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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调 研
第118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6日
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李艳民 王社伟
我国多年来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保障残疾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发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不少规定已与当前的经济发展脱节,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已成为困扰基层税收征管的主要难题之一。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谈一点个人看法,供商榷。
一、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规定的“缺位”。
1、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规定的“缺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155号)所称的民政福利企业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是经省级民政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的;(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所称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民政福利企业是:(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3)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上述规定都是从1994年沿用至今,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一是不管是享受流转税还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规定的投资主体民政、街道、乡镇(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含乡镇),民政、街道、乡镇均为政府部门,按照现行的规定,不但不能新办企业,已办的企业都要脱钩改制,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一些民政、街道、乡镇所有的民政福利企业实际已经演变为个人承包或事实上的民营企业,企业实际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二是最初的优惠政策从1994年执行,暂定二年,但随后期限一再延长,几近无期。而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在民政福利企业资格方面并未作出新的规定和监管措施,这就容易使民政福利企业成为企业经营者少交税款的“合法”外衣,致使国家减免税款不能真正用于福利企业的再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经营成果基本上流入个人腰包,造成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的局面。如2005年XX市XX福利洗煤厂共享受增值税优惠333万元,其中,残疾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4.107万元,人均年收入0.4107万元,用于残疾人职工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0.0123%,另外超过99.987%的退税额被企业主占有。
2、骗取退税资格规定处罚的“缺位”。从1994年到现行政策,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只规定了严格资格审查,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因税收优惠悬殊过大,诱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福利企业资格,但对骗取资格或者个别月份达不到条件的如何处罚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
3、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补充规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司法解释等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制定了相当严厉的刑事处罚条款,但对于利用普通发票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却不够严密,管理也欠规范,处罚相对较轻。这种“重专用、轻普通”的发票管理办法,使民政福利企业很容易采取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或不取得发票,虚开、套开发票等手段,进行违法经营,骗取国家税款,而相应风险较小,绝大多数福利企业趋之若骛,税收管理漏洞较大。
(二)政策执行中的“失位”。
1、新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失位”。新办企业申请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四表一册”等相关资料,由县市民政、税务部门严格审查,逐级上报省级民政、税务部门审批。新办企业没有生产,仅办理各项开业登记手续,在开办时上报办理福利企业资格,其对福利企业的财务核算、“四表一册”、残疾人员残疾证、残疾人员比例等情况的核实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势必造成政策执行中的“失位”。
2、残疾人员核实上的“失位”。安置“四残”确定优惠界限,难以操作。一是残疾人员残疾证的发放有残联负责,其残疾的鉴定有医疗部门出具,税务机关对其无法核实;二是企业职工上班有“倒班制”,对企业残疾职工上岗检查难以进行,仅靠一两次的巡查很难核实其真实性,上岗率也就无法计算,即使计算出上岗率也是以偏概全;三是企业生产有淡旺季,靠一年某个时期(月份)年审、年检来核实“四残”比例是不现实的。
3、诱发发票政策执行上的“失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款实行返还,为了降低进货成本而有意不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为其他企业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或者虚假高开售价;二是普通发票,为了降低进货成本不取得发票长期暂股入账或者取得虚开套开的发票、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开具专用发票;三是大量长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同时也诱发了福利企业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问题的发生。
(三)税收管理中的不到位。
1、政策管理的不到位。一是因政策规定的不科学性,对企业申报福利企业资格时,不去实地核实或者核实困难,往往仅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而已;二是办理退税或免税时,只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仅仅就资料审资料就表审表,对其资料数据的逻辑性、关联性、科学性不去系统全面分析比较;三是年审时与民政部门走马观花看看,使年审、年建工作流于形式。
