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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烟气处理提标技术改造石灰石石膏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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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企业烟气处理提标技术改造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订货协议 甲方协议编号:GHPE01-13-04-04 甲方: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企业. 乙方: 有限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由协议文本和下列文献构成 (1) 协议文本及条款; (2) 技术协议书; (3) 经双方确认有关本次供货洽商、变更书面文献以及构成协议部分任何其他文献。 (4) 协议附件; (5) 招标文献; (6) 投标书; 二、设备技术规定与供货范围(详细附件技术协议)协议金额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 位 数 量 单价 (万元) 协议价格 (万元) 设备交货期 6#、1#、2#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设备设计、制造及安装 按技术规范及有关图纸 套(3台炉) 1 见第四款 备品备件 按技术规范及有关图纸 套 1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本价格含17%增值税,本协议价格包括协议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土建工艺设计等费用,还包括乙方所应缴纳设备税费、运杂费、运送、装卸、保险费、包装费、现场制作安装费、调试费及质保期内维修费等与本协议有关一切费用(含安装材料及现场使用水电费等)。本协议为固定总价协议,协议项下所有货款及所有有关费用不可调整。 三、货款支付 1、本协议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协议设备款支付: 2.1 协议生效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此价格不含性能及工期保证费人民币200万元,下同)10%预付款; 2.2 收到甲方发出进场告知书,乙方施工人员到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额20%,作为工程启动款; 2.3 6#炉、1#炉脱硫塔体结顶经甲方或监理书面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额20%,作为脱硫塔体结顶工程进度款; 2.4 6#、1#炉工程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性能考核,经甲方或监理书面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协议金总额15%协议总价及对应性能工期保证费用,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5 2#炉工程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性能考核,经甲方或监理书面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协议金总额25%协议总价及对应性能工期保证费用。 2.6剩余协议设备价款10%为设备质保金,待协议设备质保期满没有问题,甲方在一种月内支付给乙方协议设备总价10%。如设备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处理,如不处理,所产生所有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对应款项,局限性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3、付款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汇票一种或几种。 四、交货 1、交货及竣工时间: 6#、1#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12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毕保证投运; 2#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5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毕保证投运。 2、交货地点:无锡惠联热电有限企业烟气处理提标技术改造工地现场。(无锡市惠山区仓桥头88号)。 联络人:尹冬年 联络电话: 3、风险承担:货品毁损、火灾和其他风险在协议设备送至工地现场施工完毕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 3.1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提供设备生产及施工进度表。 3.2协议设备到现场及现场施工、调试完毕,所到设备及材料为乙方保管,甲方提供场地。设备到货开始,乙方即应在甲方现场设置常驻联络人员。现场安装应具有有关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工地现场制度规定。 3.3交货期是指设备到现场验收合格、现场制作施工、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业主方)日期。 3.4乙方是承包该工程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所有(货品运送、装卸、施工等)安全责任和安全事故引起经济责任。(见安全协议及管理协议) 4、乙方供顾客设备资料(设备详细清单,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安装使用阐明书等)及提供时间规定严格按技术协议规定。 五、包装 1、本协议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最新现行原则。 2、设备包装为全新,美观,结实,规定防潮,防震,防锈防粗暴装卸适合远程运送,保证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采用不合适包装而引起设备生锈、损坏、丢失等,由乙方承担有此导致甲方所有损失。 3、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褪色油漆刷上箱号,体积,毛,净重和诸如“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并标明吊拉位置。 六、运送规定 乙方应保证设备规定运送,运送保险费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品是按甲方工地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由乙方办理货品从工厂到甲方工地现场这一段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货品。 七、质量保证 1、设备、服务质量应符合招标文献、投标文献及乙方在评标过程做出书面阐明或承诺。 2、根据甲方按检查原则自己检查成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查成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货品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明货品是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提出索赔。 3、乙方在收到告知后2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货品或部件。 4、假如乙方在收到告知后2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用必要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遵守国家有关原则以及乙方提供技术资料规定状况下,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协议设备72+24小时试运行合格后一年或协议设备自最终一批货到甲方工地现场之日起24个月。以先到之日为准。 6、超过质保期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备件,零配件只收成本费。 7、因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调换,质保期从最终一次修理或调换并使设备正常运转之日重新开始起算。 八、检查和测试 1、乙方应对协议产品按国标及工厂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书面证书,证明货品符合国标规定。质量证明应附有制造厂试验汇报、产品合格证。