛针织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毛针织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毛针织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甲醛含量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 ● 2 pH值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7573 ●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7592 GB/T 23344 ● 4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713 ●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 ●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 ●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 ● 8 纤维成分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 FZ/T 01112等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色牢度试验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 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件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试样,当混色取样时,每个试样一般不可超过三种颜色,若混色试样检出阳性,应分色重检。 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对含多组件的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婴幼儿用品除外)。 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若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色牢度、pH值试样。 7.2.2 pH值的测定用0.1 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7.2.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出现阳性结果时按GB/T 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DAD进行确认。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不检测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7.2.4 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7.2.5 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01—2010的毛针织品部分。 本规范编制单位: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刘文莉)、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秦言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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