2、日常监控不到位。一是对企业财务管理不到位。有些民政福利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没有原材料、产成品明细账,仅凭自制凭证确定产品成本,随意性大;有些民政福利企业的现金管理混乱,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缺乏对现金的有效监控;有些民政福利企业费用支出等缺乏真实有效凭据,会计核算明显失真也不处理。二是实地检查不到位。一些企业虚报安置比例、冒名顶替残疾人员、一个残疾人员多个企业挂名、只挂名不上班、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等情况,虽经多次多人多级检查几乎没有发现。
3、纳税评估不到位。从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看,目前民政福利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投入低、产出高。企业年平均实收资本与销售收入之比,与利润之比不匹配。二是劳动生产率高、固定资产规模低。福利企业因其半数职工是残疾人员,劳动强度不应超过一般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理应高于一般企业。从平顶山市的情况表明,民政福利企业过高的劳动生产率与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从业职工人数、投资额不成比例。三是企业利润高、残疾人工资待遇低。四是享受税收优惠数额多、同行业实际缴纳税金少。五是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税负高,同行业实际税负低。六是企业实现的产值与实际生产条件不匹配,有以流通(购销)企业冒充生产企业之嫌。
4、普通发票管理不到位。一是对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验旧购新”审查不严格,检验只限于在发票“以旧换新”的时点工作形式上,就留存的存根联进行粗略的常识性检查或者“束之高阁”,基本上放弃了对纳税人开具出的普通发票的比对,为纳税人与发票接收单位共同利用发票大肆偷、逃国家税收提供了方便之门;二是对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管理型检查不到位,只对纳税人领购的票种、数量进行简单的核实,对其开具情况基本上未进行核实。
(四)税务稽查工作的“错位”。
1、大量普通发票违章行为无法实施处罚,造成税务稽查工作的“错位”。现行民政福利企业不取得普通发票或者取得大量的虚开、套开、借用的普通发票,但稽查时对其违法行为仅能分项进行处罚,其处罚的限度为10000元,这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来说真是九牛一毛。如果按发票份数予以处罚,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税务稽查工作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处于两难之中,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作用未得到发挥。
2、实地稽查残疾人员安置比例,造成稽查管理范围的“错位”。稽查部门实地稽查残疾人员安置比例,发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例,但仅是稽查时的时点安置比例并不说明以前时期(生产和退税)的安置比例,对其当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追究又是管理环节的问题,按照规定稽查部门注重检查以往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这就使稽查陷入尴尬的境地。
3、实地稽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造成稽查管理时间的“错位”。实地稽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投入产出不匹配、行业税负高等问题,是核实企业当期的违法违章行为,其收入和税款的实现在查后表现,其稽查成果反映在管理环节和查后管理。
二、改进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在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之中,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惠泽的是社会最弱势群体,是最能体现人本主义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残疾人,保留优惠资格;用健全人,创造经营效益”已成为福利企业经营生财之道。同时,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不科学、操作性不强,造成基层税务机关较大的执法风险,应及时调整和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充分发挥减免税的杠杆和引导作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到各类内资企业,促进不同经济类型的纳税人公平竞争。事实证明,社会福利企业要真正发展,不能靠政府直接去办,通过改制、走向市场是关键,引入社会资本是必然之路,不同经济类型的纳税人安置同等残疾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改变当前单一以安置残疾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作为减免税依据的办法,改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的办法,即在流转税方面以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数确定最高退税限额;在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的若干倍数在税前扣除。
(三)建立残疾人保障基金。在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截留、挪用减免税金的情况下,可由财政集中提留一部分减免税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及残疾人保障;同时,可采取安置一个残疾人所需的费用,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做好源泉控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残情鉴定由医院和医生负责,残疾人证书由残联颁发,残疾人上岗证和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因此,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联、卫生和税务多个部门,各部门相互之间只有协调联动、分工负责、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才能杜绝当前社会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行为。当务之急,应加强对残疾人鉴定的管理,尤其要对医院和医生的资质、相应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五)加大对福利企业日常监管力度,杜绝偷逃骗税行为的发生。一是严格福利企业的审批,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条件。还应进一步规范年检年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假冒福利企业,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不法行为。二是加大日常训管巡查的力度,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对屡查屡犯违法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坚决予以清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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