检查和测试内容和规定: 2、乙方应当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进行检测时,以及在设备进行出厂前检测时,对于需要甲方派人参与,乙方应在该预先检测之日前不晚于10天前,向甲方发出有关检测和测试准备就绪告知书,原则上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日期参与预先检测;当甲方确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期参与时,乙方将检测成果书面提供甲方,甲方将对该次预先检测成果进行确认。所有预先检测在时间安排上应当分批进行。 3、预先检测执行原则与程序将由乙方负责制定,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30日内提供应甲方。 4、假如在预先检查中发现设备中任何部分存在如不符合工艺原则,技术不达原则,技术缺陷等问题,乙方将对此加以修正使之到达基本技术参数,详细设计,详细技术参数中规定规定,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5、质量合格证明应附有制造厂检测汇报、产品合格证,有关正本应直接供应甲方。 6、甲方参与乙方检查检测,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责任。 7、工程环境保护监测按国标和《技术协议》性能指标进行。甲方应在脱硫工程试运行后,尽快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保护检测申请,如环境保护检测一次性通过,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环境保护检测未能一次性通过,乙方经整改,必须保证第二次环境保护检测通过,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监造 甲方有权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组织进行监造,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和支持,并给监造人员工作和生活上以便。但监造人员不签订任何质量证明,甲方人员参与监造不能解除乙方协议规定承担责任,也不替代到货后乙方检查。 十、验收 1、设备到工地现场后,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检查货品质量状况和数量,若乙方未按告知时间抵达现场或书面答复不派人参与开包检查,甲方将认为同意单方面开包验收,如发生数量、规格、质量与协议不符时,乙方将承担所有责任。此验收非最终验收,乙方在设备安装过程发现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责。非乙方原因,乙方应配合处理。 2、总体验收指安装、调试运行结束后来验收。 3、对设备制造及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实际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处理。 十一、质量鉴证 1、乙方应对所供设备按中国有关原则进行检查,并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应附有制造厂试验汇报。有关正本提供应甲方存档。施工验收及评价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原则DL/T5210.2-,锅炉机组,施工及资料管理执行监理监督程序。 2、协议产品抵达现场开箱验收时,如发现数量短缺,质量缺陷,规格不符等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补救处理。 3、由于乙方技术文献,图纸资料错误,导致协议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时发生损坏和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材料等,乙方应予最迅速度更换部件或采用补救措施。 4、本协议在签订时,将协议总价内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设备性能及协议工期保证金。假如乙方能按照协议规定,在各节点工期内准期达标完毕本改造工程,甲方将按照各完毕节点及指标达标状况,从以上奖励基金中按摄影应比例对乙方进行奖励;假如由于乙方技术、制造及现场施工缺陷等原因,在安装运行后,其性能未到达本协议规定指标【脱硫效率≥98.6%,吸取塔出口SO2浓度<50mg/Nm³,除雾器出口烟气携带水滴含量应≤75mg/Nm³(湿基)】规定,及或脱硫系统未能按协议工期节点规定准时合格投运,乙方除了应按照甲方提出整改规定限期整改外,不再享有以上奖励。 5、乙方所供设备各部件必须按照技术协议中规定厂家品牌、数量、规格型号供货,未经甲方同意状况下更换厂家、数量不符、规格型号不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须承担对应责任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十二、违约赔偿 1、假如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未能准时交付货品、技术资料,或未能及时派遣称职技术服务人员,或者协议设备由于乙方原因被损坏或不能到达技术协议中规定性能保证值,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规定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降价、支付违约金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交货(包括乙方技术资料提供)、安装调试以及履行质保期内维修义务等,首先甲方将全额扣除200万元保证金,另一方面每延迟7天(不满7天按7天计算),按协议总价2%向甲方支付赔偿费。以此类推,严重影响工期,甲方有权规定解除协议,由此给甲方导致损失(包括甲方因此而遭受业主工期、费用索赔)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财务状况恶化,不能向甲方提供合理证明其可以履行协议,甲方有权规定解除协议,同步规定乙方返回已向其支付所有货款并赔偿给甲方导致损失。 4、如本协议任一方提出索赔,而另一方在30日内未予以答复,则可认为对方已接受该索赔和赔偿规定。 十三、人力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乙方仍有责任采用一切必要措施以加速交货。若因事故延续时间延误甲方正常生产,甲方可撤销或解除协议,乙方返还已收款项,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已履行部分等有关问题处理,可由双方协商。 十四、处理协议纠纷及争议方式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一切争端,假如协商仍得不到处理,则提交甲方(即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2、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五、协议文献 本协议技术协议及附件、双方授权并签订补充协议,文献等均为双方履行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协议等效及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十七、现场施工及技术服务 1、 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无论甲方预付款与否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设计资料,晚交同设备交 2、 货期罚款约定。 2、乙方按甲方规定负责本协议设备工地现场安装及调试等工作,至协议设备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业主)。 3、按甲方需要,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除非事先通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所有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否则认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直至责令乙方退场,由此导致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所有承担 5、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甲 方 单位名称(章):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企业 单位地址: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无锡交行开发区支行 账 号:00 税 号:8962625 邮 政 编 码:214028 电 话:05 传 真:05 联络人:邵占强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账 号: 税 号: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联络人: 如下无正文 签字及盖章: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江苏省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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